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燕凌
中共阳泉市委党校,山西 阳泉 045000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同时也会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运作进行有效规定,是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建国以来,我国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向前发展,对于我国的宪法进行了多次的完善,进一步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向前发展。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到1956年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我国颁布了具有宪法性质的共同纲要,同时也颁布了1954年宪法。建国初期所颁布的共同纲要,并不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但是从内容和法律效率上看都具有宪法的身影,因此可以起到临时宪法的重要作用,这也是我国未来进行立宪的重要基石。1954年宪法是我国成立以来所颁布的第1部正式宪法,内容非常的完善,吸收了世界各国在立宪史上的经验和思想,例如法律中明确规定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也明确规定司法公开独立的原则,还规定了一系列人民的基本权利,内容非常的全面。
在1966年,我国爆发了文化大革命。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制定了1975年宪法,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所制定的第2部宪法。1976年文革结束,经过两年多的思想大讨论,我国的法制建设又回归到了正常的道路上,在1978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3部宪法。1978年宪法相对于1975年宪法有了长足的进步,适应了改革开放发展的步伐。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之中,1978年宪法还经历了两次修改,分别是1979年宪法修正案以及1980年宪法修改决议。
自1982年以来,我国先后公布了多个有关宪法的修正案。在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宪法适应了改革开放国内形势的变化,1982年宪法由此诞生。1982年宪法在内容上可谓是回归了1954年宪法,同时也对宪法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1982年宪法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在经济体制方面的规定就非常的僵化,没有适应改革开放的发展潮流。因此对1982年宪法我国有过多次的修改,例如,我国增加了对于私营经济地位的认可,同时还增加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增加了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增加了三个代表作为党的重要领导思想,增加了科学发展观作为党的重要领导思想,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任何外力侵犯,宣誓了国家对于人权的保护。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也已经成为了国家战略思想,这也体现了我国在治理国家思想方面的与时俱进。在我国宪法之中也增加了第2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将3个文明扩充为5个文明,更加突出了改革的伟大旗帜。
新中国的宪法经历了数十年的发展,使我国宪法由最初的斗争型宪法逐步向建设型宪法不断的进行过渡。纵观我国宪法发展的这些年,我们有以下问题值得进行深思。
第一,我国宪法的修改次数过于频繁。纵观新中国成立以来70年的发展时间,我国颁布了5部宪法,宪法修正案前后颁布了6次。在改革开放的40年峥嵘岁月之中,我国也制定了两部宪法,同时也颁布了6个有关宪法的修正案,这种频率在全球范围上看算是非常频繁。宪法的修改可以进一步提高宪法的活力,有助于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的客观发展,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但是由于宪法修改的频率非常的高,这种高频率的修改势必会对宪法的权威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让人们感受到宪法存在不稳定性因素。为了可以更好的提高宪法的权威性,我们需要对宪法修改的方式进行规制,对于修改的程序需要进行约束。
第二,我国宪法的内容相对较少。从宪法发展的历史征程上看,1982年的宪法回归的是1954年的宪法,但是有些内容的表述并没有达到1954年宪法的水准。那么我国当前所试行的宪法多次修改,也主要是修改党的理论和政策,对于公民权利以及公民权利保障、宪法监督程序等方面的条款修改完全缺失。
第三,具有较强的政治导向性。当前,人们对于宪法的修改依旧存在一些认识不到位的现象,在修改宪法之时更加强调的是政治因素的修改,并没有从法律角度对宪法进行有效修改。在进行修宪的过程之中,无论是进行程序上的修改还是内容上的修改,修宪的主要动力并不是来自于社会的发展,也不是来自于学术界的研究,更不是来自于司法实践的探索,政治导向性非常强。虽然宪法本身就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政治性的宪法修改也很有必要,宪法的政治属性与宪法的法律属性两者之间并不是排斥的关系,宪法的修改也需要从法律属性的角度进行分析。
第四,修改程序过于简单。在1982年宪法诞生之前,之前的宪法并没有对宪法修改程序做出过任何明确的表示,在1982年的宪法中对于宪法的程序进行了简略的规定,但是当前的修宪程序依旧非常的简单,这也会导致修宪启动并不稳定,也会影响到宪法本身的权威。一般而言,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都需要有议案提出,同时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表决程序。但是我国宪法在修改程序相对简单,只需要通过表决和通过这两项程序即可,在修改宪法之前也没有设置宪法修改的讨论程序,同时也缺乏了对于宪法修改的起草规定。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于宪法的修改必须公开公正,需要全民共同参与其中,宪法的修改并不是幕后的决定行为。
第五,缺乏了有关违宪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由于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所调节的关系是国家生活层面的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1982年的宪法之中,我国宪法修改的权力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使用,同时违宪审查的权力赋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但是从当前的实践状况上看,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没有对这项权利进行行使,这主要是由于当前我国缺乏宪法司法审查的各种配套性规定,这就使得违宪纠错的模式形同虚设。
宪法是我国的母法,也是其他法律制定的重要依据,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加强宪法的建设势在必行,我们需要不断的维护宪法权威,进一步引导宪法规范,将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有机结合在一起,这样才能更好的构建出法治中国。
第一,不断完善宪法制度,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向前发展。自建国以来,我国宪法一直处于完善的阶段,宪法中凝聚了大量的法律工作者的思想和经验,这也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撑。面向21世纪,我们需要坚持党的领导,紧紧团结在党中央的周围,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宪法建设,进一步细化宪法的各项条文,此宪法的各项条文可以更好的指导实践生活,进一步探索适用于宪法的各项案例事实,有效的做好宪法引导工作。
第二,全面加强宪法实施,落实宪法保障。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之中,宪法是法治中国的重要指导,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只有将宪法真正落到实处才能更好的保证宪法的权威,才能赋予宪法拥有更强的生命力。为此,在宪法颁布之后需要设置一些宪法实施的配套制度,同时也需要对宪法的各项内容规章进行进一步的细化,这样才能更好的确保宪法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将宪法条文和宪法精神进行进一步规范,注重监察机制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宪法的各项制度规章,督导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宪法的要求办事,确保宪法可以真正落实到位。
第三,培养宪法意识,不断加强宪法权威。在传输的范围内,我们需要不断的普及宪法,需要推动宪法进街道、进机关、进村落、进学校,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来树立宪法权威,不断提高宪法的法律地位。
综上所述,纵观我国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宪法发展,我们需要不断的维护宪法权威,进一步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实施依宪治国,不断加强宪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