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乐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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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是20世纪后半个世纪中取得巨大发展的经济学,代表了法学和经济学研究方法的变革,是一个存在巨大交叉的前沿学科。通过研究法律当中的经济学逻辑,促进了研究的发展。
古典经济学的发展过程中,经济学的研究涉及很多社会制度的问题,所以经济学研究也一直做着法律的研究。从早期古典经济学一直到美国制度学派,都在经济学研究当研究者法律制度的作用[1]。但是,在20世纪20-30年代,新古典经济学成为了经济学研究的主导,社会制度被作为资源配置的前提,所以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开始减弱。但是,经济学当中仍然在研究反垄断法律和公共事业管制的问题,因为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对当时社会的冲击很大。
进入20世纪70年代,是法律经济学的成长期,这个阶段多数的经济学家并没有直接参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波斯纳等法学家最开始进入了法律经济学这个领域,主要是以经济学的视角对法律进行评估。波斯纳使用经济学的方法,对所有法律可能涉及的领域进行了分析,完成了对法律经济学的初步构建,从而让法律经济学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学派[2]。虽然波斯纳的最初目的使用经济学的角度进行法律的研究,以及使用经济学概念来研究法律,但是很多经济学家看到这种方式表明了经济学在法律当中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开始,法律经济学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随着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逐渐完善,法律经济学也有了全新的面貌,这也使得法律经济学作为一种思潮,开始进入欧美意外的国家,并且受到了国际的认同。很多政府机构和公共团体都接受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在美国,很多政府规章都会经过成本-收益的评价才能被确立。很多经济学家都参与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工作,还有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合作,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法律经济学开始进行模型化地对法律规则进行研究,使用数学分析理论分析对法律法规进行研究,研究的成果和数量在不断增加。而且,为了适应教学的需要,《法和经济学》等教材相继出版,更推动了法律经济学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法律经济学的逐渐被确立,也开始逐渐分化。法律经济学是多个流派并存的,在个时代,开始向权利、正义、效率等方面有更多的研究,让法学、经济学和哲学相结合,建立了全新的经济法哲学观点,拓展了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并改善了研究方法。其中麦乐怡就努力突破波斯纳的框架,并且将意识形态的内容也纳入到了法律经济学的领域当中。
法律经济学的产生主要来自于芝加哥法学院,芝加哥法学院可以认为是法律经济学的源头[3]。目前芝加哥学派在法律经济学处于主流地位,并且无人能撼动,科斯和波斯纳都是芝加哥学派的代表人物。芝加哥学派坚持芝加哥大学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传统,对法律经济学的核心观点在于财富最大化、效率最大化,并且坚持市场观念。以新古典主义的边际分析、均衡分析、成本效益分析作为主要的分析方法。
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主要来自于三个基本命题:
1.波斯纳定理:市场的交易成本如果过高就会一直交易,财产权利要赋予珍视财产的人
2.斯密定理:自愿交换对个人是互利的
3.科斯定理:交易费用为零和产权界定充分的情况下,外部因素并不会影响到自愿的配置,此时消费者或者生产者受到市场里互惠互利的思想引导交易谈判。
芝加哥学派主张法律需要具有可行性、公开性、程序性、效益目标性,并且法律条文之间也要有合理的结构,尤其是法的效益,需要处于整个结构的核心。在进行法律的效益的评估中,波斯纳不再使用帕累托优势标准,遵循卡尔多·希克斯效率标准,用效率取代了正义这个在法律当中并不明确的而内容[4]。但是这种方式也受到了主流的哲学家和法学家的反对。
法律从指定到实施,都和政治决策密切相关,所以需要有关于政府的时政经济理论,以便能够研究政府政策的偏好,对于国家和社会种不同的利益团队所产生的影响。公共选择学派所研究的就是这类问题,以布坎南、尼斯坎南、图洛克、罗尔斯为代表,研究当中对先发的选择和改革、法律程序、公证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法律经济学家施密德也将公共选择理论引进了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完善了法律经济学的市场本位。
在布坎南的研究当中,对科斯定理进行了主观契约注意的重构,用主观契约注意中的一致同意去检验波斯纳和科斯所研究的效率。布坎南等公共选择学派学者认为宪法是所有规则中最高层次的规则,不仅直接对经济产生作用,也会影响到其他的法律制定和执行,并且能够对政府的权力作出限制,保护社会中的各种规则。
政治哲学家和公共选择学派学者罗尔斯认为,在“无知之幕”下作出选择的才能是足够公正并且是富有效率的。同时,公共选择人学派还认为,利益集团的游说、贿赂也会影响立法和司法制度的变迁,这会导致法律制度的中性和无偏性在外界利益的影响下难以保证。
公共选择理论最大的贡献在于打破了过去对政治、司法、立法过于理想化的分析,更看重法律在运行过程中的成本,使得法律经济学的研究不再只是在产权-市场-效率这个循环中进行循环论证,而是能够更对规范意义上的政策进行研究。
制度分析学派的代表人物高阔塞缪尔斯、施密德和威廉姆森,在研究当中,制度分析学派不再像芝加哥学派过于强调效益最大化,也不会进行极端分权市场进行讨论。法律在制度分析学派看来是一个可供选择的过程,通过对法律经济学的现象进行制度分析,并且会研究其中的交易费用,从而在多种制度方案当中,研究出费用最低的制度。
产权理论的德姆塞茨、巴尔泽也是制度分析学派的学者,是虽然这些人并没有对法律制度进行经济分析,但是法律经济学也受到了他们的影响得到了全新的分析视角,或者使用了不同的理论技术进行分析。一定程度上来说,这种现象反映了法律经济学正在和制度经济学相融合,而且也说明法律经济学的研究在寻找法律制度和经济系统之间的关联。
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变得比较平缓,无论是全新的领军人物还是新的是论著都没有出现。但是,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领域一直在扩大,并且展现出了两种不同的学术倾向。
为了能够寻求研究上的突破,学者开始反思法律经济学的定位。麦乐怡认为,“法与经济学”、“法律的经济分析”虽然有联系,但是仍然有很大程度的不同,所以二者应该是有所区分的。同时,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还需要寻找全新的思维和方法,于是批判主义法学、自由主义法学、自由意志法学、新马克思主义的研究都收到了法律经济学研究者的重视。
一些学者认为,发个经济学虽然有着结合,但是并不是一致的,这就导致一些研究虽然能够互补,却也有一些研究存在着竞争性。这也导致了制度主义、公共选择学派等学派的成立。为此,需要将法律经济学的理念记性综合,辨别出哪些才是法律经济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经济学经历了50年的发展,有了更强的公共事务处理能力,但是由于有很多全新的方式,并且基于不同理论基础,就导致了一些学术上的对立。但是,在理论和实践的过程中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获得更具有普适性的观点,仍然是法律经济学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