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毒品犯罪死刑的适用现状及其困境

2019-12-13 16:04:28吴蕊莹
法制博览 2019年16期
关键词:会议纪要毒品数量

吴蕊莹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000

一、中国毒品犯罪适用死刑过重的立法现状

在当今我国关于毒品类犯罪死刑适用问题的最新印发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最高院印发的《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此中《武汉会议纪要》针对运输毒品犯罪、毒品共同犯罪这几类毒品犯罪情况中,该在何种标准下判决被告人以极刑进行了解释说明。笔者将在下文着重对《武汉会议纪要》中体现从严惩治、过重适用死刑等不合理之处进行逐一论述。

(一)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

《武汉会议纪要》强调,对受雇运输毒品的被告人不能仅单方面地考虑毒品数量这一个情节,要仔细斟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获利程度等综合因素,对于适用死刑需要慎重考虑。对涉案毒品超过死刑标准的被告人,假如其是初犯、偶犯,或赢利较少,主观恶性较轻,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极刑;同一起共同毒品犯罪案件内,多名被告人受雇运输毒品时,判处两人以上死刑需要尤为慎重。

尽管《武汉会议纪要》对运输毒品的死刑问题明确规定除考虑毒品数量这一量刑情节外还要充分考量主观恶性、是否初犯等其他情节,明确规定多人受雇运输毒品时判处两人死刑需慎重,试图通过采取调剂运输毒品罪的证据标准、限定死刑适用的对象等办法缩小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的范畴。但是给运输毒品罪设置死刑这一最高刑,本质上违背了公平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首先,犯罪主体不同。运输毒品罪中的犯罪主体大都不是毒品犯罪集团中的核心成员,仅仅在毒品犯罪中发挥辅助作用,对于毒品犯罪的参与程度低,获利性也较低。

其次,运输毒品仅是连接制造、走私、贩卖毒品的一个桥梁。假如没有毒品来源,没有贩卖毒品的市场,那运输毒品罪也将不复存。同时,运输毒品罪的目的仅是在毒品犯罪内部成员间扩散毒品,而不是将毒品流通于社会中去,对于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明显弱于其他三种罪名。

因而可知,运输毒品罪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在毒品犯罪的全部过程中的地位不同,重要程度不同,犯罪人员的毒品案件介入程度、赢利水平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也远低于其他三种罪名,但是在最高刑上却给其设置与走私、制造、贩卖毒品罪同样的极刑,显而易见,这有违公平原则和罪刑罚相适应原则。

(二)毒品共同犯罪的死刑适用

《纪要》中规定死刑适用的情况之一是针对涉案毒品数量刚到达毒品犯罪判决死刑的数量标准,在此种情况下判处两人死刑要尤其慎重,尽可能区别正犯和从犯、辨别主要主犯间的罪责恶性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在平常情况下仅对罪责最重、在毒品犯罪中起最主要作用的一位正犯判处死刑。毒品共同犯罪中各主犯所起作用相当的,可不判处死刑。另外一种情况是涉案毒品数量到达巨大或巨大以上的,可以判处依法判处二人以上极刑。

纵使《武汉会议纪要》对毒品共同犯罪类案件,凭涉案毒品数量这一量刑因素进行了分类,分为刚刚超过应判处死刑的数量和远超过死刑的巨大数量,并强调在前者中一般仅判处一名主犯死刑,仅能在第二种情形中判处二人以上死刑,但此项司法解释仍有不合理之处。原因便在于,与其他类型犯罪相比,毒品犯罪正在向共同犯罪发展,这是毒品犯罪最重要的特征。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也显示出我国的毒品类犯罪案件日益呈现出集团化、组织化的特征。

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要求,结合我国的刑法条文,不难发现毒品共同犯罪在我国呈现出适用死刑过多、过重的特点。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第357条第2款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计算。量刑情节不将纯度考虑在内,使毒品的掺假也会造成毒品总数量的增加,使被告人更易达到判决死刑的标准,结合《武汉会议纪要》,涉案毒品数量远超过死刑数量标准且两名以上主犯在毒品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的,可依法判处二人以上死刑。刑法的明文规定同《武汉会议纪要》这一规范性司法文件的结合适用使得我国毒品共同犯罪中判处死刑,尤其是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的概率大为增加,造成我国毒品共同犯罪中死刑适用过多、过重的现状。

二、中国毒品犯罪适用死刑过重的司法现状

(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司法落实不够彻底,严打之风仍然盛行

根据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死刑案件的结果来看,2018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中所判死刑案件共509件,其中毒品类犯罪124件,故意杀人罪310件,其他犯罪75件。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个罪名之下便有124件罪名,比其他6种罪名所判死刑的案件数量总和还要多出49件,同时在占比上毒品犯罪这一种罪名之下的死刑占比率高出其他6种罪名之和的死刑占比率接近10%,足以显现出针对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之重,也体现出司法机关仍然将死刑等严刑酷法作为严厉惩治毒品犯罪、打击毒品犯罪的武器的思维。

虽然《大连会议纪要》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定为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尤其是对死刑的适用问题明确表态严格限用,这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一味强调严厉打击,过分倚重死刑的态度有所改变。但是,即使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被确立为基本刑事政策后,我国毒品犯罪审判工作中“严”仍然是主流,“宽”的一面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国家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思想仍然停留在借以死刑打击毒品犯罪的层面上,致使在我国的毒品犯罪死刑适用问题的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着毒品死刑判决数量过多、所占比重过大的弊病。

(二)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仍持严打态度的原因

从上文搜集到的相关法条、司法解释和检索到的毒品案件判例结果来看,我国对于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是贯彻“从严”立场的,对于毒品犯罪的预防显现出了重刑威慑的态度。我国自80年代开始便针对毒品犯罪采取严厉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其目的就在于利用死刑的威慑机能,希望死刑能给人以畏惧感,从而起到防止犯罪的作用。然而死刑威慑这一路径能达到其预期中打击毒品犯罪的效果吗?

根据笔者在中国禁毒网中检索到的近年来我国毒品情势报告来看,中国毒品犯罪的情况并没有因为司法机关贯彻“严打”的重刑化刑事政策而有所遏制,正相反,我国毒品犯罪表现出了快速上升和不断膨胀的势头,并且呈现出不断发展扩大的趋势。

理论上刑罚除了对已然之罪的惩罚外,更侧重于对未然犯罪的预防作用,即刑罚具有一定的威慑功能。从经济分析角度看,犯罪也是一种“经济活动”,犯罪分子有自己的“成本”和“收益”。犯罪分子经过理性分析后,其预估犯罪收益将大于犯罪成本,所以其实施毒品犯罪是在权衡了成本和收益之后做出的理性选择。我国司法指导思想是通过较多地对毒品犯罪分子适用死刑来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减少犯罪发生。由此可见,我国司法机关过重适用死刑打击毒品犯罪的理论构想是利用法经济学的理论,通过利用较重刑罚来提升犯罪分子的毒品犯罪成本,从而期望达到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

三、过多利用死刑打击毒品犯罪在实践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在上文分析“严打”刑事政策的理论框架后,这似乎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预防毒品犯罪的方法。然而这只是理念上的预想,在其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许多困境,而这些困境的出现会使“严打”政策难以达到其理想中的目标。

(一)中国现有吸毒人员数量大,毒品市场需求大,毒品犯罪难以根除

根据国家禁毒委统计数据,截止2018年底,中国吸毒人员数量是三百万。国内吸毒人数数量多,基数大,是中国毒品市场庞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了买方的难以戒除的毒瘾所支撑的毒品需求和面对高额利润铤而愿意走险的买方所支撑的毒品市场,就会产生繁殖毒品犯罪的土壤。同时,毒品是一种易使吸毒者形成瘾症的药品,一旦染上便难以彻底戒断。这就使得毒品成为了一种需求弹性小的商品,当毒品价格上升时,吸毒人员并不会因此而减少对毒品的需求。因为毒品对于吸毒人员而言是一种刚需,吸毒人员对于毒品具有绝对依赖性。

同时,随着吸食毒品的次数增多,吸毒人员身体会对毒品产生依赖性,而吸毒人员为了满足对毒品的生理需求,不断提升吸食毒品的剂量,从而其对于毒品需求量也是愈来愈大。中国有着吸毒人员数量多、基数大这一实际国情,再加上吸毒人员难以根治的毒瘾和越来越旺盛的毒品需求,造成了中国毒品市场需求旺这一现状。买家为了满足生理刚需,卖家为了赚取高额利润,从而使得毒品犯罪越来越走向高发和上升趋势。毒品犯罪过多地适用死刑无法遏制住吸毒人员在生理上对于毒品的极度依赖,也无法阻止卖方通过贩卖毒品来达到赚取高额暴利或是满足以贩养吸的目的,难以从根基上动摇中国这一庞大的毒品市场,减少毒品犯罪。

(二)毒品犯罪带来的高额暴利是其他行业和犯罪难以比拟的

从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审理的一宗毒品犯罪案件中,当事人在东莞市虎门镇购买了400袋“开心水”(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混合而成),每袋重量约1.5g,一手销售价为200元/袋;当事人转手卖给宁夏银川一个买家时便提价至400元/袋。制造毒品的上游卖家购买制毒配料、工具,制造120高质量公斤的冰毒,成本仅需120万左右。一公斤优质冰毒可以高达20万元的价格出售。即假设这120公斤冰毒售罄,上游卖家可以赚取2400万元,扣除120万元的成本,利润可以高达两千多万。正因如此,在如此高额的暴利面前,不少贩毒人员即使面对着死刑,依旧会选择铤而走险,放手一搏。

与此同时,“严打”刑事政策不仅无法阻挡贩毒人员进行毒品犯罪的步伐,反而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剧毒品犯罪的猖獗之势。中国对于毒品犯罪一直是采取严厉打击的司法态度,结果便是大量毒品被司法机关扣押、缴获,无法进入市场,无法被售出换取利润,但是这些被缴获的毒品在制造、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却需要由那一部分进入流通市场的毒品来进行分摊,从而导致了毒品价格畸形升高,变相地刺激了毒品犯罪的繁盛。

综上所述,面对中国吸毒人员数量大,毒品需求量大,且是刚需的实际国情,过多适用死刑对于高额暴利的毒品类犯罪的遏制作用十分有限,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反起到促进作用,说明过多适用死刑的方法并不是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也不符合国际人权保障的发展趋势。解决毒品问题的最佳途径是减少吸毒者数量,缩小毒品消费市场,减少毒品犯罪带来的利润。应尽早在司法层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政策,改善当今我国毒品犯罪适用死刑过重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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