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律师刑事辩护的困境

2019-12-13 22:38孙智政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辩护律师执业被告人

孙智政

临沂大学法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0

一、目前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

遭到历史和传统思维的影响,刑事辩护律师始终得不到社会大众的认可与了解。甚至在许多人民群众看来是罪犯的爪牙,是为了钱财而不坚持良心的坏蛋。首先从政府机关和社会群众来看,刑辩律师遭到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和较多人民群众的歧视和排挤,得不到他们的拥护和协助;其次,从刑辩律师自身权益来看,刑辩律师自身的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这种环境下,刑辩律师的执业地位低,社会地位低,当事人又对其抱有一定的偏见和不理解,再加上政府部门也对其抱有看法,更有甚者滥用职权、漠视、故意刁难等各种形式,来侵犯邢辩律师的法定执业权利,甚至是在律师进行工作时进行一些阻拦。由此看来,社会环境对刑辩律师还是很不友好的,刑辩律师的执业环境是较为艰难的。

二、刑辩律师的执业中遇到的难题

刑辩律师的必要工作之一便是考察取证,刑事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影响刑事辩护律师考查取证积极性的最主要原因。《刑法》第306条对律师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使得刑辩律师需谨慎处理,就目前而言,查究刑辩律师责任的重要条款中包括了该条款,但是《刑法》第306条的立法本意不是为了设置漏洞好让坏人钻了法律的空子,而是对律师进行一定意义上的警告,尽可能得缩小律师去施行危害社会与践踏法律尊严行为的几率。但由于法条设计宽松,若案件中刑辩律师和证人发生冲突或者其他原因,使得证人改变了原有的供词,就会导致刑辩律师构成伪证罪。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被告人不可以改变自己的供词,这就提高了刑辩律师被诉伪证罪的几率。尽管辩护律师的会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难,阅取卷宗难,调查取证难构成的老“三难”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得到显著解决。刑辩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的权益保证明显加强,在考查取证、证据搜索和排除等方面也都较此前有了更为宽松的权利,以辩护人身份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也不用等到开庭前不久才接受辩护,而是可以在侦查阶段就变成辩护人进行法律援助。但是,与权利相对应的就是义务,更多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刑辩律师要承当对应或者更多的义务,使得刑辩律师的工作从另一方面看更加的艰巨。目前关于律师职业问题的讨论以案例和实践经历为基础的钻研在我国法律界略显不足,基本以理论为根底。随着时间的流逝,刑辩律师案情考查的时候取得证据难,刑辩律师在法庭上质证难,律师正确意见得不到法官的采用成为新的三难。当今社会风气普遍浮躁,社会关系复杂,生活越来越好,自身的要求越来越多,很容易发生摩擦进而发展成为刑事犯罪,在这种社会氛围下,检察官很容易先入为主地认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有罪的,这使得刑辩律师的工作更加难以处理;依法治国、保证人权和公允正义是律师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由此看来,刑事辩护律师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司法公允的道路上所发生的作用是巨大的。

三、刑事辩护律师的困境解决建议

在国际社会上,诸多国度的刑事诉讼制度中为刑辩律师在实施刑事辩护行为中设立了许多保证其法定权益的规则。例如,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与委托人见面商谈的权利,律师进行证据调查搜集的权利,法官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言语的权利等等。当今的国际社会中,许许多多的国家都对律师本身的权益保障和自身安全的保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学习研究其他国家有关律师权益保障的法律或做法,吸取好的一面,并结合本国经验和相关资料来使得我国《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具体来说首先,我国应当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以避免出现可能侵害刑辩律师自身权益的情况,其次,增设律师关于自身安全保护以及素质培养的规定,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为法治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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