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严监管背景下互联网保险超市监管的探讨

2019-12-13 08:25郑奕彤中央财经大学
上海保险 2019年10期
关键词:保险公司监管

郑奕彤 中央财经大学

最近几年,国内保险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随着保险业竞争态势的加剧,保险公司创新营销途径和手段的工作亟待加强。2018年,在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中,50家公司通过自建在线商城(官网)展开经营,61家公司选择通过与第三方渠道合作的方式,其中49家公司采用自建官网和第三方渠道“双管齐下”的商业模式(数据来源于“慧保天下”微信公众号)。

在利用第三方平台展业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普遍重视互联网保险超市这一重要的方式,很多保险公司开始借助于互联网保险超市进行线上营销。互联网保险超市,即在保险超市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相关技术,将传统的保险超市所提供的相关服务从店面转化到网页上来提供,集合了各个险种的营销、产品对比分析、险种定制、投资分析以及售后的理赔等一系列的服务(周婷婷,2017)。保险公司官网专卖店只能销售自己公司的产品,用户难以进行产品的横向比较,但专业保险中介可以为用户提供多家保险公司不同的保险产品,模式更为灵活。

数据显示,2018年财产险公司互联网保费收入695.38亿元,同比增长40.91%,在财产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中占比5.92%(数据来源于中保协《互联网和电话销售财产保险月览2018年12月刊》)。与此同时,2018年人身险公司实现互联网保费收入1193.2亿元,同比下降13.7%,在人身险公司全部保费收入中占比仅有4.45%(数据来源于中保协《2018年度互联网人身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分析报告》)。这种低迷或许意味着,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渠道快速扩张、低成本获客的时代将要结束,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逐渐进入深水区。

互联网保险超市可发展的潜力较大,但随着保险公司不断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业务,有关互联网保险超市监管的问题也是越来越多。随着人们收入状况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人们对便利地获得优质的保险商品的需求不断增加。特定场景下的用户需求被互联网保险企业精确锁定,并以科技友好的方式提供至用户,革新了用户对于常态保险产品的认知。保险行业的发展需要把握时代的发展趋势,因此,需要将互联网保险超市的发展需求与监管的现状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

一、加强互联网保险超市监管的重要性

(一)专业保险中介网销对保费贡献整体呈上升态势,但违规事件频发

2006年,全国首家以定位为网络保险经纪人的第三方保险电子商务平台慧择网成立,慧择网主打“互联网保险超市”概念,通过推出全国首家保险产品对比系统,帮助用户更好地挑选产品(周婷婷,2017)。

同一时期发展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中介还包括向日葵保险网、中民保险网、泛华保网、意时网、新一站保险网等后期成为互联网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主体。保险中介的互联网化发展不仅标志着保险行业信息化程度的提升,也预示着一个有着巨大潜力的市场正在形成中。

随着从事保险互联网销售的第三方网站越来越多,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网络保险欺诈风险,2011年9月,原中国保监会制定印发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为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设立了准入条件,明确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采取事后报告的方式,确立了互联网业务集中运营、投保流程合理、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保证服务质量等基本经营规则,并要求其进行信息披露以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转自中国银保监会官网)。

2012年年初,深圳中民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慧保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航联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新一站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扬子江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等5家保险中介公司的19家网站成为首批获准进行网销的中介机构。自此,互联网保险销售进入规范发展期。以专业保险中介网站、保险公司互联网自营渠道和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主的互联网保险销售格局也开始初步形成。

通过对比2015—2018年财产保险不同渠道的保费贡献度,可以发现:保险公司PC官网保费收入占比快速下降,而移动端的保费占比却不断提升;此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以及第三方平台的保费收入占比近年来也呈现逐渐上升的态势;2018年人身险公司保费贡献增长最快的为保险经纪和专业代理。

然而,统计显示,2019年一季度,监管部门针对保险中介机构(含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以及银行类保险兼业中介机构)的累计罚款金额已经达到1325.2万元,高于同期人身险公司,也高于财产险公司(数据来源于“慧保天下”公众号)。从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被处罚的事由来看,除了较为常见的编制虚假报表、资料,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的利益,虚列、套取费用,财务数据不真实等,还包括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等,所涉事项五花八门、名目繁多,远远多于人身险公司以及财产险公司,显示保险中介乱象治理仍有待时日。

▶表1 2015—2018年财产保险网销不同渠道保费收入贡献及比例(单位:亿元)

▶表2 2018年人身险公司各渠道业务情况表

(二)有助于提升保险意识,助力普惠金融新发展

以2018年受到广泛关注的“相互宝”为例分析。尽管“相互保”大病互助计划转型为“相互宝”——基于互联网的互助计划,与保险划清了界限,但监管的靴子落地之后,如何看清“相互宝”大热背后的问题,也许一切才刚刚开始。

目前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覆盖率尚不足10%(数据来源于《2018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指数报告》),发展速度远不能跟上人们医疗需求的增长。传统保险行业往往关注中高端市场,在普惠保险或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往往有心无力,其症结主要在于普惠保险的保费无法覆盖高昂的营销成本。监管部门曾经推广小额人身保险,但传统保险机构始终没有为其找到一个成熟的业务模式。

“相互保”最初的产品设计就是聚焦小额疾病保障领域,由信美人寿和蚂蚁金融联合运营,一方面将人均年费用预算控制在100至200元,另一方面通过支付宝这样顶级的用户触达平台推广,通过费用管理及渠道推广实现收支平衡甚至获取一定利润。

消费者欢迎的产品、满意的产品、愿意购买的产品是衡量人身保险产品的唯一标准,保险产品应该最大程度地让利于民,让老百姓更多地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黄洪《人身险要推进回归本源 把握八大根本问题》)。让保险产品覆盖更多人群,不断拓展普惠保险市场,应是中国保险业回归本源的应有之义。

借助互联网随时随地在线的特点,配合便捷的互联网支付方式,保险产品种类不断丰富,保险产品的购买门槛也大幅降低,以满足长尾用户(刘达,2018)的风险保障需求。与此同时,通过场景化、平台化、生态化等商业模式创新,互联网保险带来了保险服务接受度的大幅提高,对普及保险意识产生了积极影响。

近几年大热的“百万医疗”产品也印证了这一点。它瞄准了市场中消费型医疗险的长期缺口和巨大需求,以创新的免赔设计为突破口,让消费者能够以较低的费率享受丰富的医疗保障,同时为市场普及保障型保险产品、推动保险回归保障本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正视科技巨头的流量优势,直面监管问题

通过跨界合作,古老的保险行业与新兴的科技行业结合、碰撞,大幅拓宽了保险行业边界,重构了传统保险商业格局,为保险业打开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甚至美团、滴滴,都拥有无以复加的流量。在“相互宝”一例中,由于得到蚂蚁金服的加持,其在单一产品领域迅速获得了市场领先者地位。科技巨头的巨大能量,保险行业应如何与之合作或抗衡?

微信和支付宝平台,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入驻。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车险领域已经出现渠道垄断利润的现象,在人身保险领域会不会出现科技巨头平台垄断利润?

实现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个人营销渠道和经代渠道的结构优化,在实践中总是知易行难的。但是,科技巨头平台的推广费用应列支为信息服务费还是佣金支出,在人身保险领域如何避免恶性竞争、大打价格战的问题,是未来保险与科技巨头等合作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四)有助于加速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和集成应用

消费者对数字化方式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从而可以倒逼保险行业从销售环节的互联网化入手,逐渐实现了投保、核保、承保、理赔的全流程互联网化。技术、数据等科技能力也越发得到保险主体的重视,通过技术手段降低运营成本、提升效率,以及通过数据挖掘提升用户价值与黏性,成为了众多保险机构的共识。此类技术应用,为后期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快速应用和深度介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科技赋能保险行业积累了丰富的运营经验,直接促生了保险科技的诞生。

二、加强互联网保险超市监管的可能性

(一)国内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日趋完善

科技与保险的结合,不仅催生了全新的市场,也为保险监管带来了新的课题。

事实上,早在2009年,原保监会针对保险公司信息化工作就出台了明确指引,旨在通过规范相关工作,推进保险公司及保险行业信息化的发展。随着互联网保险对技术应用的不断深入和市场规模的快速发展,监管机构也逐步出台了针对这个细分领域的政策法规,原保监会也是第一个对行业与技术结合的新产业进行监管的金融监管机构。随着技术在保险行业应用的深入,监管内容也不断被拓宽,行为监管理念也逐步成熟。

随着互联网及相关技术在保险行业的广泛应用和参与主体的不断增多,各类问题也逐渐出现。监管机构坚持线上线下监管一致的原则,重点关注与用户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规范、信息披露以及互联网风险端的管理问题。

(二)适应政策发展,满足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迫切需求

2019年2月28日,银保监会首席风险官肖远企在银保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未来要改善金融供给,增加有效供应,要增加中小银行和保险机构的数量和业务比重。如何促进中小公司的发展这个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然而,中小险企近年来由于自身定位不正确、经营成本过高等原因(郭丽军、胡海滨,2009),未能有效抢占市场,保费收入增长乏力。

▶表2 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列表

随着行业加速转型,个人代理人重回第一大销售渠道之位,越来越多的中小公司也开始青睐于个险渠道,然而苦于个险渠道投入高、见效慢,中小公司转而倾向于借助中介渠道。但如前所述,由于保险产品自身为低频金融产品的特点,且自建平台成本高昂,对中小公司而言可行性不高,故多借助第三方平台。加强互联网保险超市的监管,规范各类费用的支付,无疑为处于激烈竞争中的中小险企营造了更为公平的市场环境。

(三)互联网保险超市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问题

关联交易管理历来是保险公司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入股参与保险经营的企业不断增多,保险机构投资渠道和交易对象日益多元化,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种类和规模迅速增长(谷丛溪《基于复杂网络的安邦保险集团股权网络研究》)。对于关联交易,部分公司主动选择如实全面对外进行信息披露,也有部分公司并未完全对外披露,甚至还有部分公司刻意隐瞒或掩盖关联交易事项,给公司经营和保险监管带来了较大隐患。

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不仅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甚至一些保险公司所有者都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了解保险公司经营状况。为了维护投保人的权益、保障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市场的长足发展,世界各国都把保险业作为高度监管的行业。规定保险公司要定期报告公司的内控、风险、合规状况和治理结构方面的情况,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增强公司透明度(罗胜,2012)。互联网保险超市等第三方渠道的信息披露评价也应该成为整个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科技创新为保险超市发展及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持

各类创新技术作为基础设施,在改造了整个经济和社会体系的同时,客观上也推动了保险业的技术进步,促进了新保险业态的萌芽。保险业应用较为广泛的新兴技术包括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本文以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例分析保险科技对监管所提供的新途径。

1.大数据

作为保险科技的重要组成部分,大数据技术亦是推动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通过对全量数据而非抽样数据的分析,大数据技术在保险公司的流程优化、产品设计、精算定价、客户服务和营销推广等诸多方面不仅仅提供了更加精准的数据分析结果,更提供了全新的视角和思路,如借助大数据丰富多维的数据特征,建立更全面清晰的客户画像。诸多保险公司已在交叉营销、客户服务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对更多丰富场景内数据的分析和挖掘,保险公司得以开发更多、更丰富的保险产品,如建立在对气象数据分析结果基础上的气象保险、基于可穿戴设备记录的运动数据开发的面向健康管理的医疗保险,以及建立在海量网络浏览和购物行为数据分析基础上的退货运费险等产品(石雨鑫,2018)。

目前,保险行业已形成了完整的大数据产业生态,覆盖范围含保险公司第三方保险平台、中介代理、业务合作方、相关数据及技术支持方等。此外,随着监管方对消费者保护和数据隐私等问题的日益关注,监管部门在大数据产业生态中的作用日渐凸显。

2.人工智能

以人保资产为例,作为国内首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保资产在业内一直积极探索和尝试应用创新技术,推动保险业资产管理的发展。2018年1月,人保资产发起成立“人工智能发展与应用小组”,希望在“智能风控”领域实现突破。团队从发债主体信用资质变化等大数据入手,着手开发具有人保资产特色的“机器学习算法”。同时,依托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人保资产开发了“信用舆情智能分析系统”,利用机器学习和自然语言处理加工,通过对市场上广泛传播的报告、新闻、消息等进行快速过滤,让计算机能够对文本的倾向性进行判断,从而对发债主体舆情变化的蛛丝马迹提前预警,并作为动态调整其信用评级的依据之一,有利于投资操作提前布局。

三、影响互联网保险超市监管的因素分析

(一)互联网保险产业布局不断扩大、行业竞争加剧

当前,互联网金融经营类业务呈现大开大合、粗放式同质化发展趋势。由于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处于风口上互联网金融的入口,行业企业资金充沛,造成很多竞争方式和手段简单地聚焦于收益率方面的比拼,通过补贴、夸大收益等方式快速引流。

行业进入主体逐渐增多,综合实力强的企业集团对于互联网金融“原住民”中小企业呈现挤压态势。不同行业里的企业巨头纷纷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对原有一些中小互联网金融平台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在资金和资源方面处于劣势地位的小企业,生存空间压缩,不得不开展一些违规业务,如配资杠杆行为,也进一步加大了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

传统金融在经济下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等大变革环境下,改革动力越来越强。金融资本既是业态链顶端,也是为各行各业提供基础服务的重要支撑性基础资源,上下两端促使企业在变革的环境下,越发希望巩固综合优势,跨界进入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意愿不断增强。

(二)消费升级,长尾市场带来需求变革

互联网保险培育出的年轻客户已逐渐成长为社会的中坚力量,他们所习惯的互联网保险模式也将随着这一群体的“消费升级”而发展壮大。在互联网保险发展的初期,国人的保险意识尚未觉醒,互联网保险公司借助新兴的技术能力,针对年轻用户的需求痛点,凭借其高效处理小额、碎片、高频发保单的能力以及友好的数字化交互体验迅速占领了保险长尾市场,一时间得到许多年轻人的喜好,这一群体的保险意识得以培育成长。据《2016年中国创新保险行业白皮书》数据显示,年轻用户是互联网保险市场的主要客群,随着年轻一代逐渐成长为社会的中坚力量,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也在逐渐提升,互联网保险的存量市场随着“消费升级”正逐渐发展壮大。

互联网保险主流客户成长的过程,也是新兴技术社会化的过程,这些客户购买互联网保险的社会行为产生了反身性效应,或进一步推进科技赋能保险产品,服务逐渐发展为传统保险市场的重要构成。

(三)强化中介业务的合规性,整治中介乱象迫在眉睫

40年的保险市场改革开放,我们收获的不仅是社会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民众的保险意愿日益提升,而且取得了许多令人刮目相看的巨大成就。但有得必有失,在过往的40年里,有哪些认识偏差和非理性行为导致了不好的后果呢?我们可以将之归纳为“三不”现象,即不守诚信的保险销售、不畏风险的保险承保、不计成本的保险经营(魏华林,2018)。

而这其中,对于保险市场的乱象,保险中介的责任不可推脱,互联网经营的合规边界、服务费支付的合理问题也一直是争议的热点。

在原银监会、保监会合并后,保险监管力量大大强化。2019年4月2日,银保监会已正式下发《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开启中介乱象治理工作。

《通知》要求,在监管抽查过程中,各银保监局要坚持按照“露头就打、打早打小”的方针处置各类风险隐患,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对自查中瞒报漏报的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机构和个人,要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处置,防止风险蔓延。整治保险中介市场的乱象,实际上也是向绝大部分保险行业乱象宣战。

(四)更好服务用户,传递“最后一公里”的信任

对于保险业而言,技术推动下的线上线下场景的融合开始为赋能保险人提供可能,各种服务于中介人的APP平台,不仅实现了保险销售场景线上线下的结合,更促进了利用科技赋能于保险人,让保险人在线下的工作中通过技术获得更多能力、更多场景,为用户提供更高效、更优质的服务。

同时,保险作为一个重服务的行业,只有更多的线下场景得以数字化,才能确保线上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在不断升级的场景中,新技术将得以大量并深度运用,更好地赋能所有保险人,提升业务效率和质量,让所有保险人能更好地服务用户,传递保险生态“最后一公里的信任”。

四、互联网保险超市监管问题的措施探讨

(一)明确保险中介监管思路

就目前的监管法规而言,第三方平台可以有两种方式获取从事保险销售资格:一是申请兼业保险代理许可;二是成立全资附属的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代理公司。不过因为当前申请保险中介牌照相当困难,对于那些还没有保险中介经营许可的第三方平台来说就存在一个致命的问题:违规经营保险业务。如果第三方平台有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机构又以技术服务费或推广费的名义支付事实上的佣金,则涉嫌提供虚假信息。在现行法规下,这样的行为肯定属于违规。

监管机构重拳出击固然是解决问题的方法之一,但是保险市场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的需求也是确实存在的,严监管制度、高准入门槛本身就会造成其他的市场乱象。对保险中介严监管的合理性展开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未来网络保险乃至整个保险行业之发展都应该是一件有意义的事情。

(二)改革保险代理人制度

修改保险代理人制度中关于个人代理的相关规则,将个人保险代理人区分为“专属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两种类型。专属代理人只能签约一家保险公司,而独立代理人则可以签约多家保险机构。

一旦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代理人”,则网络保险的部分“监管套利”难题就可以得到破解。独立代理人可以与专门为独立代理人服务的网络平台签约做业务,合法合规地领取佣金。

(三)对风险和隐患持续跟踪

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为资金提供违规通道,转移资金、担保配资、过度杠杆等违规行为屡见不鲜,间接造成我国资本市场波动,同时监管层对这部分资金数量没有有效监测统计、估量不足,在清理过程中进一步形成链式反应,助推资本市场非理性下跌。目前,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外溢苗头逐步显现,多头债务在互联网金融存在集中爆发可能。因此,建议对于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相关风险与隐忧需要持续跟踪,并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重点、焦点、难点问题,对社会民生、金融稳定等重大问题进行详细研究。

(四)加强保险中介合规经营的主动引导

放开价格管制与市场混乱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市场混乱的根本原因是少数公司的非理性经营行为所致。治理少数公司非理性经营的最佳手段即为“优胜劣汰”。面对存在监管套利嫌疑的新事物,要不要处罚的关键点应该为是否存在销售误导或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如果有这样的行为就必须严惩,如果没有就应该容许创新和探索,并适时加以总结进而修订相关制度。

(五)主动借鉴国外监管理念,构建高效监管主体

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对互联网保险超市监管主要遵循一致性原则,将互联网保险机构和相关行为纳人各自现有的监管框架中进行监管,无论是市场准入标准、偿付能力情况还是消费者保障,线上线下实行一致性监管。但由于互联网保险在跨地域性、信息披露和信息安全方面的特性,促使各国监管机构采取不同的方式应对新的挑战。

一部分国家对互联网保险采用较为宽松的模式,只要互联网保险机构遵循和一般性保险机构一样的监管条例开展业务,则不对其业务本身进行进一步的特殊监管。但会对个人用户数据安全及隐私进行相应的监管。另一部分国家采取较为严格的方式,会对互联网业务进行单独的监管,如对售卖的产品类型进行规定等,确保风险可控。

无论是宽松式还是严格式,监管要求最终还是应该落脚于市场需要。立法者与监管者应当密切关注市场的发展与变化,不断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以期推动互联网保险超市乃至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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