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与对策

2019-12-13 20:59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公益法院司法

都 晖

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河南 新乡 453300

一、环境司法概述

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是司法①活动。根据司法主体的不同来划分,对于司法的含义,学界存在三种观点:广义说认为,司法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嫌人法律责任活动的总和,即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适中说主张司法活动是审判活动和检查监督活动,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狭义说认为司法仅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该观点认为司法主体仅仅是法院。在本文的写作中,采取适中说。

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解决环境权益诉讼的活动是环境司法②。环境司法是司法研究领域和实践活动中不可或缺的,环境司法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解决争议,保证环境法规的有效施行。通过司法方式解决环境问题既有利于提高司法权威,又有利于保护受侵害者的合法权益。补救损害,惩处违法。合理化解矛盾与冲突。环境司法有利于弥补行政执法的不足,司法所具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是其他解决纠纷的方式无法代替的。

针对不同的纠纷类型,我国的诉讼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类。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司法救济通过民事环境诉讼,行政环境诉讼和刑事环境诉讼进行。

二、环境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我国环境法的发展已经有30多年的历史,在这个过程中,环境法不断地完善,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社会法,和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环境法的迅速发展,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法治事业的进程,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解决此问题具有不可懈怠的迫切性。

天下难事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司法,执法和守法。司法是救济的最终手段,也是最后防线。如何准确分析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是本文写作的难点。

(一)环境诉讼受案难

行政环境诉讼中,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不作为,会有不愿意起诉,不敢起诉,不知道如何起诉的难题。法院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开展活动,对切实涉及到经济利益的行政环境诉讼也存在不愿意受理,不敢受理,不知如何受理的问题。

检察机关对环境污染犯罪表示零容忍,对于触犯刑事犯罪的人员,检察机关能够依法起诉,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判。但是公诉前环境污染犯罪已经存在很长时间,造成了实害结果,公安机关才得以侦查,检察机关才能够提起诉讼。

诉讼是环境司法的入口,入口多有障碍,何谈救济?③入口难不仅仅因为证据不符合标准外,还有其他因素。环境问题不是一日而成,而是日积月累造成的。若走诉讼程序,从普通民众角度看,民众不知该告谁,怎么告。从法院角度分析,环境的案子涉及面广,涉及人数多,此时法院便会考虑受理后能不能解决这么大的事件,能不能维护好民众的利益,平衡好经济利益。即便是作出判决,是否能达到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统一也是不可得知。因此,法院往往不愿受理。

(二)环境诉讼审判难

环境案件即便跨越了起诉的门槛,到达审判阶,仍旧会障碍重重。在案件审理程序中,运用法律常用的三段论方法去判断案件存在一定的困难,对于大前提法律规范的运用不好把握,一方面由于环境相关的法律比较繁杂,没有明确的适用标准,另一面,法官在审理时要顾及多方,有时将地方法规或政府规章作为裁判依据。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因为取证难,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也存在很大困难。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般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也规定了特殊举证规则,环境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到了被告方,虽然降低了原告的举证责任,但是对于原告是否需要对因果关系举出初步证据并未作出规定。同时被告举证也涉及到很多技术问题,许多专业方面需要环境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国却不存在权威的专门的环境鉴定机构。

(三)环境诉讼执行难

执行难是整个社会的难题,地方法院针对执行难也想出了不同的对策,比如限制老赖高消费,与移动,联通,电信三家联手免费赠予老赖“失信”手机彩铃。环境诉讼往往涉及主体多,赔偿数额巨大,赔偿主体很难负担,或者因涉及地方税收利益,政府利益,行政机关出面阻挠执行,这为执行又增加了难度。法院的裁判文书实质失去了强制力,成为一纸空文。对于责令企业关停的处罚,只是在某一段时间关停,检查不再严格时便又重新开始运营。

若法院依法判令侵权者进行赔偿,若是大型企业能够赔偿损失,若是中小型企业,往往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相关负责人负债而逃,现实的“执行难”又摆在了面前,民众得到的仅是纸上正义。最终权益还是未得到保障。④

三、解决我国环境司法实践难题的对策

通过分析我国环境司法存在的难题,借鉴国外环境司法制度,论文此部分要针对性的对大国法治提出解决环境司法难题的对策。

(一)审判机构专门化⑤

1.环境法庭从基层设起⑥

环境案件一般涉及人数众多,在基层法院审理更方便,法官更了解当地经济状况和实际环境情况,更有利于作出判决,取证也更加方便。环境法庭可设在环境污染案件不多的地区。

2.环境法庭要将案件“三合一”⑦

环境案件往往是刑事附带民事,或者行政附带民事。因此,我们可以将环保法庭的受案范围扩大,将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的案件放到同一法庭中审理,集中审理的方式既方便诉者又提高效率。这种三合一实质上“二合一”,第一种是将触犯刑法又对私权益造成损害的案件合并审理。第二种是对于民法和行政法交叉的案件根据特有的诉讼程序进行双重的审查。

3.环境法庭的设立可跨区域管理

我国地域广阔,东西跨度广,南北纵横长。法治的发展不同于欧洲国家,大国的法治要根据大国的实际情况发展。环境法庭实现普遍性,实现全覆盖,若要更好的发挥环境法庭的作用。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规定允许环境案件跨区域管理。

(二)提高环境司法专业能力

设置了专门的环境法庭后,应当着重提高审判者的专业化程度。专业水平高的法官对于建设专业的审判机构具有重要意义。正如上文中提到,一个环境案件很可能同时涉及到民事、刑事、行政方面的法律关系。因此需要一个知识渊博,熟知基本的法理学,法律方法,法律逻辑知识的法官,具有法律解释,法律思维能力的法官,并且能够熟练运用,在审判中做到最大的利益平衡。对于其他基本的部门法知识也要熟悉。

(三)建立专门的环境鉴定机构

我国现在没有设立专门的环境机构,环境损害鉴定⑧也没有纳入司法体制内。针对取证难,举证难应当设立环境鉴定机构。然后依据环境纠纷的现状和需求,制订一套操作性强的环境司法鉴定程序,保证鉴定的规范性和客观性。对于鉴定费用,可以采取当事人和法院分担的方式,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其资金来源可以是政府财政划拨或者社会公益捐助。

(四)完善诉讼制度

环境诉讼主要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因涉及到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引起的诉讼,不同于一般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应该有特殊的规则对其进行规制,扩宽其起诉主体的范围,放宽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的要求,即社会组织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并且无违法经营,提起诉讼也不是盈利目的便可准许其提起公益诉讼。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正式赋予了检查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在今后的环境司法实践中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

(五)建立环境司法与行政执行的联动机制⑨

联动机制具体内容为,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可以向法院求助,请求法院的执行机关进行强制执行。法院需要行政机关进行听证、公开公示的案件,要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问题,以提高环境司法效率。人民检察院也要同环保行政机关建立联动机制,次联动机制建立的目的是方便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通过监督制衡权力,对环境执法权的监督,可有效避免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四、结语

我国环境司法起步晚,现在出现的一系列难题还未解决,现有的法律还不能够解决环境司法的困境。通过完善现有的诉讼制度,建立完善的专门的环境司法机关;整体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使其在环境司法中充分发挥作用;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逐步使我国环境司法机制得以完善。环境司法在理性和法治的轨道上发展,环境案件会处理的越来越好,环境破坏现象也会越来越少。环境实现洁净和美丽指日可待。

[ 注 释 ]

①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252.

②左卫民.中国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

③《环境诉讼有多难》.

④王婷.论我国环境司法中的利益衡量[D].武汉大学.

⑤吕忠梅,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以环境案件类型化的现状[J].中国应用法学,2017(6).

⑥张广磊.我国环境审判机构专业化研究[J].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⑦杨凯.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建构中的问题与对策.人民法院报,2014-09-17.

⑧王旭光.环境司法损害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J].2016-01-04.

⑨郭武.论环境行政与环境司法联动的中国模式[J].法学评论,2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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