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视角切入

2019-12-13 20:59解雨璋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金融机构监管金融

解雨璋

烟台大学,山东 烟台 264000

文章从金融消费者概念,现阶段金融监管现状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问题,并提出笔者的见解。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及建议

我国尚未通过法律法规界定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学理上曾经将所有的投资行为均纳入金融消费的范围,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将高风险投资产品列入金融消费的范围。因为对行为主体而言,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产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操作者多为一些专业投资者,他们与金融运营公司等处于平等对等地位,其本身的专业性,专有门槛和知识远胜于一般金融消费者,故一些人认为如将这些行为主体纳入金融消费者的领域,势必会对金融市场中的相对公平的情形打破,可能会侵害到金融公司等组织的利益,不利于金融的发展。

也有的学者提出建议是否将投资者纳入金融消费者的定义范畴当中,但也有的学者表示反对因为投资者本身购买金融产品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升值,并不是为了自己在日常生活目的,这与消费者的一般概念相违背。

笔者认为只要在金融领域内,例如像证券业的投资者以及购买金融产品、服务的个人均属于金融消费者。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机构设置方面实际上已经将投资者归于金融消费者的范畴,在机构设置上,我国像证券会等已经成立了金融权益消费保护局,因此,不应当因为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具有营利性,便否定其行为的消费性,并进一步否定对投资者实行金融消费者的倾斜保护。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种类的纷繁复杂,如果直接将投资者完全排除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之外,势必会导致众多消费个体的权益难以保障,我们可以将其先纳入到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再通过其在具体金融市场的具体行为判断是否可以将行为主体归入到金融消费者的范畴当中。

二、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制度的价值分析

(一)保障金融秩序稳定运行

消费者信心是现代金融行业发展的基石,通过立法和相关监管措施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创造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和有序的金融竞争秩序,可以增强消费者对金融商品及服务的吸引力,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参与到金融消费的活动当中,为金融环境创造更好的外部环境。

(二)金融公平的价值体现

实现金融公平原则是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制度的基本平等与自由需要,包含了法律公平、机会公平、结果公平等。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的自身特性使其处于天然的劣势地位,此时固守契约自由法则势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从一定程度上挫伤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积极性。此时应适度采取法律干预手段,加重金融机构一方的义务,同时强化消费者一方的权利,尽可能将消费者利益纳入金融交易的重要考量因素中,以矫正双方的法律关系,平衡二者之间的利益,从而真正实现实质公平。

(三)约束金融机构的重要力量

在制度设计层面,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制度对消费者的保护让其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且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利,并能够形成市场约束力量,激励金融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提供更优质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大大提升了金融市场的整体运营效率。反过来合理的保护机制也让消费者更乐于参与到金融活动当中,他们之间的互动效果也体现出该制度运行的价值,也是对制度本身构建最好的回应。

三、我国金融监管领域监管现状

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第一层立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第二层立法是行政法规,来自于“一行三会”的规定。尽管设立了金融保护局,但这种设置下并没有倾斜对金融消费者合理保护,原因是我国现阶段并没有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打破分业经营。这会导致两个问题,一是从监管者角度来说,会在衍生金融产品等边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纠纷方面互相推诿,出现丢皮球现象;二是从金融消费者角度来说,增加了金融消费者找对口权益保护部门的难度,增加成本。而我国监管机构若继续坚持这种传统的机构监管,一方面妨碍各类金融机构之间进行公平竞争。另外一方面,大型金融机构可趁机进行“监管套利”:比如一金融机构为了降低服从成本,将其某项特定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转移到所受监管较少的子公司或部门。从监管者角度来说,会在金融创新催生的边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纠纷方面互相推诿,出现丢皮球现象;而从金融消费者角度来说,增加了金融消费者找对口权益保护部门的难度,增加维权成本。

四、我国金融消费者倾斜保护机制的构建

(一)完善立法

具体到立法层面,笔者认为应该讲“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及外延明确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中,赋予金融消费者合法地位与权益,明确金融商品的范围,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确定金融消费者争议的范围、解决途径等,以较高层级的立法形式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宏观背景下,由国家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作为一定的过渡性措施。或是在现有的部门法的基础上,专门加入针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从立法的层面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才能从执法层面上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内部机制

随着金融消费者保护意识的加强,各监管当局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文件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机构提高服务水平。可以在针对银行机构时,将各分支机构客户投诉的处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范围,及时研究解决投诉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的有效性,彻底发挥金融机构内部投诉处理机制的高效、便携、经济等特点。

(三)加强部门协调机制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三行行政地位平等,目前针对现有的行政监管体制,防止在针对具体案件的审慎监管中互相踢皮球的现象,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可以定期召开会议和不定期会议,由中央机构牵头,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基础上达成对金融监管制度或具体措施制定的共识,形成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意见,用以指导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五、结论

随着金融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金融服务或产品及现在互联网线上衍生品种类的纷繁复杂,对法律条文和行政部门规制金融市场的正常经营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出了诸多的挑战。在兼顾“效率”和“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出一系列符合本国的法律法规,一方面促进金融活动的发展,提升本国的经济活力,另一方面对潜在的金融活动加以防范,防止在全球经济交互的今天,域外危机对本国产生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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