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 军 高 克
上海公安学院,上海 200137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指的是在政府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主导,依靠社会力量,充分调动各种资源,通过防控网络和运行机制的建设而形成的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的系统性工程。[1]治安防控体系的核心在于“防控”上,要做到虑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防范于未然,就必须提高对于各类风险的预警和预防能力。
近年来,寄递行业迅猛发展,在推进电子商务发展、改善商务环境、方便市民生活、支持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第一季度数据显示,上海市日均快件量已达1000万件,高峰时段近1500万件/天。从行业发展来看,上海寄递行业的行业机械化、信息化、智能化程度不断攀升,高新技术设备相继投入使用,可以预见的是,上海寄递业体量和发展速度仍将保持稳定增长。
寄递行业所具有的转运方便、快捷、隐蔽等特点,在实现物与人之间快速交流的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涉猎的目标和矛盾纠纷的重灾区。寄递业采取的人货分离运营模式也为暴恐等刑事违法犯罪创造了条件,违法犯罪人员通过快(寄)递的方式在指定地点实现人、物合一,从而有效避开针对人身及重点区域、重点场所的安全检查,致使侦查难度增大。
寄递业中的各类机动车辆,主要从事分拣中心之间或者分拣中心与基层网点之间的快件运输,末端大多是人工分拣,分拣时乱堆乱放现象时有发生,在最末端的揽件、派送环节上,出于运输成本考虑,主要依靠非机动车,投递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技防、物防措施,快件被盗窃、调包的风险极大。经常导致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矛盾升级,进而引发治安案事件。
成文法本身具有的滞后性特点在寄递业监管中尤为突出。就目前而言,还没有一部完善的寄递业监管法律法规,相关职能部门很难对寄递系统内部经营实施监管,存在监管漏洞。涉及寄递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有《邮政法》、《合同法》、《交通运输法》、《反恐怖主义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但其监管职能部门分工不明,相关机构定位不清,缺乏有效监管约束制度,使得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从机制方面来看,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行业协会间缺乏常态化的协调联动机制,对寄递业的监管难以形成合力,往往只能是在重大节点,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难以持久。
1.行业主管自管效果不佳
从体制方面来看,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工作人员人数较少,难以实现对快递企业、网点的有效监督管理。
主管部门管理偏软,邮管部门对寄递业的安检工作疏于管理,检查指导的频次和力度过低。
行业处罚偏弱,对寄递企业的处罚没有形成有效震慑,难以触及企业神经痛点。处罚结果多是开具整改通知书和停业整顿。而对整改效果和停业整顿情况则缺少跟踪掌握。
2.治安监管介入不深公安机关由于不是行业主管部门,只能从内部安全保卫角度对部分企业提出一些要求,缺少其他有效的管理抓手,监管工作“有心无力”。公安机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快递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处理快递企业发现的违禁物品,以及处置快递活动中的违法犯罪案件等,对快递业100%实名收寄、100%开箱验视、100%过机安检等工作并无行政监管职权和处罚权。
1.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
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快递员从工薪角度考量,使得分散的网点和收寄验视的盲点成为寄递行业安全的风险所在。
部分企业存在安检设备配备不足,象征性配备的安检机无法满足快件的进出量且快递收寄网点基本不配备安检设备。即使购买使用了安检设备,但安检人员严重缺乏。而收寄验视主要依赖于快递员开箱验视和口头询问,很难保证验视的有效率。
2.信息化管理不完善
寄递企业安检信息尚未完全与政府部门联网联动,企业信息系统建设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信息录入率不高,导致部分案件发生后“以物找人”及“以人找物”的效率低下,极大浪费信息资源。
3.内部防范制度不健全
首先,安保人员不到位。除部分大型企业外,小型企业无法落实保卫机构和人员,突发情况应对能力有限。其次,视频监控不到位。部分企业未配置视频监控设备或监控资料保存无法30天以上。第三,背景审查不到位。企业仓促用工,往往来不及对应聘人员进行深入的背景审查,极易影响快件在运输流转环节的安全。
为有效防范寄递业的刑事犯罪、治安灾害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公众恐慌,需要进一步健全防控体系机制,通过具体防控措施有效防范相关物品进入快递寄递渠道,保障寄递过程的绝对安全。
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可以针对目前快递物流行业的现状,建立健全一套规范的行业运营体制,可通过提高准入门槛,建立退出机制两方面引导行业有序发展。[2]其次,明确主管部门,规范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公安机关对寄递业安全管理的职能权重,为公安机关行业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寄递流程繁冗复杂,单纯依靠某一手段或某一部门均难以解决。因此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建立由职能部门组成的寄递业市场管理联席工作机制,各单位根据职责在各个环节加强指导和监管,切实督促全面落实在寄递企业收寄验视制度、实名收寄制度、过机安检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1.加快建立寄递物流信息管理平台
从源头堵塞漏洞,通过程序设计,从技术上支持不实名登记就无法外寄,以便职能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监管部门通过数据的分析研判,搭建数据模型,对重点人员快件和发往重点地区的快件进行实时监管和预警预测。
2.打造市场化区域化的安检模式,统筹安检工作资源
可以借鉴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的做法,采取在分拣中心安装具备联网功能的X光安检机和面单扫码仪,配备驻企保安员对安检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为主要手段,将企业过机快件X光图像和面单条码打包上传至第三方后台集中判读中心,由安检员进行集中判读,将疑似禁寄快件面单条码信息(品名、寄(收)件人、寄(收)件地址等)传至公安数据信息库进行过滤、分析和反馈,视情况开箱和处置工作,建成了“互联网+过机安检”的新型快件安检模式,实现了对快件的集中安检、判读和处置。
治安防控中讲“打、防、管、控、教、建”六位一体,其中教育起到基础性作用。教育能在社会形成治安防控的群体效益,能预防违法犯罪,形成心理示范,使人产生心防。
1.加强宣传形成舆论共识。寄递业的治安防控离不开群众的广泛参与,公众既是寄递服务的参与人,也是群防群治的重要力量。各职能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采用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使群众了解我国寄递业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使公众自我做起,自觉遵守国家规定,不寄送违禁物品,选择正规资质的企业寄递物品,主动配合工作人员开箱验视,填写个人真实信息,促进行业安全。
2.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寄递行业从业人员的监管和审查力度,寄递企业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岗前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发现、识别、拦截违禁物品的能力。
第一,强化重点管理。公安机关应将寄递企业列为治安重点单位进行管理,协助企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和意识防”等措施,通过物建行业内信息员以及时发现和掌控收寄件人的动态信息,打击在寄递渠道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净化行业治安环境,压缩了违法犯罪空间。
1.督促企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对于经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列入市区两级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寄递企业,公安内保部门和属地派出所,将按照市级、区级和一般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标准,指导监管寄递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及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设置相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卫人员。
2.夯实基础工作,提升管控质效。公安机关应会同交通、邮政、安监、工商等协作部门从相关企业的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从业人员、从业车辆、安防报警、制度落实、方位照片、现场平面图、营业执照等情况进行全面摸排、梳理,将本辖区寄递企业和代办点全部纳入治安管辖范围,逐家建立寄递基础管理台账、落实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按月检查等日常管理制度,及时发现整改各类安全隐患。
3.加强末端监管,把好源头关卡。推动寄递末端网点社区民警动态管理模式,组织社区民警全面参与到末端网点的日常监管中,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予以整改纠正,发挥网格化治理优势,强化治安检查,落实管控责任。切实把好寄递渠道源头关。
第二,强化打击处理。要深化与邮政、交运、市监、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刑行衔接”和“治行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寄递物流安全管理执法检查力度,形成打击防范涉寄递行业案件的合力。要依照《反恐怖主义法》处以罚款(被称为“反恐罚单”),倒逼企业严格守法、落实安全措施,将违禁品、危险品堵截在寄递物流渠道之外。对不履行落实实名制和当面验视制,在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不安装监控设备,不履行内保职责的寄递物流企业开展责任追究倒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堵塞安全管理漏洞,使寄递物流行业在强大的惩处力度下加强自律。
综上,改进和完善公安机关在寄递业中的综合治理,能达到增加违法难度,提升违法风险,降低违法收益,减少违法刺激,有效提升寄递业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