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环境权实现的困境及对策

2019-12-13 23:37曾俊嘉
法制博览 2019年27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义务权利

曾俊嘉

长春理工大学,吉林 长春 130022

一、环境权实现的理论困境

(一)环境权概念模糊

环境权伴随着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而出现。迄今为止,各界对于环境权讨论的热情从未冷却,但却始终没有得到一个普遍认同的环境权概念。学者蔡守秋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用环境的权利以及保护环境的义务,包括整个人类和国家单位等。学者陈泉生认为,环境权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无论哪种阐释环境权的观点亦或对环境权作出怎样的理论解释,环境权属于一种权利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普通公众对于一项权利的认知往往是从明确的词句中初步了解,然后在明确的法律概念的基础上理解运用。环境权概念的模糊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此权利不认同、不了解或者说理解出歧义,从而无法更好维护权利并遵守义务。

(二)环境权的理论争议

环境权实现的落脚点在于保护人类的健康和生命。基于环境权的概念的争议,环境权的主体、客体、性质某些程度上显然是无法达到一致认同的。那么,环境权到底应该属于法定权利还是应有权利,亦或习惯权力呢?当人一出生就被认为享有环境权,当然为应有权利,但却是未被从法律上承认的权利。当环境权形成于人们约定俗成的习惯做法或者从先前的社会生活中传承而来成为一种权利时,就会普遍存在于人们意识或社会行为习惯中,并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尽管如此,依然未被法律明文规定得到法律的权威承认。显而易见,在当今社会发展和生活过程中,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成为一种成文法才是环境权得到切实保护的最佳路径。

二、环境权实现的现实困境

(一)环境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宪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可以看出,环境权并未成为一种法定权利被写入宪法条文,国家对于环境的立法仅止于从行政角度规定国家的责任和义务,使国家政府成为环境权的义务主体,并未同时对社会公众作出权利界定或义务指导。作为环境权的主体的一部分,未被从法律上给予明确界定环境权的权利义务,这显然是欠妥当的。同时,我国新修的并于2015年施行的《环保法》中很遗憾的也并未出现环境权的概念,这就决定了我国当下有关环境权的司法诉求很难得到有效救济、无法满足环境侵权诉求的需要。

(二)整体环境意识的缺失

环境意识不仅包括享受清洁的水源,干净的土地,无污染的空气,同时也包括我们为了获取这些不受污染的环境资源而应作出的努力,也即我们需要履行的义务。因此,有权利的存在的状况必定少不了义务的存在,想要得到权利必须先要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最终目的是要确保权利得以顺利的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决定了没有单纯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单纯无权利的义务。

随着《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上海垃圾分类事件一时之间轰动了全国,拨乱了社会公众的神经。根据规定,混扔罚50元以上200元以下,单位若未按规定垃圾分类,最高罚款5万元。对此,社会公众非常的不理解,认为垃圾分类太突然,完全没有反应的余地,垃圾这种东西当然是想扔就扔,我们为什么这么着急垃圾分类?由此说明,整体的环境意识在某些程度上是模糊的,甚至是缺失的。长期的与大自然相处的习惯使得我们险些忘记了我们和大自然是平等的,我们从中获得水源,土地,空气,食物,回报以各种垃圾,有毒气体,高污染化学品等。而现在,大自然不堪重负,一次海啸或台风过后,我们丢弃的垃圾以山体的形式回到人类生活。一直在自然面前以生物链顶端的姿态俯瞰的人类可曾想过,我们在要求掠夺权利的同时是否该履行维护的义务?

三、环境权实现的对策

环境权的实现并非简单易行的。每一个社会公众,组织,单位都有权享受健康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也应该对维护和改善环境尽自己的分内之责。本质上讲拥有环境权是社会公众对赖以生存的环境问题了解和共同参与的基础,环境请求权的实现需要有明确具体可以参照的试图环境权的支持。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环境权法定化。将环境权写入宪法或其他相关的环境保护法中,使环境请求权有法可依,在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阐释环境权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以求借助强制性规范使公众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这种举措,西方国家已有前例并走在国际前列。许多西方国家在在其宪法中都明确写道,享受权利和行使自由是分不开的,每个公民都应为保护大自然和自然财富尽义务,保护水流、空气、土地不被破坏和污染。这种明确详尽的成文规范很好的为公众的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并发挥其内在价值。因此,权利的最终目标是其在公众的生活中普及和升华其价值,并非仅从理念到行为的外在表现的转变促成行为自觉和社会转型。

(二)细化环境相关管理性规范,加强行政主体调控能力。明确各种管理性规范,细化有关和环境权的各种行为规范,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既为环境权的行使提供保障,也可使环境权免遭侵犯。在成文法中明确规定各项环境权的侵权标准和及时、便利、充分的救济方式。与此同时,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能力,使政府部门在环境决策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强化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法制意识,明确各部门职责,完善并落实环境责任追究制度,使环境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

(三)加强环境权主体的环境维权意识和环保意识。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普及环境权相关知识也是非常必要的,从而使得每个公民都从自身做起,引领公民对环境相关政策的关注,从而理解和支持环境相关政策。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迅速提高,生产生活消费正在朝着高污染、高耗能的方向快速发展。于此同时,不当的生产生活方式加剧了环境的污染,远远超过了自然环境的自净能力,使得土地污染无法种植,水源污染无法使用,空气污染产生多种呼吸疾病,生物多样性也在以看得见的数量减少。人人都想在绿色、安全、健康的环境中生活。为了得到绿水青山的生活环境,自上而下的都要树立环境意识,大范围的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营造出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高度统一的环保氛围,意识到环境与资源服务世代人而绝非一代人,必须在享用的同时不忘对后代的责任。

四、结语

环境权的实现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实现,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全体社会公众付出努力,政府行政部门的严格执法、理论学术界的研究探讨同样是不可或缺的。在全社会普及环境保护知识和节能意识,倡导绿色生态价值观,形成人人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一个人与自然谐相处的社会,是使环境权得到保障并在实践中行使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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