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助推普惠金融发展研究综述

2019-12-13 07:22尹兴宽
时代金融 2019年30期
关键词:协同效应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

尹兴宽

摘要:自2005年联合国提出普惠金融这一概念之后,国内外围绕普惠金融发展的研究不断涌现。而互联网金融及其理论研究的普遍开展为深化对普惠金融发展的探索注入了新的激励性因素。本文将从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互联网金融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以及运用互联网金融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建议等角度,对当前围绕互联网金融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相关研究进行梳理。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普惠金融 协同效应

一、互联网金融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一)互联网金融可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1.互联网金融可以突破传统金融普惠化的不足。王金龙、乔成云(2014)指出,由于存在交易成本和道德风险,传统金融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存在缺陷,而互联网技术可以弥补其不足,因为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具有“长尾效应”、放大了“鲶鱼效应”、弱化了“马太效应”。此外,互联网金融还具有人性化的虚拟场景、个性化定制、社交粘性等优势,能够从多方面满足普惠金融的需要。同时,他们也强调,传统金融仍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娄飞鹏(2014)认为,商业银行按照传统模式发展普惠金融无法解决可持续性的问题,而金融互联网化可以扩大覆盖面,降低综合成本,加速推广复制,扩大信息储量,能有效解决商业银行发展普惠金融的困难。丁杰(2015)认为,在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方面,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服务重心难以下移,传统普惠金融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覆盖面难以突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扶贫性金融项目可持续性难以保障。而互联网金融则可通过金融资源脱媒降低交易成本,借助信息化技术及产品创新扩大服务覆盖面,凭借有效的风险控制保证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郑志来(2016)指出,由于传统金融市场构成、资源配置不均、金融市场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普惠金融无法满足“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研究主张从“互联网+”视角来解决普惠金融对两个群体的融资不足。农业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三种模式:与电商业务相配套的综合金融服务、农业产业链金融、第三方P2P网络贷款平台。小微企业“互联网+金融”主要有5种实现模式:P2P网络贷款平台、第三方支付、电商平台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小微企业项目众筹。解决小微企业融资规模小、效率低的问题,还要建立全国统一的征信体系平台。林政、李高勇(2016)认为,作为目前发展普惠金融的主要机构,小微金融机构存在服务区域小、业务量小、信贷经验不足等问题。而互联网金融对普惠金融具有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互联网方式可将手机变成移动金融终端,可以有效推进普惠金融的可获得性;互联网金融技术能降低业务与产品成本,可提高普惠金融机构的可持续性;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能让更多人享受金融服务。

2.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具有耦合性。林宏山(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如下特点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覆盖面广,可以提供普遍性服务;灵活多变,可提供客户需要的产品;不需要建立众多网点,交易成本低廉;机构掌握着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等信息,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充分利用闲置金融资源,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连耀山(2015)指出,互联网可以降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程度、降低交易成本、扩大金融服务的辐射面、扩大金融服务的边界,因此发展普惠金融必须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汤敏(2016)以微众银行和网商银行的经营情况为例,指出互联网金融从迅速扩大的业务规模、专营小微的服务定位、极低成本的网络贷款、全无网点的服务覆盖、与外部银行等机构的广泛合作、快速扩张的宏伟蓝图等方面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徐伟川(2017)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为现代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了新途径。互联网金融通过金融脱媒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金融普惠覆盖率,保证了金融普惠的持续性,促进了金融普惠众筹模式的建设,为金融普惠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宋晓玲、侯金辰(2017)运用25个发达国家和40个发展中国家的面板数据资料,采用变异系数法以及加权几何平均法,建立了普惠金融指数,分析了互联网使用对普惠金融的影响。研究认为,互联网的使用显著地提升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惠金融指数。张江涛(2017)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有效降低普惠金融的成本,增加普惠金融业务的多样性,降低信息不对称,并提供更好的风险管控机制,从而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田利辉、范乙凡(2018)认为,规范的互联网金融是推动普惠金融發展的重要手段。互联网金融可以促使资金回归本源,服务民众与实体经济;可以以更便捷的方式为更广泛的大众提供更低成本的金融服务;其“脱媒”作用可以实现市场交易的价值发现功能;有助于健全金融市场体系;有利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可以刺激我国金融监管的创新;可以助推社会进步。

(二)互联网借贷平台有助于发展普惠金融

彭标、余国新(2015)认为,单纯通过互联网的P2P小额信贷不能很好地适用于农村地区。P2P平台应当与农村信用社、村委会、资金互助社、征信等机构合作,使借贷双方、贷款机构与P2P平台实现多方共赢。李建军、王德(2015)认为,与商业银行相比,互联网借贷平台具有搜寻成本低、网络效应大的优势,其小微融资渠道价值更高,是普惠金融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三)互联网支付可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焦瑾璞(2014)认为,移动支付的发展使金融业务移动互联网化,也使互联网金融业务不断创新,可以满足欠发达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需求。李京晓、逯家豪(2015)提出互联网支付具有开放性和低成本优势,适应网络经济时代小微客户的实际需求,能刺激金融服务机构的金融创新,并促进金融服务主体的多元化,从而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

(四)互联网可推动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

朱迎、刘海二、高见(2015)认为在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可以从提高农户基本金融服务、提高农户融资可得性、完善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等方面解决农村金融普惠问题。吴本健、毛宁、郭利华(2017)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农民使用互联网金融工具的能力与意愿与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之间存在联系。他们运用31个省2007-2013年的面板数据,通过双向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了分析,发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利于农村金融的普惠化。杨伊、高彪(2017)认为,互联网金融以其独特优势为农村普惠金融发展提供了新途径。他们通过对江西省2500多家农户和1000多家农村企业的实地调研,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农村普惠金融的影响。研究发现,传统金融机构在农村仍占主导地位,对农村金融服务供给和产出的影响不可忽视。同时,互联网金融对农村金融服务的影响日渐显著,在农村也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马广奇、肖琳(2017)认为互联网技术助推农村普惠金融优势在于:能够整合零散数据,获得金融信息;节约金融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消除时空障碍,促进经济发展;丰富金融产品,促进可持续发展。

(五)互联网与传统普惠金融可协同促进经济发展

张晓燕(2016)根据我国2004—2014年的相关数据,运用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分析了我国普惠金融发展与城乡收入差距之间的关系。其研究首次将互联网金融发展纳入普惠金融指数的计算指标之中,结果表明,互联网金融显著提高了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普惠金融发展与城乡收入差距间存在长期均衡关系,普惠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可以使城乡收入差距显著地降低,并且二者之间还存在相互改善的关系。宋晓玲(2017)根据我国31个省2010—2014年的数据,构建并计算出各省普惠金融发展指数,并通过面板数据回归模型,分析了互联网+普惠金融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均衡增长的影响。其分析结果表明,互联网普及率及普惠金融发展指数两个变量分别对城乡人均收入水平、城乡收入均衡水平都产生了显著的促进作用。两个变量的交互作用即两个变量的乘积对城乡人均收入水平有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对城乡收入均衡水平的影响则并不显著。陈淑云、陶云清(2019)运用我国2006—2016年内地30个省的面板数据,分析了互联网+普惠金融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理。研究发现,互联网普及率通过规模效应与竞争效应促进了技术的创新,普惠金融指数通过激发社会底层动力及其内在活力推动了技术的创新。互联网普及率在我国东中西部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显现出明显的地区差异。两个变量的交互作用强化了互联网+对技术创新的积极影响。

二、互联网金融助推普惠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普惠化存在缺陷

王金龙、乔成云(2014)指出,互联网金融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是互联网金融的覆盖面并非“普惠”,覆盖的大多是城市居民、中青年、受教育程度较高的人群。二是体量“小微”,贷款规模和客户数有限。三是存在运营风险、技术风险以及合规风险。丁杰(2015)指出,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也存在相悖的一面。一是小额贷款机构服务目标出现了偏移,不再面向中小企业和低收入群体,而转向为大型企业和高收入群体服务。二是互联网金融也出现了金融排斥,例如P2P 贷款对贷款对象的种族歧视、外貌歧视、性别与年龄歧视等。三是高成本负担,P2P 借款人除了向投资人支付利息,还要承担各种非利息费用。四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非可持续性,许多P2P 平台很脆弱,出现大量倒闭的现象。郑志来(2016)指出,虽然“互联网 + 金融”能够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问题,但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小微企业融资规模不大、效率不高的问题。徐伟川(2017)认为,互联网金融普惠存在着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金融信息渠道存在缺陷、风险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田利辉、范乙凡(2018)指出影响互联网金融普惠发展的问题有:系统性风险概率大、网络基础设施发展不均衡、行业垄断趋势明显、参与人员专业知识参差不齐、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等。

(二)互联网借贷平台存在不足

彭标、余国新(2015)认为,农村地区的P2P小额贷款面临借贷利率季节性波动、信用体系不完善、期限较长等问题。李建军、王德(2015)指出,互联网借贷平台(P2P)存在着诸如法律地位不明确、没有准入门槛、开办人缺少金融与风险管理经验、技术投入不足、出现跑路等问题。

(三)互联网支付存在一些问题

焦瑾璞(2014)认为移动支付存在着安全、消费习惯、政策与商业模式等方面的问题。李京晓、逯家豪(2015)认为互联网支付存在的问题有:交易范围拓展与支付平台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成本与收益、安全与效率之间不对称的矛盾,风险隐患与有效监管之间的矛盾等。

(四)农村互联网金融发展有阻力

吴本健、毛宁、郭利华(2017)认为,农民的“工具排斥”和“自我排斥”会弱化农村地区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效应。叶松勤、凌方、廖飞梅(2018)在对安徽、山东303家农户进行问卷调查、并对不同金融机构进行实地访谈之后,发现互联网普惠金融在服务 “三农”时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以银行为代表的内生互联网金融影响力较小,而以第三方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代表的外生金融影响力较大;二是优质互联网金融普及较慢,农民融资仍然很难;三是农业合作社经营缺乏后劲,难以改善农民收入;四是农户有些排斥互联网金融。

三、互联网金融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建议

(一)以互联网金融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1.推动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王金龙、乔成云(2014)认为,传统金融仍然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础 ,既要鼓励其进行金融创新,也要加強金融监管,实现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普惠金融的持续发展。娄飞鹏(2014)认为,商业银行应当参考互联网金融的做法,调整发展思路,从数据平台建设、产品研发、渠道建设、流程服务、风险管理等环节深入探索金融互联网化的模式转变,借助金融互联网化助推普惠金融发展。连耀山(2015)指出,传统商业银行在发展普惠金融过程中要警惕急功近利的倾向,要统一认识,加速转型,既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展普惠金融,又要做好风险管理,从而保障普惠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郑志来(2016)指出政府要引导传统产业与“互联网 + ”的融合,建立 “互联网 + ”全国征信体系平台,并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张江涛(2017)认为,为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传统金融机构应当积极“触网发展”,应当鼓励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普惠金融创新,并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与监管。

2.以互联网金融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林宏山(2014)建议建立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使互联网金融有法可依;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建立风险补偿与转移机制,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普及金融知识及互联网金融知识。丁杰(2015) 主张,一要发挥大数据的风控作用,利用大数据进行客户资信评估,把好风险准入关。二要通过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创新,提供与传统金融有差异的、互补的金融产品和渠道。三要明确互联网金融的行为边界,“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林政、李高勇(2016)建议从金融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创新支持、新型互联网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国民互联网技术及金融知识普及等方面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汤敏(2016)主张,避免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以正规化、规模化的企业为主开办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金融扩大普惠金融的规模;解决互联网银行远程开户的困难;对互联网银行实行差异化的监管;防止因数据垄断导致的金融垄断。徐伟川(2017)主张重视互联网金融普惠制度建设、重视征信体系建设、重视互联网普惠金融服务超市建设。宋晓玲、侯金辰(2017)认为,促进普惠金融发展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的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并进一步完善法制与经济等外部环境。田利辉、范乙凡(2018)主张建立通用的征信体系以及先进的风险监测体系,促进行业自律与依法监管的结合,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普及金融知识并加强人才培养,建立普惠金融体系,防止“政绩工程”。

(二)加速并规范互联网借贷平臺的发展

彭标、余国新(2015)主张宣传普惠金融理念,加速P2P助农产品的普及推广;提高P2P助农平台的透明性,降低借贷风险;完善农户信用评价制度,降低P2P助农平台成本;给予P2P助农更多的政策支持。李建军、王德(2015)主张使互联网借贷平台成为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基础形式,提高互联网借贷平台的透明性,同时规范互联网借贷平台的发展。

(三)规范并支持移动支付的发展

焦瑾璞(2014)主张支持移动支付的应用创新,鼓励移动支付在普惠金融方面的应用,并规范移动金融服务的发展。李京晓、逯家豪(2015)建议:理性认识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构建各有特色、优势互补的互联网支付体系,完善互联网支付监管,加强支付清算协会等的行业自律。

(四)促进农村互联网金融的普惠化发展

朱迎、刘海二、高见(2015)主张,政府、金融机构、农户、其他各种市场主体都应充分了解互联网金融在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并开展分工协作,打造互联网金融在农村的发展环境。尤其是政府,应该先行一步,给其他市场主体一个良好的预期。吴本健、毛 宁、郭利华(2017)主张,发展金融普惠要破除农户面临的“双重排斥”,一是要推动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二是要加强农村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杨伊、高彪(2017)主张加快传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传统金融向普惠转变;健全互联网金融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运用互联网金融促进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并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实施互联网金融“普惠”知识宣传活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马广奇、肖琳(2017)认为,借助互联网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需要增设服务网点、优化征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加强金融监管、普及金融知识。叶松勤、凌方、廖飞梅(2018)认为,利用互联网普惠金融服务“三农”,首先要大力开发数据银行,进一步完善大数据及云计算功能;其次以规模化的农业项目替换电商与保险公司的信用担保;第三是引进人才精准扶农,缓解农村合作社经营人才缺乏的问题;第四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示范点的示范效应,消除农户的金融排斥心理。

(五)发挥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的协同效应

张晓燕(2016)建议:首先要给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空间,积极建立互联网普惠金融服务平台。其次要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健全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第三要打破阻碍城乡金融资源自由流动的政策瓶颈,改善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使普惠金融的减贫效应得以发挥。宋晓玲(2017)指出,国家应当同时采用多种策略,促进“互联网+”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小微企业领域和低收入社区的发展,在实现城乡收入水平共同增长的同时,促进二者的结构均衡增长,实现城乡共同富裕。陈淑云、陶云清(2019)指出,促进技术创新,需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投入,并依托“互联网+”统筹发展普惠金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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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基于互联网金融的普惠金融建设研究”,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6SJB790029。

(作者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金融学院教师,副教授,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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