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利
忻州师范学院,山西 忻州 034000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霍姆斯曾说: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刑法学作为法学核心课程和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尤其是刑法分论的内容,涉及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些犯罪类型,在教学中对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和提升直接关系到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关乎到学生的实务能力的高低。所以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在传统的刑法分论教学中,为了解决课时较少和内容庞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最常见的就是老师“填鸭式”的灌输讲授和学生被动接受的这种模式,在教学过程中按照刑法典规定的体系,甚至是刑法典中法条的先后次序讲述。这种依次讲授的方法一方面容易使学生厌学,另一方面导致学生接受的知识容易局限于具体各罪的具体规定,但对相似罪名的关联、区别没有领会。再加上课堂上由于时间的界限虽然穿插了一些案例,但综合性强的案例应用讲解的少,这样学生们只是机械地、被动地学习理论,零星地记住一些罪名,不能全面地把握和理解法条,对具体刑事案件如何正确定罪与合理量刑,一筹莫展,无论将来实习还是就业去了司法部门,一时间不能适应司法实践对知识和能力的要求,刑法教学最初的目的也难以实现。据笔者对本地毕业一年的法学专业学生调查统计结果显示,目前法学专业毕业生一年内大多不能适应法律实务工作,对在实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能准确全面地分析和把握,也不能独立恰当地处理,在面对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2—2017年称为国家司法考试)更是无力——感觉所学知识与考试要求相距甚远,尤其是面对加大案例分析考查力度的要求。
我国法学教学的目标不仅培养学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而且还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程度的法律实务技能。因为现实生活是丰富多彩的,生活中的好多案例都具有自身的特点与特殊性,表面看起来与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吻合,在这种情况下,依靠零散的知识没有办法解决生活中出现的法律纠纷。为了弥补传统填鸭式教学方法的不足之处,应把法律实务技能的训练引入到教学之中来。如何在刑法分论教学中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使学生在扎扎实实掌握刑法分论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以及基本原理的基础之上,把握刑法分论规定的内在精神,并且能运用所学的知识去处理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是刑法分论教学所追求的目标,也是刑法教学的基本任务和核心内容。
目前大多数的刑法教材中刑法分论体系采用的是传统的排列体系。一些知名学者针对传统刑法分论体系的弊端提出了改进意见。在他们所编著的教科书中,没有受传统刑法分论体系的束缚,注重不同罪名之间的相关性,对刑法分论重新进行排列或者组合。比如说张明楷教授在所著的《刑法学》教材中,对于十大类罪的排列采用的是传统的体系,但是在各类罪的排列组合时,把相似的、容易混淆的一些罪名放在一起分析说明。如分论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把14个罪名根据犯罪构成特征分为四小类:暴力、胁迫型财产犯罪窃取、骗取型财产犯罪;侵占、挪用型财产犯罪;毁坏破坏型财产犯罪。还有周光权教授在《刑法各论讲义》中,突破刑法典的固有体系,把分则的内容重新排列组合,把分则分为三编、十章,并对类罪的顺序重新调整。第一编为”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主要涉及的是与人们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些罪名。该编分为两章:第一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章侵犯财产罪。随后把侵犯财产罪分为如下五种类型:夺取型、交付型、侵占型、挪用型、毁损型。可以看出,这些知名学者对刑法分则体系的阐述都注重罪名之间的关联。因此有必要参考知名学者的思路,吸纳他们思路中有益教学的内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做:
1.重新整合刑法分论的教学体系
打破刑法分论的传统固有体系,重新进行分类整合,在各罪的分析排列时,要考虑罪名在生活中的适用频率,发案率高的罪名放在前面,再把特征相似易混淆的一些罪名放在一起分析,比如说讲述抢劫罪时,关联的罪名会涉及到抢夺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强迫交易罪,在分析抢劫罪的罪数时,甚至会涉及到故意杀人罪。为了增强学生的学习效果,可以打破传统的体系排列,把有关联的罪名放在一起讲解,以点带面,以点化线。这样教学的结果学生掌握的罪名就是一系列的。
2.把分则中常见的的犯罪分为10类
(1)基础的两类——侵犯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近些年国外的刑事立法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和《法国新刑法典》中,在分则第一章排列的都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第二章是侵犯财产的犯罪。他们特别突出保护个人法益,彰显了个人法益优先的法律理念。英美法系虽然不制定成文法典,但是学者们在其研究成果中,也是侵犯人身的犯罪置首,侵犯财产的犯罪紧随其后,后面才依次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
我国传统刑法分论教学体系仍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放在首位,该类罪规定的12个具体罪名,犯罪构成相对简单,不容易与其他罪名混淆,在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也较低。而把发案率很高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排列在分论第四章,侵犯财产的犯罪排在第五章。如果授课时以此顺序讲授,容易让学生厌学,学了将近二百个罪名,解决不了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毕竟学生最关心的是与自己的生活联系密切以及常见的一些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军人违反职责罪等犯罪,没有兴趣,在现实中的发案率也不高,另外这些犯罪类型不复杂。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发案率最高,刑事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犯罪就是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盗窃、抢劫等犯罪。不仅如此,很多其它犯罪也会与这两类罪牵扯到一起,影响犯罪性质的认定与罪数的认定。如果我们在讲授刑法分论时,先讲解这两类犯罪,学生既有兴趣,又能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当然这两类犯罪也应先讲授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往往也会侵害人身权利,如抢劫罪往往采用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的犯罪手段,出现抢劫中的杀人伤害行为,在抢夺罪中针对财物使用暴力往往也会伤及财物所有人人身,敲诈勒索中的威胁行为也会危及到人身权利。因此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是基础。
(2)其他依次分为:职务类犯罪(包含贿赂类和渎职类)、侵害公共安全类、侵害市场经济类、侵害社会秩序类、非法持有类、赃物类、背信类、伪造类等八种。
这种打破传统重新建立刑法分论的教学体系,能从一个罪出发,牵出与其相关联的几个罪,比如说讲述受贿罪,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以及相应的行贿犯罪都会牵扯出来,使学生准确地把握各种受贿罪的主体以及具体表现形式,而且与行贿的对应关系,真正能够区分这些关联罪名,准确地掌握基础理论和知识。
刑法作为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讲授基本理论时,离不开大量典型恰当的案例。教师通过大量典型恰当的案例中找准分则的重点难点以及法条之间的竞合、犯罪之间的牵连、转化问题,然后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案情,准确地把握定罪量刑。因此讲授刑法分论,需要教师付出很多,既要通过法律事务积累丰富的经验,又要选择适合教学的充足案例备用。同时刑法分论的教学对教师的知识要求也很高,要打通实体法与程序法,实现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在此基础上,要求教师也要打通刑事、民事、行政的壁垒,对具体案件性质的判断要准确。不能说是一起交通事故涉及的仅仅是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却用刑法相关理论去解决。面临学生和熟人咨询一些实际问题时,应当给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这就要求教师要注意收集和掌握大量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例,以便于在案例教学时得心应手。
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一名法学专业讲授刑法分则的教师,应重视积累常见多发的疑难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来挖掘分则授课的重点和难点,以点带面整体把握刑法分则的核心内容。当然案例来源首先是从媒体上获得,这些案例往往简单易懂,学生接受起来非常容易,而且印象特别深刻。其次,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案例应是从实践中收集而来,我们系近几年来实习学生主要在县市两级法院收集以及系里兼职律师经办的一些典型案例。最后案例应在原有基础进行加工深入,根据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经过加工综合,案例就具有典型性、疑难性和综合性,就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中设计的案例。
培养应用型的综合法律人才都是建立在视野广阔知识深厚的基础上的。”法律制度所应得到的尊严和威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的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呈现出来的面孔往往是冷酷无情的,对犯罪人来说往往意味着生死予夺,因此“刑法永远是令人不寒而栗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与实施就能体现刑法对犯罪人的人文关怀。比如说对未成年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符合缓刑条件应当缓刑等。当然刑法的人文关怀还体现在刑法的谦抑性上。所以刑法学教学的内容不仅注重专业知识,还应加强学生的人文素养,让他们逐步形成正确的三观。此外,还应该重视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不仅让学生明白从刑法上分析这种行为构成什么犯罪该怎么处罚,还应当从多学科的角度探求解决策略。
判断学生是否具有法律实务能力,至少要求学生具备较高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法律事务探究能力、法律沟通能力以及运用法律管理事务能力。为了提升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应该至少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训练:
案例教学是法学教学中常采用的教学方法,刑法分论的教学也不例外。案例教学就是刑法分论的教师根据所授理论内容所需,选择适用典型适当的案例(在上一问题中就阐述了案例的收集和积累),设置一些启发性的问题引导学生去探究和解决,首先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法律思维去分析去探究解决,然后通过老师综合分析学生们出现的一些共性问题,最后讲评案例完成教学过程的教学方法。比如说这两年颇有影响的,首先从故意伤害罪的角度分析,一审判决无期徒刑,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里面也涉及是否属于特殊防卫的争议?“于欢案”背后的案件还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九项犯罪,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去分析解决这类型的案例,容易引起学生的兴趣,有助于学生增强学习的主动性,有助于培养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事务探究能力。
模拟法庭是指选用一个具有代表性的真实案例,按照学生的意愿让他们分别扮演刑事审判中的各种角色,尽可能按照真实法庭审判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模拟审判。通过模拟法庭的实训活动,首先可以发挥模拟法庭”说法”和”演法”的双重功能,避免课堂上单纯理论教学让人乏味的弊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求精神;其次学生在模拟审判中能够知悉审判流程和熟记审批程序;另外也锻炼了学生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管理法律事务的能力。总之,模拟法庭这种实训方式没有什么成本,容易开展,在讲授刑法分论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讲授经常组织。对于每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在校学习期间至少要充当一次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角色。经过模拟法庭的演练,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将逐渐形成。首先,模拟法庭为学生学到的理论知识找到了一个恰当运用的出口。同时他们还须进行案例分析、证据搜集和整理、文书写作、庭审准备等方面的实战训练。通过这些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合作能力、应变能力和协调能力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提升。其次,模拟法庭给了学生自我展示和发挥的机会,通过不同角色的扮演,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使学生实现了自我认知。最后,模拟法庭为优秀学生提供了发展的平台。我系参加过几次山西省省内大学生模拟法庭大赛,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这些学生通过大赛形成了职业认同感,对日后人生道路的选择多了理性指引。
这是”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方式之一。我系专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通过接受不同案件的法律咨询,让学生参与进来解答。让学生通过真实案件了解到刑事常发案件涉及的罪名有哪些,通过和当事人交流,也能发现不同案件当事人的不同心理活动,进一步了解犯罪的常见诱因。对自己掌握易混罪名也有帮助。在笔者带领本专业大二学生开展法律咨询的活动中,学生们的态度很积极,完全不同于以往课堂单纯讲授时学生被动的状态,能够结合咨询的具体案件类型,积极地查找法条和有关资料,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教学效果良好。学生在参与法律咨询的过程中,在教师的指引下,提高了运用法律原理和法条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会了与当事人有效地沟通,也训练了法律表达能力,缩小课堂知识教育与实务能力要求之间的距离,法律职业观念也会逐渐增强。
旁听公开审判,我们通常是组织学生到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忻府区法院旁听法庭审判的全过程的实训教学方法。旁听的案件一般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较为复杂疑难的案件。通过旁听案件,让学生体会不同的法律工作者思维的角度不同,法官作为中立者,该如何凭借法律实务能力平衡控辩双方的利益以及自如地驾驭庭审,检察官在代表国家公诉时如何运用证据来控告被告人,辩护律师从哪些角度去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旁听审判和模拟法庭可以结合起来运用,以便于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
总之,刑法学是一门法学核心课程。刑法学教育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工程,只有在刑法学教学改革过程中,贯彻”以学生为主体”的理念,切实考虑学生的发展需求,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才有可能培养出高素质复合型的法律人才,才能满足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才能满足法治建设和法治社会对刑法学教育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