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铁军
长春财经学院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近几年,学术领域围绕着民法基本原则展开的探究越来越深入,民法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自然也因此而变得更加完善。在新时代的大环境下,社会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对民法基本原则来说,要想具备应有的适用性,结合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很有必要。基于此,在对民法基本原则具有准确认知的前提下,根据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问题,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解决方案,突出民法基本原则所具有的适用性,具有十分突出的现实意义。
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民法基本原则,可以被视为贯穿于民法规范、制度始终的根本原则,其作用既包括为民事司法、立法、守法提供参考,还包括指导民事活动的开展。现阶段,民法在内容上还存在较多的不足,但是民法基本原则已经趋于完善,需要注意一点,虽然民法基本原则被赋予了最高效力,但并不代表其在任何情况下均具有适用性,这就要求有关人员对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性规则具有准确认知,在此基础上,准确应用有关原则展开工作。
通过研究可以看出,民法基本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强调了民法所具有的重要价值,基本原则不仅是立法的根本,更是民法在执行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主要规范,民法基本原则既对社会状况和问题进行了集中体现,又突出了社会经济和人民诉求间存在的矛盾,现实意义自然不言而喻。下文主要围绕着几项常见的民法基本原则展开了讨论,例如,公平原则、自愿原则等。
1.公平原则
作为民法中社会道德主义规范的集中反映,公平原则是人民对公平、正义进行追求的结果,作为适用原则,公平原则可以使民法规定存在的不足,在某种程度上得到弥补。当今社会,每个人所从事的生活、生产行为均较为复杂,要想在短时间内解决在人际关系方面存在的矛盾,关键是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对事件进行处理。
2.自愿原则
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开展生产活动时,每个人都需要根据民法内容决定自己的行为,由于个人意愿对行为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有关人员在对民法规定进行制定时,需要着重考虑自愿性,自愿原则正是在此背景下被提出,并且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也正是因为如此,民法才赋予了人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所从事行业、所开展活动进行选择的权力。
3.平等原则
站在民法的角度上,平等原则强调的主要是法律地位平等,现阶段,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性,已经作为国家应有之义,得到了绝大多数人的认可,这是因为只有做到人人平等,才能为每个人的权力提供保证,需要注意一点,平等和平均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平等原则也不应当与平均主义思想划上等号,虽然每个人都被赋予了平等的权力和机会,但是需要通过个人的努力,才能得到结果,所得出结果也并不平等,可以说,不平等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但是在民法的面前,人人平等[1]。研究结果表明,平等原则不仅有利于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调节,还为社会矛盾的解决,提供了全新的思路。
4.秩序道德原则
对民法进行施行的前提是与社会秩序、道德风尚相符,这是因为良好的社会秩序,可以为社会发展提供所需的环境和动力,道德风尚则能够给每个人的思想带来潜移默化的影响。秩序道德原则的作用,主要是帮助每个人掌握对自己所具有权力进行合理使用的方法,明确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保证自己所具有的价值可以在社会中得到实现。
5.诚实信用原则
首先应当明确一点,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表现如下:恪守信用、正当竞争、不滥用职权、尊重社会利益、不做欺诈行为。可以说,诚实信用是保证日常生活顺利进行的前提,因此,一切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社会经济被破坏的行为,均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研究表明,无论站在民法还是人民的角度上,诚实信用原则都具有十分突出的现实意义,这需要有关人员引起重视。
6.禁止权利滥用
作为民事法律的民法,其基本原则却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民事权利的应用,换句话说,人民在行使被赋予的民事权利时,应严格避免超过正当界限的情况出现,一旦超过正当界限,就可能被视为滥用自身权利。禁止权利滥用的目的,主要是避免由于权利滥用,导致民事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出现,在某种程度上,禁止权利滥用可以被视为诚实信用的延伸,二者为案件处理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众所周知,民法的内容涵盖诸多方面,适用事件及人群相对较多,合理应用民法,可以保证事件纠纷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有效解决。作为国家活动的一种,民法不仅具备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程序性、强制性等特点,还具备有别于其他法律的特点,例如,平等性、多元性、广泛性、强制可能性等。作为组成法律的重要部分,民法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发挥着难以被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对民法加以应用时,有关人员既需要严格遵守上文中提及的基本原则,还有对不同法律所处的地位具有准确了解,避免不同法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发生,这样做的目的是将民法的作用进行最大化的呈现。作为私法的一种,民法的适用群体为我国公民,因此,无论是民法所规定的义务、权利还是基本原则,对出于任何状态下的公民来说,均具有适用性。另外,民法的作用还包括解决市场的经济矛盾,研究表明,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民法的产生提供了良好的环境,由此可见,民法对商品经济社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规定范围相对固定的法律,民法还对公民间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对于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案件来说,如果基于适用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定所得出结论相同,应当将具体规定作为参考的核心要素,民法基本原则次之。这样做的原因如下:其一,民法基本原则通常具有较强的抽象性,例如,平等原则,因此,与授权性条款相比,基本原则在平衡性方面并不占优,无法作为裁判依据被直接应用,如果将基本原则作为主要依据,对具体案件进行判决,较易使法官所具有自由量裁权的作用被夸大,最终得出的裁判结构也难以避免异议的产生;其二,成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主要是具象化的法律法规,根据基本原则对法律关系进行建立,难以保证所建立法律关系的有效性,例如,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在裁判具体案件时,有关人员应当将建立法律关系时所应用的法律规定作为主要参考[2]。
对于缺少具体规定的案件来说,如果能够确定补充方法,所得出结论和民法基本原则存在高度同一性,则应当将补充方法作为首选。如果无法确定补充方法,有关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民法基本原则加以应用,这样做的原因如下,民法基本原则具有的主要作用是对法律的漏洞进行弥补,只有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才可以被称作法律漏洞,此时,基本原则的作用自然可以得到充分发挥。对于某些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给当事人利益或权利带来损害的法律规定来说,要想使个案具备应有的社会妥当性,有关人员在裁判过程中,应将基本原则作为首选。如果案件存在多种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规定间存在明显的矛盾,有关人员也可以将基本原则作为参考,对具体规定间的冲突加以解决,具体来说,就是将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准则,对裁判结果是否与法律最高价值相符进行判断,得出最终结论。
综上所述,作为民法行为准则的基本原则,具有较为突出的引领作用,与民法的有效应用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保证民法基本原则具备应有的司法适用性,才能为法律体制向着更完善的方向前进,提供强大的动力,法制观念自然会变得更加深入人心,这对法治社会的建设来说,具有无法被替代的重要作用。希望上文中讨论的内容,可以在某些方面为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提供帮助,保证民法的积极作用,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得到应有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