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研究

2019-12-14 06:00
法制博览 2019年36期
关键词:财产债务制度

陈 琼

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浙江 金华 321000

近些年来,我国社会公众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消费信贷以及其他贷款数量不断增加,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个人负债问题。在过去一段时间内,学界大多数学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出台将导致个人超前消费现象、个人贷款滥用现象的增加,故反对将个人破产上升到法律层面。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我国有必要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根基,推动社会主义诚信体系建设,改善营商环境的同时,激励社会公众创业创新。

一、个人破产制度概述

相较于域外发达国家,我国在个人破产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个人破产的涵义予以明确。结合当前我国学界主流观点以及域外立法例,可以对个人破产进行一个概念上的界定。所谓个人破产,主要是指一国法律允许自然人在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符合法定条件时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进而依法宣告该自然人豁免债务的一项制度。通常而言,个人破产制度存在以下三个层面的特点:第一,后权益性。自然人破产后享有生存权益。第二,程序法定性以及职权法定性。自然人必须严格按照个人破产领域的法律程序申请破产,并最终由人民法院宣告其破产。第三,事实性和客观性。自然人必须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事实,这是其申请破产的前提要件。

二、构建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明确“诚实”价值,提供成本救济

个人破产制度旨在保护具有诚信意识的债务人,即给予相应债务人重新开始的机会。一方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条件、有程序地对部分债务人予以免责,可以进一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活力,让自然人在商业活动以及其他借贷活动中诚实守信[1]。另一方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让不应得到免责的债务人不能免责,可以警示债务人,提升债务人违约和欠款的成本。

(二)倒逼个人征信体系以及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完善

总体而言,我国在个人征信以及个人财产登记领域都较为落后,并没有形成较为系统、完备的个人征信市场以及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不仅是破产法领域的改革,也会倒逼立法机关加强在刑事、行政领域的立法,进一步提升“个人信用”在社会上的价值,为债权人提供相应的征信情况。因此,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引导债权债务关系的良性发展,帮助债权人更为审慎、客观地对待债务关系[2]。

(三)促进依法治国目标,发挥法律的价值

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法律与经济并不是孤立且割裂的,而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能够进一步改变我国固有的债务清偿观念以及破产免责观念,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债务观”,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自然人承担无限制的责任,不仅会加重自然人的日常生活负担和压力,甚至可能使得自然人通过其他犯罪路径来偿还债务,影响社会稳定的根基,阻碍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自然人承担无限制的责任,不利于激励社会创新以及万众创业,弱化法律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用和价值。

三、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构建路径

(一)明确自由财产原则,体现人文关怀

第一,在企业破产制度中,企业破产后其法人个人归于终结,无需考量后期的财产最低保有量问题。相较于此,个人破产制度则有必要明确自由财产的原则,确保自然人在破产后能够保留可供生存生活的必要财产,维护社会稳定的根基。因此,未来我国在设计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可以明确该项原则的内容和适用。除此之外,我国可以参照英美法系等国家的立法技术,采取列举式的方式来明确个人破产中自由财产的范围和标准,避免司法适用的混乱。由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在立法过程中,可以选择性地赋予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也可以赋予各个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细则的权力。

(二)借鉴域外失权复权机制,增加个人破产制度运行的科学性

自然人通过个人破产后并不意味着其无需承担任何的责任。相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会对自然人采取失权这一惩罚措施,进而减少社会上存在的恶意逃债、破产欺诈现象。为此,我国未来在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域外失权复权机制,增加个人破产制度运行的科学性。一方面,在失权领域,我国可以明确自然人在破产后的资格限制、职业限制,也可以参照当前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做法,明确自然人在破产后的权利限制。例如,限制破产自然人担任公务人员、律师、会计师、遗产管理人、信托机构人员。另一方面,在复权领域,我国可以明确自然人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偿还债务或者失权期限届满后,其所失权利得以回归,进而鼓励自然人按照计划履行债务,激发自然人重新创新创业的决心和动力。

(三)限制个人破产的债务类型以及债务数额

实际上,域外许多国家分别从债务类型以及债务数额的角度对个人破产予以一定的限制,进而规范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为此,我国未来在制定相应的法律的过程中,可以对个人破产的债务类型以及债务数额予以一定限制,增强司法适用的权威性,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第一,在个人破产债务类型方面,自然人因故意损害他人财产以及人身而产生的赔偿义务、自然人基于贪污、受贿、盗窃、抢劫、欺诈等违法行为所得的非法收入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税费缴纳义务、行政罚款缴纳义务而产生的赔偿金不能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第二,由于许多小额债务案件可以通过其他普通程序加以解决,也无适用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因此,在个人破产债务数额方面,要明确个人破产债务数额的最低标准,避免大量小额债务进入到破产程序中,有效节约司法资源。为此,我国可以结合当前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立法调研状况,将个人破产债务的数额控制在一个区间之内,并赋予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施行规定的权利,有效规范个人破产制度的适用。

四、个人破产制度相关配套机制的建设

(一)加强个人征信,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为了防止自然人利用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漏洞来大肆举债并恶意逃避债务,充分发挥个人破产制度应有的价值,我国有必要加强个人征信,完善个人征信体系。第一,探索建设以政府为中心,人民法院执行机关、银行、公安系统、民政系统为配合的个人征信平台,进一步关联个人的债权债务信息,确保信息畅通共享。第二,探索建设个人信用档案,及时将与个人相关的纳税信息、信贷信息、失信信息录入到档案当中,并开通合法的个人信用档案查询平台。

(二)健全个人财产登记机制,节约司法资源

为了进一步夯实个人破产制度运行的基础,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流于形式,有必要健全个人财产登记机制,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自然人的财产信息。要充分发挥个人财产登记机制在个人破产适用领域的作用,帮助人民法院及时、准确、直接地调取自然人的个人破产信息,确定自然人是否符合个人破产的申报条件以及破产财产的状态,减轻审判人员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五、结束语

新形势下,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帮改变现阶段所固有的债权债务文化,推动法治的进步。同时,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进入到深水区和攻坚期,个人破产制度在激发社会创造力以及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吸引力方向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本研究可以发现,未来我国在构建个人破产制度过程中,既要明确自由财产原则、借鉴域外失权复权机制以及限制个人破产的债务类型以及债务数额,也要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以及个人财产登记机制,理顺企业破产与个人破产之间的区别,助推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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