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净爽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00
互联网科技技术推动着电子商务的产生,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下,逐渐形成一种全新市场经济交易的模式。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成熟下,电子商务的出现给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使人们日常生活的方式越来越方便。
电商发展平台十分注重买卖双方信息的交流。卖方确立好自己的产品的信息,根据市场需求做好产品的定价工作,还有商品销售方案策略,选择和自家商品相匹配的买家;而买方要依据对产品的真实需求进行采购,通过筛选和自己需求相符合的卖家选择高质量、需要购进数量的产品。这一系列的工作都是通过双方网络平台的信息沟通得以实现。
买卖双方本着遵循市场经济发展、公平合理、诚信经营的原则,最大化的考虑双方影响达成交易成功的因素。像是,质量、数量、成交价格、物流等。尤其要注明交易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在合同订立的时候还要特别注意违约方式,以及如有损坏的索赔事项。要严格依据互联网电商的经营原则,签署的合同在民商法的支撑下,更好的实现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在合作前双方关于税额、资金、运输方式等协商洽谈的内容进行明确的商务沟通,对于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力意识。买卖双方要依据电子商务遵循的民商法律条文完成相关票据交换工作,确保完成合同签署前的各种信息、数据、凭证的准备工作,实现卖方产品销售、完成买方产品的购进。
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促进市场经济更好的发展,是现代化市场经济创新的新途径。在电商发展过程中,要认识到民商法在创新中面对的新挑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要明确电子商务的民商主体。在主营业务、经营范围、允许进入市场的条件等进行专门工作的确认。在现阶段电商的发展过程中并没有明确的发展主体,监管力度不大。因为在虚拟网络中,监管部门很难确认经营者的信息,对在同行业中产品服务、合同履行的情况等都不能做到有效的判断,因此,确认民商主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
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平台越来越多的产品交易都是在网络中进行的,基本上买卖双方签署的都是网上的电子合同,和传统的合同相比,更多的法律条文显现不适用的端倪。电子合同是买卖双方通过网络上的电子单据进行双方签字确认的过程,电子合同不具安全性,它能被擅自修改、使取证方面的工作也不容易进行,从一定程度上来看失去了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履行合约IDE时候,电子合同的信息科,可靠性会出现较大的问题。传统商品交易的方式主要是通过现金和支票进行完成产品的交易活动,而现阶段的电商模式下,一般会采用网银支付,交易支付的过程甚至网络的不通畅就会引发支付失败,各种因素引发支付不成功。或者,一旦出现电信诈骗现象,对于电子货币经过多次的转账后,很难将被骗的账款追回。
当电子商务成为贸易交流的主要形式,从电商发展层面来看,根据电子商务民商法现阶段面临的发展困境来看,确认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保证网上交易顺利进行的基础,也能更好的维护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通过对比传统的民商主体,电子数据是虚拟网络主体的存在形式,造成了目前对电商主体很难确认,但是,也不能因为电商主体存在形式的特殊性忽视其合法的主体地位。通过设计电子身份的认证制度,除此之外还要进行电商的信用认证[2]。
明确的法律条文是保证人们生活中各行各业稳定运行的制度保证,电商蓬勃发展的阶段,民商法的法律像是一把尺子衡量该平台发展的规范性程度。要对民商法的实用范围进行适度调整,通过全面的制度涵盖以电商进行商业活动的方方面面。为电商的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准许等问题进行明确的条文规范,共同确保买卖双方的共同利益。
对于商品交易的方方面面,国际贸易组织早已具备完善的法律模式,在电商的发展过程中,要紧跟WTO商品交易制度。实现在交易过程中将数据产生、输送的全过程通过单证规则为法律条文作为基本准则;要以CA机构的证书数字为依据,确保买卖双方的安全认证规则;更要完善网上电子货币支付的规则,银行机构要加大对客户的信息核查监督。
电子商务的不断推进,将市场交易中处于销售主体地位、销售的环境开始发生新的变化。这些变化都要根植于民商法的基础上,不能没有法律的约束,过度无规则的发展容易扰乱市场经济的环境,造成不良垄断市场的不良竞争。因此,民商法需要在电子商务发展下,明确法律效力,来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