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要平等:康德、罗尔斯与阿马蒂亚·森

2019-12-14 06:12薛丹妮
哲学分析 2019年5期
关键词:罗尔斯康德公正

薛丹妮

如以F(x)表征现代政治哲学的诸种正义理论,那么虽然它们各自强调的变量x 有所不同,但这些理论大多主张F(x)=平等,即以平等为正义价值与既定前提求解x,亦即“什么要平等”(what equality,即平等的内容),并致力构想实现相应阈值程式的虚拟或现实策略。于罗尔斯,x 是首要善品;于德沃金,x 是世界资源;于阿马蒂亚·森,x 是个体可获得他所看重的生活内容的能力,等等。“任何一种看似合理的政治理论都分享着同一种终极价值——平等。这些看似合理的不同类型的政治理论都是‘平等主义’理论。”①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5 年版,第4 页。然而,这些平等理论常默认平等理所应当且普遍自明,关于“为什么要平等”(why equality,即平等的根据)的讨论较少,或以为平等根据与平等内容一致而无需讨论;模糊平等根据的直接后果包括,关于不平等的非公正判定,忽略不可避免的一般不平等与亟待解决的不公正不平等之间的明晰区分,最终或将导致正义原则构建视角单一、客观正义社会确认困难。本文旨在补充对上述问题的讨论,并试图证成作为社会正义价值的平 等。

一、为什么要平等?

平等之于本文的含义界限是作为社会正义价值的平等,它既不是对实际存在的事实平等的断言,也不是对未来预设的目标平等的期待,而是作为道德、政治或经济思想前提的关于所有人的基本平等,即摒弃一切自然与社会偶然因素影响,平等对待每一个人或把一切人当作平等的人来对待。“基本平等被认为是在受尊重方面的平等。”①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年版,第494 页。以经济社会为例,作为社会正义价值的平等,不仅要求人人具有进入有利社会地位的形式权利,包括摒除不可改变的偶然特性被给予平等机会的权利等,而且还在内容上做调节性努力,以保证平等或相近的社会条件;但并不要求在所有方面实现均等,包括简单粗暴地抹平贫富差距或抑制个人天赋能力来实现收入平等。然而,现实情况是,天赋异禀者、财富占有者、资源优渥者往往以人际差异为由拒绝此种平等,强调天赋较差者、无产者或资源匮乏者所遭遇的贫困或不平等是先天差异或后天懒惰的必然与应得结果,主张区别或不平等对 待。

不可否认,在包括自然与社会等方面在内的一切偶性规定上,人从来生而有差别。卢梭强调的“人人生而平等”就并非偶性规定上的平等,而是意在指明每个人都是平等独立个体,没有任何人能够主张对他人的自然权威,既不统治他人,也不为他人统治。又或如尼采大呼:“正义对我说:‘人类是不平等的。’而且人类也不应该平等!”②尼采:《查拉图斯特拉如是说》,钱春绮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年版,第110 页。这就清楚地指涉了偶性规定的不平等,借以暗讽那些打着平等的虚名争取独裁权利的道德伪装。人际差异亦是罗尔斯、诺齐克等现代政治哲学家的既定前提,他们清楚地知道人生来具有不同的智力、体能、外貌与家庭背景等,并且这些差异与不平等都是先天的、偶然的、不可更改也无须抑制或抹平的。如此,在探求“什么要平等”问题之前,人际差异必然向平等主义理论提出“为什么要平等”的疑问。“不是因为人生而平等,平等才有其正当性的根据,而是因为人生来就有差异,平等的要求才需要正当性证明。”③韩水法:《平等的概念》,载《文史哲》2006 年第4 期。

关于“为什么要平等”,即平等根据问题,阿马蒂亚·森在其《再论不平等》开篇曾首次发问,并试图将之与“什么要平等”,即平等内容问题区分开来。不过,这一努力最终被扼杀,因为他坚持认为直接讨论平等根据问题是不必要的,解决了平等内容——即回答“什么要平等”——以后也就回答了“为什么要平等”,两者密切相关。的确,在界定平等内容之前,无论支持或反对社会平等正义都是草率的;但即使明晰了平等内容,也只能用相同的论证说明哪些特定内容用平等来评估或以平等为特性的必要性,无法证成该内容所以能够被主张为平等的基础与根据,森因而混淆了平等的内容与根据这两个具有本质差异的问 题。

其实,关于上述两个问题的区分与解答可在约翰·罗尔斯处寻得提示:一方面,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可以被视作对基本平等原则的一种阐释”①Jeremy Waldron,“Basic Equality”,New York University Public Law and Legal Theory Working Paper Series,Dec. 2008,from 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311816,p.28.,即有关“什么要平等”;另一方面,他也特别提及平等的根据问题,并且主张“平等的基础”就是“人的特征”②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491 页。,因此每个人才应当受到平等对待——尽管他并未对后者展开论证。那么,关于“为什么要平等”的解答就转而变为如何理解作为平等根据的“人的特征”:首先,它不能够列属于主观道德情感或功利考虑,因为即使它们能够得出什么结论,也都只是偶然特殊的,作为普遍基本平等的根据毫无说服力;其次,它也并非任何可客观量化的偶性物理特征,如身高、体重等人所共有的自然特性,因为这一基础上的平等要求似乎是一种外部强力且不一定确保承认;显然,只有那些能够规避偶然性、特殊性以及主观任意性,使得出于每个人内心的普遍平等要求成为可能的“人的特征”,才是社会正义价值的平等根 据。

换言之,作为平等基础的“人的特征”,只能是人所具有的实体性特征,是人之为人的类本质,即康德那里的“人性”③《康德著作全集》 (第6 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年版,第400 页。,“一种所有人凭之平等对待他人的特点”④同上书,第29 页。。并非因为我们生而平等就应被平等对待,也并非因为我们生而有差异就应被区别对待,毋宁是因为“人性”这种具有客观有效性与普遍必然性的“人的特征”,平等或平等对待每一个人才必须被贯彻到底,并尽量避免受到来自与主体责任无关的自然或社会等方面因素的诸多影响。“我们不能够证明一切人平等的主张并不妨碍我们为正义需要把所有人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的主张做出合理的证明。”⑤Geoffrey Cupit,“The Basis of Equality”,Philosophy,Vol.75,No.29,2000,p.124.

二、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

提及康德实践哲学,人们倾向于将注意力集中在那个著名的“普遍法则的命令式”,忽略其诸种变体形式,包括“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的命令式”,也就是:“你要如此行动,即无论是你的人格中的人性,还是其他任何一个人的人格中的人性,你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绝不仅仅当作手段来使用。”①《 康德著作全集》( 第4 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第437 页。后一命令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超越普遍法则命令式的重要意义,甚至为其奠基,因为它关于行为的规定并非缘于对善的义务或结果的服从与追求,而是特别表达了对人性的尊重,同时也回答了为什么我们应该尊重道德法则并寻求道德目的;更为重要的是,它“产生出了向对人类自我价值来说至关重要的一切生活领域中的人类平等的无情扩张”②Allen Wood,“Humanity as End in Itself”,in Kant’s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Critical Essays,edited by Paul Guyer,Maryland:Rowman & Littlefield Publishers,Inc.,1998,p.184.。那么,问题继而转变为:如何理解“人性”与“目的自身”,它们又如何为平等证 成?

首先,“人性”作为人的本质特征,是人脱离动物性“为自己设定某个目的的能力”③《 康德著作全集》( 第6 卷),第404 页。,为有生命同时又有理性的存在者所具有。为自己设定目的,即指人自己规定自己的自由,是为自由意志;但意志所规定的行为并不都是独立自主且尊重人性的,因为它所借以做出行为规定的原则或根据并不都是客观善的。此时,理性,作为一种能够给予意志以影响力的实践能力,其目的就是教化以纯然经验的质料原则为规定根据的意志,祛除这些有条件的经验的东西对意志的强迫,使它恢复独立运作的自由,并最终成为践行普遍法则并尊重人性的善良意志,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唯有作为有理性的本性的人类的尊严……应该充当意志的不可减弱的规范。”④《 康德著作全集》( 第4 卷),第447 页。其实,关于善良意志,康德还提出了人性之上的“人格性”规定,即人不仅具有区别于动物性意义上的人性特征,不仅要把每个人当作须得到平等对待的有生命的理性存在者,而非动物;人还具有区别于自然人意义上的人格性特征,是为法人,除了遵守基本的平等对待原则,还要承担义务,对一切人负责。“作为一种有理性同时又能够负责任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格性的禀赋。”⑤《 康德著作全集》( 第6 卷),第25 页。不过,在康德那里,最终作为目的自身的,是人性而非人格性,因为相较于人格性,对人性的尊重,亦即对“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的命令式”的承认与服从,并进而把每一个人都当作平等的人来对待,才是最普遍、最基本的行为原 则。

其次,关于“目的自身”,它通常因“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的命令式”被错误简化为“人不仅是目的还是手段”,而与“目的”相混淆。在康德那里,“人性”还被这样规定:“其存在自身就具有一种绝对的价值,它能够作为目的自身而是一定的法则的根据。”⑥《 康德著作全集》( 第4 卷),第435 页。“目的自身”在这里意指自在的、必然的、客观的、无条件的目的,其作为目的本身就具有绝对价值,且对一切理性存在者都有效。“这个目的只能是一切可能的目的的主体自身,因为这个主体同时是一个可能的绝对善的意志的主体。”①《康德著作全集》 (第4 卷),第446 页。然而,与“目的自身”概念不同的是,就一般目的概念而言,它通常与某种手段、对象或条件相关联,并通常出于对感性事物或未来状态的欲望与希冀,因此是相对、可替换、可衡量的目的。显然,只有作为目的自身,而非一般目的,人性才可能是对一切理性存在者都有效的平等对待所有人的客观根据,才不辱自律,才不与仅按照形式包含意志规定根据的普遍实践法则相矛盾。一种流行观点以为,康德道德法则独立于一切质料与目的,是抽象空洞的同义反复。然而事实上,康德从未排除上述客观目的或目的自身;并且,在康德那里,一切理性意志都需要目的,无论目的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它都是推动意志规定行为的根据,分别被称作动机与动因。只是,为规定合乎客观善的普遍行为原则,康德不考虑主观目的,因为如果一个行为依赖于主观性偏好与经验性质料才得以产生,那么规定行为的意志原则显然是他律的、不自由的,并且如此被规定的行为价值与行为主体的欲求(目的)或欲求的实现(结果)相关联,是有条件的、偶然的、非纯粹的,而普遍的、客观善的行为原则价值却应当自身即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不依赖任何行为意图的目的及其实 现。

最后,关于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与作为社会正义价值的平等的关系,有观点以为,康德关于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的命令式只是一种形式性道德原则,要求每个人根据人性应当平等对待似乎是一种空谈,不能为经济、政治与社会等方面的现实不平等判断与解决提供理论基础。“先验的康德式概念并不能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概念或对他人的平等尊重提供任何坚实的基础。”②Bernard Williams,“The Idea of Equality”,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Society(Second Series),edited by Peter Laslett,W. G. Runciman,Oxford:Basil Blackwell,1964,p.116.其实,康德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法则之所以能够作为多数平等主义的试金石,其关键就在于它剥离了人的一切外在偶性后,凸显主体性自我的绝对价值,不再以其天赋能力、家庭背景、社会地位为标准考察对待每一个人的基本态度。正是这种尊重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的态度,使人从不平等结构中抽身而出,超越现下某一特定人物角色,成为最终目的王国的成员。最终目的王国是自主个体间的无障碍相关,其中成员都是平等的联合立法者,都不受政治控制、社会压力以及经济剥削,都有获得自我发展手段的公平路径与自由。在一定意义上,罗尔斯原初状态中的人,就是康德那里须得平等对待与尊重的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罗尔斯试图构建的正义环境下那个组织有序的人类社会即康德的目的王国。“理性存在者全都服从这条法则:每一个理性存在者都应当决不把自己和其他一切理性存在者仅仅当作手段,而是在任何时候都同时当作目的自身来对待。”①《 康德著作全集》( 第4 卷),第441 页。把人格中的人性当作目的自身就是把人当作目的自身,人是我们唯一知道的具有人性禀赋的理性存在者,没有任何人应该被忽视,每个人都应当被尊重。人之所以能够作为这样的人性存在与任何天赋能力或社会地位无关,而仅仅取决于我们每一个人都具有的自由意志或实践理性本身。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都是平等的,都需要得到平等的对待,否则就不是把每个人都当作有生命的理性存在者,就不能尊重每个人的人性,仅仅把人当作手段而非目的自身。以经济领域内关涉他人的差别对待为例,其所引发的贫富悬殊差距与极度贫困就是不公正的经济不平等,就是在践踏或贬抑他人之为人的本质特征,就是在把他人仅仅当作手段来利用,而没有考虑他人也是具有人性的理性存在者。人对自己的情形也一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与《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主张为结束痛苦选择自杀是错误的,这并非因为它摧毁了某些珍贵的、不可取代的东西(例如生命),而是因为它贬抑或没能尊重那本该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仅仅把它当作一种可以忍受的状态以维持到生命终结的手段来利用,即把自己当作随便一个目的(例如舒适)的纯然手段来支 配。

概言之,在康德那里人之为人的本质特征的人性,是平等之为社会正义价值的恰当根据,是对一切理性存在者均有效的客观基础与目的自身,不但不辱意志自律,而且构成一切主观目与经验质料的最高限制条件。对人性的尊重亦非一种简单任意的主观情感,而是对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的命令式的承认与服从,是一种将人作为平等的人来对待的重要承诺,不仅关乎道德,更关乎现代社会、政治与经济等方面实存的不平等与权利等诸多问题。平等对待每个人就是把每一个人都作为目的自身来对待,就是把每一个人都当作“有生命同时又有理性的存在者”②《 康德著作全集》( 第6 卷),第24 页。,就是尊重每个人的人性,否则就是“贬损在其人格中的人性[作为本体的人]”③同上书,第432 页。,就是差别对待,就是不公 正。

三、不公正的经济不平等

自现代自我意识觉醒与主体性原则得到确认以后,早期自然法范式下将平等的根据诉诸彼岸世界或上帝的做法已不再能够令人满意,重新理解平等以及平等根据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人生而有差别,需求不同,直接讨论平等与否,似乎是多余且无益的;但在界定平等意涵与平等根据后,对于区分不可避免的一般不平等与不公正的不平等、完善正义视角、促成客观正义社会,是必要且有益的。以现代社会诸种不平等为例,包括偏向高素质技能等高回报带来的收入不平等、资本运作带来的财富不平等以及家庭背景与职业威望带来的地位不平等,这些并不必然源自不平等对待与人性贬抑,因此不直接等同于非正义,即并不必然是不公正的不平等。“出于不同种成因的社会不平等的公平性或不公平性……本质是对待上的平等而不是对福利的不偏不倚的关切。它适用于社会体制带来的不平等,而不是一般而论的不平等。一个允许其成员之间在他们没有责任的优势与不利方面存在显著不平等的社会,将会被认为是没能对他们予以平等的对待。”①托马斯·内格尔:《平等与偏倚性》,谭安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年版,第117 页。

本节以确认经济领域内不公平性不平等及其解决路径为主要内容。对此,把不平等讨论视角从经济活动的结果引向过程本身,结合平等根据探讨生成因,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公正与否的区分,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巨大贡献。“罗尔斯极大地丰富了社会科学中关于不平等问题的研究。以往的著述都过于关注社会地位或经济结果的不平等,而忽略运作过程的不平等。”②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王磊、李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57 页。一般而言,经济不平等的生成因主要有主观、客观与必然、偶然之分,如此就组合区分为主观必然(如,努力)、客观必然(如,歧视)以及主观偶然(如,禀赋)与客观偶然(如,家庭)四方面要素。由主观必然与客观必然造成的经济不平等分别是公正的与不公正的,这一划分甚至能为最平庸的知性所接受。问题的关键在于由主观偶然与客观偶然等偶然原因造成的经济不平等是否公正,以及如何解决?当然,这四种因素既可以独自作用,也可以产生联动影响,只是后者较为复杂,这里暂且不 论。

竞争性市场经济机制下的获利者常以为自己是在公平环境下自由发挥自身天赋能力等偶然因素的应得结果,这结果或许造成不平等情势,但在他们看来却并非不公正。诺齐克就强调天赋所得的一切都是应得的,不论它是否导致收入或财富方面的经济不平等,都不应被看作需要国家层面进行干预、调节或采取纠正、补救措施的不公正、不平等。这与洛克的劳动所有权,即特定条件下劳动是获得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充要条件无需经过他人同意的主张如出一辙——尽管诺齐克本人曾用大量篇幅批驳洛克劳动获取论无用。然而,无论出于天赋还是劳动,其正当所得主张的根据都是自我所有权,即强调我的身体、生命和天赋都为自己所有,因此凡出于自我的天赋与劳动所得就都是我的,我对他们具有绝对的私人财产所有权。但是,当代政治社会背景下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并不仅以自我所有为根据,且自我所有权本身亦存在诸多问题。①参见薛丹妮:《论对完全私人财产所有权的自然权利辩护》,载《学习与实践》2018 年第2 期。“对自我所有的平等且绝对的权利给予人们一种平等获得财产的绝对权利……诺齐克错误地以为自我所有的概念包含这一绝对权利。”②Louis Pojman. “On Equal Human Worth:A Critique of Contemporary Egalitarianism”,in Equality:Selected Readings,edited by Louis P. Pojman,Robert Westmoreland,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Inc.,1997,p.285.与诺齐克相似,罗尔斯并不否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③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第1—2 页。。换言之,罗尔斯非常尊重个体权利,包括私人财产所有权,也没有忽略人际偶然差异,他甚至曾批判古典功利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就“没有在人们之间做出认真的区分”④同上书,第179 页。。但与诺齐克不同的是,除此之外,罗尔斯还深知正义及其原则要摒弃一切偶然的、任意性的影响,即要个体从其天赋才能或社会地位等偶然因素中抽身出来,悬置这些规定,才能避免将人类社会的分配制度建立在这些偶然的人际差异基础之上或直接以自然的偶然分配为原则。可见,凡借由天赋异禀的自然能力或家庭背景等偶然因素导致的经济优势无所谓正义与否,且并不应得;对于不平等问题公正与否的判别,应当从先天不可逆的偶然因素转移至后天条件下获取的功劳。因而,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经济不平等才是被允许的,亦即机会均等与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否则就是不公正的经济不平等。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表现为差别原则的罗尔斯式平等对待,并非对穷人、无产者或境况较差者福利的特殊关爱,也不仅仅是富人、有产阶级、处境优势者(自然天赋较高、社会地位较好)单向地向穷人、无产阶级、处境劣势者利益输送、补偿与减损,而是互益的双向交互作用,以促进他人利益的方式与他人合作,形成共同体,实现利益和谐。因而,关于差别原则的偏倚性控诉是无效的,罗尔斯关于个体生而有别的差别原则正是尊重以人性为内容的平等根据,从而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的结 果。

确认过不公正的经济不平等,即未能根据人性平等对待每一个人或未能平等分配社会条件(包括后天可调控的权利、经济资源和就业机会等),罗尔斯进一步提出平等分配首要善品作为解决方案,包括人类用以实现多种目标的首要通用资源,如权利、自由、机会、收入、财富与自尊的社会基础等。此方案在普遍化福利、改善劣势方面确有一定意义,却也有致命缺陷,即正义视角单一,片面强调客观条件,忽略主观人际差异。换言之,将收入、资源、机会等首要善品转换为个体福利或幸福的能力因人而异,有些人由于无法改变的自然或社会缺陷,会比其他人的能力更低,有些人则虽具有突出的先天能力与后天优势却不愿作出努力。出于这一考虑,阿马蒂亚·森提出了能力视角与分析方法,将评估域从客观方面转移至主观方面,从首要善品或者通用资源转移至主体用以实现个人所看重的生活内容的能力。“基本善的平等分配并不能带来追求我们目的的自由的平等。这样,我们就不得不将目光转向对将基本善(或资源,或更一般的事物)转化为个体追求各自目的的能力的差异的检视。”①阿马蒂亚·森:《再论不平等》,王利文、于占杰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年版,第100 页。在森看来,传统的解决社会与经济不平等的分析视角与方法,包括基本善与资源,强调的都是可实现个体福利及其生活目标的手段的平等分配,并非个体所能够真正享有的福利与生活本身(包括我们各自享有的可实现个体福利的自由),但后两者才对经济社会中不公正的不平等以及公共政策分析与评估来说至关紧要。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财富……只是获得某种其他事物的有用的手段。”②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年版,第13 页。而能力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可获得有价值的生活内容的自由的一个基本反映。它直接聚焦于这种自由而不是聚焦于追求达到这种自由的手段”③阿马蒂亚·森:《再论不平等》,第56 页。。要言之,对个体可实现其所看重的生活内容的能力的分析、考察与解决就是对生活本身的关注,强调将个体福利的评估建立在个人能力基础之上就是强调正义判断须考虑主体主观能动力,个体为自己的生存状态与行为结果负责;而以基本善或资源为域值判断个体福利或生存质量的主张则强调对主体既定生活状态或外在客观环境的分析,忽略了在实现个体生存、获得更高的生活质量即个体福利方面,个人能力才是至关重要的并且是本质的内在方面。阿马蒂亚·森这一主张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即使个体具有极强的实现自己认为有价值的生活的能力,如果在不公平的首要善品与资源的分配社会中备受煎熬,最终仍有可能无法实现其所应当享有的、与其主观能力相配的个体福利与生活水平。因此,以能力为内容的评估域并不必然拒斥对首要善品与资源的平等分配,前者可以作为平等分配客观资源的补充,进一步完善正义视角,促成客观平等正义社会的确 立。

至此,本文主张,人际差异要求平等正义理论在探求“什么要平等”(即平等内容)之前,回答“为什么要平等”(即平等根据),后者对确认现代世界不公正的经济不平等及其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由阿马蒂亚·森明确提出却未能坚持到底的平等内容与根据之区分,在罗尔斯处的一条可能线索是作为平等根据的“人的特征”,并可进一步明晰为康德那里人之为人的本质特征,即“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作为社会正义价值的平等,就是要尊重人性,摒弃一切偶然因素把每一个人都当作目的自身来平等对待,不但有关首要善品与资源等客观方面的平等分配正义如此,而且对于个人将客观条件转化为自身福利的能力等主观差异方面亦是必要的。由此,经济不平等并不直接就是非正义,那些由主体自身无责任的社会条件的不平等分配导致的经济不平等才无疑是不公正的,因之使人陷入无以促进自我发展的贫困甚至成为无产者,是对人性的贬抑与损害,是差别对待。为解决不公正的经济不平等、改善经济不平等一般,当代世界作为社会正义价值的平等需要建立在客观社会善品与主观个体能力的联合阈值之上,即在首要善品与资源等客观通用条件平等分配的基础之上补充以对实现个人所看重的人际生活能力差异的考察,进而扬弃由于自然才能和社会条件的不平等分配带来损益的社会,实现公正的经济处境,鼓励每个人都充分发挥自己的天赋能力并应获得平等回报。至于天生处于能力劣势者,包括由于年龄或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工作的幸存者等,在平等享有机会与资源的基础之上,可借由转移、征税与国家支出等现代税收再分配形式获得社会对之负有的在最低生活、教育与医疗保障等方面的责任,以补平其能力转化方面的缺陷,避免导致精英统治制度,沦为仅仅拥有公平机会的自由竞争市场,如此,一个客观平等正义社会才可能得以确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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