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萍 吴佳宁
廊坊师范学院,河北 廊坊 065000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也被称为暂缓量刑,指的是被告人已经触犯了刑法,按照法律程序由法院判决其构成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对其适用刑罚,但考虑到其社会危害性较轻等因素,对其暂不执行所判处刑罚,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决定是否执行所判处刑罚。
在我国刑法中,缓刑的适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条件,其一,特定的刑种。只有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才能有资格适用;其二,较轻的社会危害性。要综合被告人的悔改表现等判断不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不至于危害社会,说明其社会危害性非常轻;其三,特殊身份条件。即如果被告人是累犯不能适用缓刑,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也不能适用缓刑,对其犯罪身份有特殊的要求。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数据发现,仅10年以来,全国法院在案件中适用缓刑的案件量不断增加,总量达到近200万件,大量的缓刑的适用,对于广大被告人人权的保障,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实现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缓刑的适用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1.缓刑适用量大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的结果看,我国法院适用缓刑的案件数总量非常大。近10年以来,总案件量达到了1945884件,大量缓刑制度的适用,让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功能发挥到最大化。而且,缓刑适用案件数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增幅较大。以近5年的数据为例,2013年全国法院适用缓刑7.6万件,2014年适用缓刑35.5万件,2015年23.4万件,2016年40.2万件,2017年42.7万件,2018年1-10月份26.5万件,从总体上看,法院适用缓刑的案件数逐年增长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从统计数据上说明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缓刑适用范围广
从统计的数据分析,缓刑适用于各类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按照关键词分类,缓刑分别被适用于交通事故、交通肇事、人身权利、人身损害赔偿、故意犯罪、过失犯罪、非法经营、寻衅滋事、合同诈骗、挪用公款等等。说明我国缓刑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不仅适用于过失犯罪,还适用于故意犯罪。而且在一些刑民交叉的案件中也大量适用,刑民交叉类案件有2.2万件适用了缓刑。适用范围广也说明了我国缓刑制度发挥作用广泛。
3.基层法院适用多
从法院的层级来看,适用缓刑的法院主要是基层法院。在所有的194万件案件中,最高院适用缓刑的案件102件,各高级法院适用缓刑的案件数6575件,中级法院适用案件数15.6万件,其余17.8万件都分布在全国各地县区基层法院。这一方面是与案件的性质、级别管辖有很大的关系,另一方面也说明基层法院在缓刑适用占据绝对大的比例。但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基层法官能力素质还有不足,在缓刑适用中准确性、合法性、公正性等有待进一步考量。
1.司法适用力度地方差异大
在上文提到,2010年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该制度的司法适用量较大,但是同时,该制度的司法适用存在地方性差异的问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得到的数据来看,涉及经营者承诺案件量最多的是浙江省,有17.9万件,而涉及该制度最少的是西藏自治区,仅1384件,两者相差1327.9倍。排除地方经济发展、司法发展水平不均等要素,我国缓刑适用情况存在地方适用差异大的问题。
2.同案不同判现象
在法律规定中,我国关于缓刑仅几个个法律条文,而且该法律条文还过于笼统,因此给法律适用造成了比较大的障碍。这也造成了我国涉及到经营者承诺制度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从具体案例分析看,案由均为聚众斗殴罪,A地法院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适用缓刑;而B地法院认为,该类案件因为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故不能适用缓刑;此外,C地法院则认为,由于聚众斗殴的社会影响比较恶劣,依法应该判处3年以上的有其徒刑,不能适用缓刑。案情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会影响制度的稳定性功能,也会有损法院的公信力和既判力,最终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进行完善修改。
从我国目前来看,法律的修订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法院的自我调适,解决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首先,可以通过最高法院发布相应的司法解释,细化经营者承诺制度的相关法律条文,解决因为条文不统一而导致的裁判标准不统一问题。其次,还可以通过省高院发布相应的指导意见的形式统一裁判标准。上下级法院是业务指导关系,在缓刑适用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可以由省高院发布相应的指导意见,就容易引发裁判标准不统一的法律条文、争议点进行解释明确,进而保证裁判标准的统一性。最后,还可以由中级法院通过会议纪要等形式,明确区域内的裁判标准。大部分的案件都在中基层法院,裁判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大部分存在于中基层法院,因此,可以通过召开专业的条线会议,就相关争议性问题进行讨论,最终形成会议纪要,就一些有争议的问题通过纪要的形式确定下来。当然,这种会议纪要的形式有时效性,也只能暂时解决区域内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不是长久之计。长久之计还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近些年来,我国各级法院开始注重典型案例对于司法审判的指导作用。虽然我国的案例没有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具有直接引用的效力,但是在裁判标准的确定,在裁判方法的指引,以及在裁判争议问题的协调上,典型案例都发挥出积极的作用。我国当前缓刑适用还存在裁判标准不统一,地方适用差异大的问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或者参考性案例,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从当前来看,我国各地法院加大了典型案例的整理、发布速度和质量,关于缓刑适用也可以采取这种方式予以解决。
其一,加强对类型化案件的考核。法院一旦有健全的审判管理制度,每一类案件就会有相应的考核权重系数,为了加大对某一类案件的司法适用力度,可以适当调高该类案件的权重系数。例如,针对缓刑适用,可以在审判管理中适当调高该类案件比重系数,进而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积极性,进而加强对当事人权益保护。其二,针对疑难复杂案件,发挥专业法官会议作用。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各地法院开始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主要就是处理有争议性的疑难复杂案件,有争议性的案件主要包括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缓刑适用法律规定笼统,在不能及时修订法律时,可以在法律适用中,多将该类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进而形成相对专业的结论,保护当事人权益。
缓刑制度能实现惩罚犯罪的同时兼具保障人权的功能,因此缓刑制度的正确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刑事法律的逐步完善,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缓刑制度适用也越来越规范,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案件量激增,一些缺陷还是不同程度的存在,最主要的表现为地区适用差异明显,裁判尺度的不统一。笔者认为,针对地区差异大、裁判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可以结合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从加强质效考核、建立缓刑适用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等角度来逐步规范缓刑的适用,从而使缓刑制度最大化的发挥其应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