余秋燕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商标先用权具体指的是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利,也就是说在他们获取到商标使用权利之前就已经使用了该商标的所用权,所以其在原有的使用范围之内是可以继续享受该商标的使用权利的。商标先用权已经得到了法律的广泛认可,国家也通过立法的形式对此进行了规定,以此来保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世界各个国家对于商标的保护情况来看,商标取得分为注册与使用两个不同的方式。采取注册所得使用权的国家当中规定在保护商标权时需要进行提前地注册申请。商标先用与后期的注册商标如果出现了相似的情况,那么商标权人有权利认为在先使用人侵犯了其商标使用权利,有行使阻止其停止应用该商标的权利,并要求侵权人给予相应赔偿。注册所得商标权更有利于对商标权的管理,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但是商标最大的价值在于实用性,所以先使用人如果仅进行了商标的使用并未进行注册,就表示已经出现了侵犯的现象,违背了公平的原则,对于市场秩序的维护是非常不利的。另外,对于商标先用权的保护,可以对因为注册取得商标的原因出现抢注现象的问题进行纠偏处理。所以,采取注册取得商标的国家,为了保护商标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会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对商标权人与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进行平衡,从而提高消费者对原有商标的信任度。
第一,商标在先使用。其中包括了使用事实的存在性、在已经注册商标之前进行了使用这两个重要因素。商标的先用权是以商标的使用为前提的,如果一个商品在投入到市场之后没有使用商标,那么消费者也无法地很好地将商品与服务联系到一起,识别作用也就无法发挥。所以针对于商标是否持续使用意见并不相同,也就是先用人在商品及服务上可以不间断地使用该商标。商标先用权中对商标在先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开始时间为申请日,也就是他人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就是已经存在了的实事,但是其他学者认为先用人需要先获得使用权利,规定商标使用的行为应该发生在最初的申请日之前,同时商标第一次使用也应该在注册首次使用之前。
第二,与注册商标相近或者相似的商标且被使用到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上。我国相关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商标相同指的是被控告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之间具有相似性,也就是两者比较起来几乎毫无差别。相似的差别指得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相比,字符、发音、图形以及颜色构成要素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很容易使大众产生误会,误以为该商品与原注册商标产品具有特定的联系。
第三,主观上的善意性。这是一个对商标先用权具有影响的主观性因素,在行使在先商标权时使用人不能够对他人的在先权利进行侵犯,也不能够以不正当的理由或者竞争方式为目的。根据先用权制度保护的法律规范来看,该项制度主要是对使用人通过使用获得商标的显著性,这种显著性针对的是注册原则下,没有获得注册而且也没有通过其他法律规范进行保护的情况,而且对于注册原则这是一个例外,是对遵循注册原则的商标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
第一,明确界定原有的应用范围。用于限制商标专用权的就是商标先用权,但是商标注册取得制度并不适用,所以通常情况下都会采取先用权限制的方法。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商标先用权中关于原有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原有范围地具体范围进行界定,所以不同学者对该范围的理解也是不同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商品的流通区域是无法界定的,企业商品生产规模的大小,以及具体的实物操作也是不能进行控制的,无法准确地找到法律依据。因此,建议在商标先用权中,要对商品和服务的范围、种类等进行重新地规定。但是在先商标使用与商标的专用之间还是存在很大差异的,在先使用权利是不可以逾越商品本身所属的种类与服务形式的。
第二,对标识的适当标准进行区别。如果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那么商标的注册人和先用人就可以同时对相同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一致或者类似的商标,但是商标先用权人如果没有在其所经营的商品上附加区别的标志,就很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商标内容。采取区别标识适当的标准,是从解决商标混淆这一点出发的,也是保护消费者及市场秩序的重要方式。
第三,对在先使用商标的要求。在相关法律中对在先使用商标中关于有一定范围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内容并不明确。在对商标进行保护时,要对商品的具体形式和服务种类进行区分,以此来保护商标人的商业信誉,并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性。针对于商标而言,能够对商标进行识别就可以发挥其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了。能够被投入应用的商标必然会与商品或者服务之间存在联系,使用人在商品使用中付出了相应的劳动,所以具有需要保护的利益,所以有一定的影响,不应该作为获得先用权的制约条件。因为这个规定对于普遍商标的使用要求过高,与商标先用权目的背道而驰。
商标先用权保护在法律中已经明确地进行了规定,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也已经颁布了,并且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在商标先用权中也是适用的。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相比开放性更高,所以在商标先用权的保护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如果出现了不正当的行为,比如对他们的商标进行抢注或者不经允许随意使用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的内容都是非常适用的。因此,要对商标先用权法律保护进行系统化,细化商标先用权的具体标准,提高其实用性能。
综上所述,商标先用权包括继续使用权、抗辩权、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权、商标异议权这几个重要的内容,此项权利的应用不仅能够保护先使用人的权利,同时也能够维护市场竞争的稳定性。目前,我国针对于商标先用权的法律规范逐渐完善,尤其是在2014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代表着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对商标先用权进行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