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骏
苏州市相城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办公室,江苏 苏州 215000
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优化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是必要的。现实中,由于政商关系出现的问题,使得民营企业难以获得法律保护,尤其是政府腐败、缺乏契约精神、“商”主体缺乏参政议政机会等,困扰着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1]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在2018年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为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出了重要指示。据此,国家各个部门相继出台不同的法律规范文件,加之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中对于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已经初步形成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规范体系。然而,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依然面临诸多法律困境,有必要对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以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突破口,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便利民众生活、促进就业、盘活经济等具有突出价值。民营企业的发展面临多种困境,不仅有来自于民营企业自身的缺陷,尤其是企业责任与公平竞争意识等相对缺乏,而且需要建立良好的民营企业发展的社会氛围。尽管党和国家已经采取多种措施,旨在优化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给民营企业一定的政策扶植,但是在缺乏相对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的情况下,民营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鉴于我国正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深化民营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法律保护机制刻不容缓。
所谓的民营企业法律保护机制,是指以保护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法律法规等规范体系及其运作程序的规定。民营企业法律保护机制的前提在于立法,即形成相应的法律规范体系。[2]一方面,法律保护机制以法律形式规定民营企业发展的权利与义务,以法律途径化解民营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因此与其他的保护方式存在差异。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机制,应该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的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仅有规范体系,却没有落实与贯彻的程序性要求,最终也无法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
政商关系是民营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离不开的话题,也是建立健全法律保护机制应该予以研究的外延。一方面,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是民营企业的直接管理者,也是民营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直接受益者与责任者。另一方面,政商关系不协调,或者违背宪法法律的要求,不仅无法为民营企业提供高质量健康发展的条件,而且导致民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下降、经营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政商矛盾也容易导致民营企业的潜力无法得到发挥,影响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3]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保护机制中,对于民营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规范较为宽泛、抽象,并且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民营企业容易受到政府机关与公权力的不当干预,给其健康有序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尽管在民法、行政法与刑法等部门法中规定了民营企业的发展要求,要求民营企业依法运营、依法接受监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但是鉴于立法规范不完善、执法体制缺乏监督、司法公信力不高等原因,导致民营企业相对于国营企业、公权力机关属于弱势地位,经常受到不当的干预,在整体上而言,针对民营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法律保护机制并不完善。
现实中政商关系处于敏感阶段,尤其是政商关系界定不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给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带来弊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倡,建设“亲”、“清”、“新”型的政商关系。如果政商关系不明确,在彼此关系上存在混淆,便容易引发政商不分、政企不分,给民营企业的发展带来阻碍作用。[4]一方面,政府权力膨胀,随意支配或者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让企业缺乏独立性与自主性,损害健康自由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权力存在扩张的趋势,权力容易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在政商关系模糊不清的背景下,民营企业容易受到政府权力的干扰,容易导致政府权力滥用、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政商关系一直是中国较为敏感的问题,如果商品经济成为地方政府获得不当利益的工具,将会给民营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来灾难。
腐败现象严重干扰党政机关的正常运作,给社会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严格惩治腐败不仅是良性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民营企业得以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因为腐败现象并不仅仅是党政机关的问题,还与民营企业等在内的“商”主体息息相关。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导致政府机关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不仅在于行政机关面对诱惑之时无法做到清正廉洁,而且还在于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商”主体等行贿、送礼等诱发了腐败。[5]因此,腐败行为在广义上既包括职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廉洁行为,也包括行贿、单位受贿等“商”主体的腐败之举。
鉴于我国立法、执法与司法对民营企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保护不足,应该通过有效方式建立健全法律保护机制。一方面,在立法中细化现有法律保护规范,可根据现实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专门法,加强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对滥用公权力危害民营企业发展的行为予以严惩。另一方面在执法与司法中,应该坚持公平正义原则、依法行政依法裁判规则,避免因为执法环节与司法环节的问题给民营企业带来损害。此外,在民营企业遭遇法律纠纷与问题时,应该提升法律救助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因此,应该积极整合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与刑法等规范体系,重视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为其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机制,让民营企业的发展获得法律保障,也能够依法规制公权力机关的运作,从而减少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
一方面,建立政商协商制度为政府,其与“商”主体提供协商的平台,从而更好地维护政商关系。[6]通过政商协商制度,政府与“商”主体就相互关心的问题进行协商与沟通,不仅能够有效化解已经出现的矛盾与问题,避免政商关系陷入困局,为民营企业提供走出困境的出路;而且能预防新的矛盾,从而防患于未然,通过事前协商将潜在的纠纷化解。另一方面,健全人大代表选举的立法监督。民营企业是“商”主体的代表之一,数量众多、内容涵盖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高质量健康发展的民营企业更容易成为人大代表,从而将民营企业发展的诉求反映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成为地方立法的重要来源。加强人大代表的选举立法监督,有待通过加强立法,提升监督的效果,让人大代表的选举更加切近生活,反映人民的意志,让更多负责任的民营企业成为人大代表,提升其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一方面,改革国家工作人员的选拨机制,不仅注重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综合能力的考察,还应该注重选拨人员的抗腐败能力,确保每一位国家工作人员具有高尚的思想品格。在公务员考试中加入反腐败相关的题目,加强选拨专业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加强国家工作人员抗腐败能力的建设,提升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性与为人民服务的能力。例如,通过加强反腐败能力的培训,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思想锻炼,培养人们坚强的品格与完善的人格,形成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让国家工作人员能够自觉抵御腐败思想,在政商关系中保持廉洁高效。与此同时,我国防范腐败与惩治腐败的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不断提升腐败治理的能力,增强其专业化,提升其防范腐败的工作技能。只有增强从事反腐败工作人员的专业化,提升其法律意识与工作能力,才能提升反腐败的效果,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供保障,为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民营企业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要求,依法从事生产与经营活动。与此同时,有效提升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十分必要。一方面,企业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与方式化解纠纷、矛盾,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各项问题,予以合理合法有效地解决。另一方面,企业在与政府机关打交道的过程中,应该严守法律底线,善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敢于向不当的政府干预说不。民营企业加强防范法律风险能力,应该注重形成稳定的法律风险预警机制、纠纷化解机制,还应该加强法律人才引进,尤其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给公司的决策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保障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发展刻不容缓。鉴于政商关系是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依照法律规定、形成和谐稳定的政商关系为应有之义。尽管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企业的发展获得了契机,但是由于政商关系不理想、法律保护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民营企业难以获得高质量健康发展,为此有赖于建立健全法律保护机制、深化政商关系、促进民营企业的法律防范机制等,为民营企业的高质量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