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论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次进行。仲裁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二)被诉人及其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四)互相辩论。
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过多重复的,仲裁员可以予以制止。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按照申诉人、被诉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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