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雅洁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现阶段,我国在生态农业相关法律的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制度建设并不完善,无法为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全面保护,因此,有必要对生态农业法律保护机制进行研究,为生态农业的发展奠定良好且全面的法律基础。
关于“生态农业”,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概念。美国认为生态农业是指不使用农药、人工合成化肥、生长调节剂的农业。欧洲国家认为生态农业是指使用有机肥料、科学化的种植方法、自然控制病虫害和杂草的方法等。而我国对于生态农业概念的界定,更多地融入了传统农业文化与思想的精华,总结了前人丰富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现代化技术来构建多层次、多功能以及多结构的特色农业发展模式。
因此,我国生态农业具有非常明显的“中国式”特征。第一,具有一定的协调性和系统性。通过资源共享以及优势互补,让农业产品更加绿色健康。第二,具有一定的因地制宜特点。土地面积广阔且环境差异大,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生态农业发展特征,地域特征较为明显。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很多生态农业法律保护制度,但是不同制度之间的配套性、协调性和衔接性较差,导致生态农业法律保护制度不能够全面落实,且不能够发挥应有的效用。如:在政府对生态农业保护的职责中,虽然有一系列的规定,但是在各项规定条款中并没有关于政府滥用职权、过分强化权力的责任条款,法律的缺失直接影响了法律实施的配套性。此外,监督机制的不配套也会促成行政不作为或是滥用职权的情况,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辩解权、实效权等方面的规定。
第一,部分领域存在立法调整空白。我国现行的关于生态农业的法律法规已经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但是依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立法空白。如:在土地污染防治和保护方面,由于土地污染的主要原因来源于化肥、农药、污水灌溉等方面,而这些又是农业发展过程中会大面积使用的方法,因此,我国并没有对此设立专门的、完善的立法来加以防范和治理。在农用植物遗传资源保护方面,无论是在植物遗传多样性基因库还是在野外,安全性都受到了一定的威胁,且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并不完善,甚至很多地方区域还没有此方面的立法。
第二,从整体上来看,我国关于生态农业的法律制度已经向着更加完整的方向发展,但是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很多法律都只是简单地提供一些原则性的规范和要求,不够全面,可操作性不够,并没有以生态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础而制定相应的法律保障条款。
第一,建立综合决策和协调机制,将生态农业的发展纳入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通过“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公共政策生态农业评价制度、农业经济绿色统计及审计制度、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和管理职能、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生态农业环保安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全面加强立法配套制度的建设。
第二,鉴于当前生态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农地闲置、浪费、撂荒、退耕还林等现象,很多地区都没有给予合理的处理方法,导致土地资源的浪费。从本质上来看,该现象是由于立法配套机制的不完善导致的。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要做好后续的管理和规划工作,将农地资源、草场资源、林业资源等进行全面的管理和规划,制定相应的保障机制对农地进行合理处理,避免浪费的同时体现出更多的生态性特点,为生态农业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第三,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为广大人民提供基本保障和服务,因此,在完善配套制度的过程中,还应当要加强生态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的建设。政府以及社会相关机构应当要积极向农民提供生态农业技术的咨询、转让等方面的服务,完善技术推广的政策支持体系,为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在人力、财力、技术等方面给与全面扶持,保证相关政策落实到位的同时也能够促进先进技术的进一步使用,为生态农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第一,构建更加完善的生态农业相关立法体系,填充立法空白。首先,加强生态农业环境方面的立法建设,如:严禁有害化学物品在农地中使用,降低高消耗、高污染以及高投入的农业发展模式,切实保护农业的生态环境健康。其次,我国生态农业相关法律的建设可以适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加紧修改现行的《农业法》中的有关内容,可以适当将《农业法》与《农业清洁生产法》结合为一体,对生态农业做出更加具体、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与此同时,将现有的、涉及到生态农业的法律全面贯彻和执行下去,包括《森林法》、《环境保护法》等,加快修订其他相关法律,如:《自然资源法》、《有机废弃物排放法》等,从宏观层面做到有的放矢。最后,要对立法空白进行填充,如: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可以制定针对来源于农药、化肥、污水灌溉等方面的防范与治理措施,加强对农地土壤的监控,并通过改善土壤有机质结构来保持土壤的肥力。在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可以在现行的《种子法》基础上制定更加详细的法律,用以促进农作物遗传资源的繁殖、交流以及传播,甚至是监控和评估新植物种类的引进。
第二,改革现有的执法体制。首先要明确生态农业建设过程中不同部门的职能范围,如:中央进行统一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进行统一监管、不同部门进行分工管理等,避免责任推诿的现象。其次,针对各种事件的执法过程要一视同仁,避免城市污染转嫁给农村,同时也避免生态农业发展中产生的破坏性问题的出现。最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展开执法联合执行的机制,针对生态农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性问题,环保部门、农业管理部门以及政府部门联合进行执法,以强硬的措施预防并制止破坏生态农业的行为。
第三,加强生态农业规划和相关法律标准的建设。首先,生态农业建设需要在政府的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下展开,因此,政府需要制定具有当地特色的生态农业发展战略,同时在立法保护方面也要具备一定的地域性特色,避免盲目照抄而影响了生态农业的建设。其次,针对不同的区域应当要制定不同的生态农业发展条例,侧重于相关标准的制定,如:生产技术标准、农产品质量标准、环境评价标准等,特别要重视当地农田的农药及化肥使用量、秸秆燃烧、粪便排放、农田灌溉超定额等方面的内容,在做好生态农业规划的同时也能够对各个方面进行严格控制,并辅以相应的惩罚措施,保证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真正发挥出制约的作用。
综上所述,生态农业的发展是促进我国农业建设生态文明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在生态农业发展的过程中,相关法律保障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要在明确生态农业的内涵与特点的基础上,对我国生态农业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通过不断的修订和补充来建立更加完善的生态农业法律保障体系,为我国生态农业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