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奇琪
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00
随着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的规范化,医院协议解决纠纷的案例骤降。患方在对医调委调解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满意时,更愿意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由于医疗损害案件涉及到专业领域,需要专门的鉴定人研究分析,在医患纠纷诉讼中医疗损害鉴定结果往往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性因素,合理精准的鉴定是医患双方都期盼的结果,也是正确处理医患纠纷的基础[1]。但实践中,医疗纠纷的解决往往要历经较长的周期和复杂的程序,下文将结合一个典型案例进行详述。
2016年10月21日,患儿杨某入住炉霍县某医院,当日做了阑尾切除术,术后患儿持续腹痛。杨某家属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遂向炉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举证过程中,患方出示了40页病例,而院方出示了65页病例,患方不认可多出的25页病例。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委托四川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召开了陈述会,依据院方的65页病例,在2018年4月10日出具了鉴定意见,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做出判决,原告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委托另一鉴定中心重新鉴定。该鉴定中心也召开了陈述会,并对不一致的病例给出如下方案:(1)分别就双方提供的资料作出鉴定意见;(2)两方病历合并作出鉴定意见,医方多出来的部分病历查看见为:主、客观病历的资料,医方未提供给患方的为主观病历(病程、护理记录及病案首页资料);(3)对双方都认可的病历资料进行鉴定。
(一)鉴定期间过长。首先,该案件并不复杂;其次,法院只委托第一个鉴定机构对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委托事项单一,而鉴定期间却长达四个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期间不计入案件审限,因此,鉴定期间的长短,将影响案件的审理时间,鉴定期间越长,越会造成当事人的讼累,加剧医患双方的矛盾。
(二)鉴定机构不能对关键性问题进行解决,导致重新鉴定。在本案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病例的不一致,而病例对鉴定机构来说又是最直接的检验材料,因此,如何采信病例将对鉴定意见产生直接影响。在第一次鉴定中,该鉴定中心在召开了陈述会的情况下明知患方不认可医方提供的病例,仍依此材料进行鉴定,最终导致重新鉴定。这一过程中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无异于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增添新的纠纷。
(三)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不充分。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属于法官自由心证和审判职权的一部分,法官完全依赖鉴定意见作出判决实际上是把决定权完全赋予了鉴定人,这种做法不利于审判公正[2]。本案中,第一个鉴定机构给出的鉴定意见较为简单,送检材料也存在争议,法院仍采用了该鉴定意见,最终使得该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更加复杂。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一个简单的医疗纠纷尚且经历了两次审判,两次鉴定,历时两年仍未得到解决,那么一个复杂的医疗纠纷则要耗费更长的时间。因此,其处理过程应该得到完善。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减少法官和当事人的鉴定依赖。尽管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医方与患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可能出现医方隐瞒信息等情况,但促进医疗损害案件的调解解决,不仅使医患双方免遭长期的诉讼流程,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3]。
(二)法官应加强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审查。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是否采信取决于法官。法官对基本案情、案件争议焦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的了解要优于鉴定人。因此,法官应当有充分的理由,才可以做出采信或者否认鉴定意见的决定,这样才可以使当事人信服,有效地保护法院判决的公信力[4]。
(三)提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专业性。在本案中,第一个鉴定机构未能对核心争议做出妥善处理,而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则是在综合考虑两方利益的基础上给出了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妥善地化解了矛盾。实践中,鉴定机构在医疗纠纷中往往承担着重要角色,鉴定机构水平的参差不齐则会影响整个处理程序。因此,鉴定人应当具备临床、法医、法学等领域的知识,应当有能力对同行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分析与归纳,从而保证鉴定意见客观公正,满足审判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