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探析

2019-12-13 22:38李安然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审判监督审判权监督制度

李安然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9

我国现行再审制度是建立在审判监督权和检察监督权基础之上的,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检察监督制度在纠正错误判决、监督法律正确适用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当前民事诉讼法学界所关注的热点。

一、再审程序中检察监督制度的理论解析

(一)“再审之诉”提出及其理论

通常对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定义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据法律规定由法定机关提起,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由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三方启动,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程序的设置是为了寻求维持判决既判力与维护判决正确性的平衡,是安定性价值和效益性价值作出一定牺牲的结果。

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审理对象是生效的确有错误的法律文书。其次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发生的主体只能是检察机关。再次,相对于一审和二审诉讼程序而言其没有设置专门的程序。最后,就监督对象来说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

(二)再审程序中民事检察监督的功能分析

审判监督程序是国家机关对民事审判所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一方面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来说,其直接功能就是实现司法的个案公正。另一方面对于维护法律秩序来说,通过检察监督的行为纠正错误裁判,使当事人权益得到保护,恢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再审程序中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研究

(一)理论中再审民事检察监督的缺陷分析

1.民事抗诉权立法缺陷的探讨

现行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不全面。法律仅规定了大致方向,对于检察机关和法院如何配合,抗诉程序具体实行的步骤均未作详细说明,使司法人员的裁量权趋于扩大。对抗诉权未有严格的限制容易造成检察机关自身定位的模糊。其次,将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写进民诉讼法完善了只有抗诉这一种途径的不足,实质上是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笔者认为,检察建议这一举措虽然在监督方式上给检察机关以选择权,加大了监督力度,但其仅仅是建议性质的设置,在效力和适用程序等方面仍存在问题。

2.检察监督与审判权的冲突

抗诉和检察建议都只是行使建议权,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进行必要限制,使各方形成平等对抗的情势,才能保证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协调好抗诉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关键在于强调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检察机关的抗诉不能影响更不可代替审判权。

(二)司法实践中再审民事检察监督的缺陷分析

再审中检察监督的诉讼责任尚未确立,大部分条文只注重诉讼程序机制的设置,但在实践中违反程序法的行为屡见不鲜,再审检察监督制度仅仅靠纠正原裁判错误或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是不能完全实现再审价值的,需要建立诉讼责任制度来加大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此外,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检查机关对抗诉理由审查流于形式,但由于对抗诉理由理解的偏差导致许多案件对抗诉理由的审查流于形式。其次很多检察人员自身素质还不能达到完全满足履行监督职能的需要,表现在对法律条文理解存在偏差,监督价值取向上认识模糊等。

三、健全民事再审检察监督的制度结构

(一)规范再审检察监督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对抗诉范围的规定不完善,对抗诉理由审查流于形式,可操作性不强,对抗诉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十分必要。首先,应当明确纯人身关系的判决,法院在诉前或诉中作出的裁定和特别程序、非诉程序一般均不得提起抗诉。其次,若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当前应对相关概念在司法解释中作出细化的定义或列举相关罪名。最后,只有细化再审事由,检察院抗诉的案件范围和法院受理标准才能确定,防止检察机关与法院对条文的理解不同而争论不休。

(二)规范再审检察监督的适用范围

法律虽然规定了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两种监督方式,但对于抗诉和检察建议的适用规定存有不合理之处。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监督方式的选择权,但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运用并不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应侧重于:从错误的类型来看适用于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程序错误方面;从案件中的关系来看适用于在同案中不同判决或者已经有改判先例的情形。

(三)强调当事人的地位

民事诉讼采取处分权主义,当事人有权主张和处置自己的权利。把当事人置于再审程序中核心地位,是整个社会法制进步在微观上的体现。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地位是对再审之诉的一种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应赋予当事人必要的诉讼及实体权利,构建权利本位型的司法制度。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定需要遵循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正义的要求。一个制度的发展离不开理论探究及必要的实践来寻求相对合理的结论,我们期待通过对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优化配置来避免其在实践中被滥用的可能,更好地制约审判权,加快社会法治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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