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季颖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1
在民商法中对连带责任进行详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补偿和救济措施的执行,实现对法律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正当利益的最大化保护,是确保民商法充分执行的一项保障措施。然而连带责任规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实际执行效果严重降低。因此要想充分保证连带责任在民商法律执行过程中的价值的充分发挥就必须要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制定相应的改进和保障措施。以下主要围绕着民商法连带责任的相关概念展开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关于连带责任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后期在普通法以及大陆法中都有了明确的补充。现阶段在国内民法通则中尚没有针对连带责任概念的统一表述,通常在理解上都将其定义为在两名或者两名以上当事人的情况下,当权利人遭受到权力损失时,相关责任者所承担的具有共同连带性质的责任。概括而言即合伙人中有一位参与到诉讼关系当中时其它合伙人必须要同时参与其中的情况。针对其中一位合伙人出现事故甚至是死亡的情况,那么其它合伙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从概念中可以发现,由于连带责任规定的存在当合伙人数量较多时,单个合伙人不仅仅承担自己的相关责任,还需要承担多种隐形责任。即便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一名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也需要其它合伙人清楚责任的内容。因此连带责任在维护责任人权益的同时,也具有相应的负面影响。
在市场经济生产活动中尽管每个债务人在经济活动中都存在一定的连带责任关系,然而由于不同债务主体都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过失,因此在责任大小的承担上往往是不同的。
比如,甲将汽车借给乙进行使用,在汽车使用权转移之后由于乙酒驾导致路人丙被撞成重伤,此时丙对汽车的驾驶者乙提起诉讼,根据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详细规定法院将会同时将甲作为被告,如果乙不具备医疗费用的经济偿还能力,那么甲就需要对案件中涉及到的经济费用进行偿还。在本案件中尽管甲的错误是把自己的车借予他人使用,但是根据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却需要承担和乙相同的责任。在上述关于连带责任的案例事件中十分明显民商法的规定已经影响了甲的基本权利。同样在类似的背景下,如果甲知道乙会出现酒驾的行为就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如果甲完全不知道乙会出现酒驾行为那么甲承担的责任就应该相对减少。然而在案件责任实际认定的过程中对于此类现象的责任划分难度较高,很难确定准确的责任划分界限。
当前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对于普通的案件有两年的诉讼时限,即诉讼成立时开始计算到履行期结束的时间最长为两年,然而同样情况下根据《担保法》中的基本规定主债务诉讼时为效6个月,并且没有针对连带责任诉讼时效的详细规定,致使相同案件办理的过程中由于依据的法律不同,其最终办理的结果会出现不同程度的盲目性。诉讼时效上存在矛盾性的问题直接影响了连带责任相关规定最终的执行效果。
民商法作为当前国家法律制度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和其它法律内容之间应当是相互补充的关系,从而达到规范法律环境的目标。然而,就目前而言在民商法实际执行应用的过程中由于法律内容的不断变化致使在实体法规定中不能够根据相应的变化对连带责任进行调整,出现连带责任在民商法和实体法中规定不同的现象,进而影响连带责任规定的执行效果。从关于连带责任规定中发现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性。
针对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具体规定,尽管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详细规定,但是受多种可变因素的影响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依旧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连带责任制度。针对连带责任的基本规定应当在实际的法律环境中进行考虑,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采取针对性改进的措施。比如上述案件中,当出现界限划分模糊的情况时,为了保证判定结果的公平性以及合法性就需要以实际情况为基础对规定中的具体内容进行完善和优化。
判断连带责任过程中应当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和标准进行划分,基本判定过程应当以保护每一个当事人合法权利为最终目标,不单单要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还需要保护连带责任人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多股东经济赔偿中,关于股东赔偿具体比例的划分问题不能够以平均分配为最终赔偿比确定的方式,而是要充分确定不同股东持股的具体数量。另外针对连带责任具体认定的方式必须要充分考虑认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变化,不能简单地以条款中的内容为基础进行认定,而是要充分考虑债权人和债务人基本利益关系的合法性、合理性,在对双方合法利益进行全面考虑的基础上在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债务区分。
在案件实际处理的过程中针对民商法与实体法中存在明显规定矛盾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在认定连带责任过程中进行充分的考虑。在民商法与实体法中间增加责任认定的基本环节才能够通过实体法中的规定确保连带责任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另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增加连带责任认定的环节还能够提高案件执行结果的法律规范性。强化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关系必须要在案件实际审理中才能实现,只有以实际案件环境为基础才能够实现对连带责任判定结果的充分保护,从而确保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总而言之,通过上述分析,考虑到在民商法对于连带责任进行详细规定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补偿和救济措施的执行,实现对法律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正当利益的最大化保护,划定连带责任是确保民商法充分执行的一项保障措施。在民商法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多种不确定因素影响连带责任相关规定实际应用的效果明显下降,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对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调整和改进,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民商法在国家经济建设秩序维护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