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锁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内蒙古 鄂尔多斯 017200
我国刑事诉讼法采法定的证据形式,规定了8种证据种类形式。我国证据分类制度的法律应当是‘限制证据能力’,就是以证据分类制度来否定法定证据种类的证明能力。”①但是限制证据能力的理论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凡是一切能够查明案件的事实都是证据的规定相违背,“学者们一方面主张证据必须属于法定的种类才能进入诉讼,一方面又担心这种做法会导致不合理地排除证据。”②。我国刑事证据分类的重点在于如何从静态中区分彼此,而非着眼于如何在动态中有效利用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此种立法模式存在以下缺陷和弊端。第一,存在封闭性。严格限制的证据形式,看似整齐划一,但却阻止了新事物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途径,新事物的不断出现必将触动证据种类划分的基础。第二,存在滞后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我们能够认知和接受的材料形式规定为证据种类,而将未来可能出现的证据形式排除在外,造成刑事诉讼法与社会定期脱节。第三,存在不稳定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种类作出的严格规定,内涵不够周延,概括范围小,现有证据种类的划分无法有效应对社会实践日新月异的变化需求。第五,缺乏抽象性。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既包含书证,也有勘验、辨认等笔录,但从实质着眼不论从载体亦或是证明方式而言,勘验、辨认等笔录也应属于书证,二者同样适用最佳证据规则。因此,书证应属于上位概念,而勘验、辨认等笔录则属于下位概念法,二者本不应置于同一层面相提并论,但现有证据分类中将二者分开列举,理论基础不够充分而且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也有限。
证据源于犯罪事实又区别于犯罪事实,证据最核心的功能是还原犯罪事实真相。“开放的证据分类方式,更具有灵活性,能够适应司法实践中不同形式的各种证据材料的要求。”③不同的证据对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是有区别的,笔者建议应以此为依据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1.证据的真实性是等级分类的基础。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材料只有确立了真实性后才能进行证据等级分类。证据材料是一个中性概念,只有经查证属实确立了真实性后才能为证据分类提供前提条件,进而在庭审过程中有效适用证据等级规则,提高指控犯罪的效率。
2.证据的合法性是等级分类的保障。刑事证据应由侦查机关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并经层层审核把关方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证据等级分类的意义在于更高效地发现案件真相,只有确立了刑事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等级划分便有意义,才能有效利用证据分类使用规则,从而提高指控犯罪的能力。
3.证据的关联性是等级分类的依据。证据来源于案件事实,二者属于伴生关系。但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有程度区分的,且有直接联系与间接联系的区别。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是不同的,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的案件事实的范围和内容也是有差异的,关键核心证据可以描述案件事实的全貌,边缘证据只能揭示案件事实的部分真相。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程度是等级划分的另一个依据。
按照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可将证据划分为三个等级。
1.一级证据与案件事实结合程度异常紧密,可以单独、全面揭示案件事实真相。一级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独立性,一级证据可以合法、真实地单独证明案件事实,案件中有一级证据存在,案件核心事实便基本明确,此时其他证据仅起辅助作用。二是全面性,一级证据可以记载案件事实发生过程的几乎全部经过,包含案件事实的各种要素,比如案件的起因、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作案过程等。三是排他性,当出现其他个别证据与一级证据相矛盾时,一级证据可以推翻与其矛盾的其他证据。
最为典型的一级证据是全面客观记录案发过程的监控视频和现场目击证人证言。但需要注意的是,是否构成一级证据,并不取决于证据的外在形式,例如一个故意杀人案件中一段存在视觉死角的监控视频,片面记载双方当事人殴打过程,但无法客观反映嫌疑人使用什么工具,采取什么方式将被害人杀死。该证据虽属监控视频,但由于其无法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便不属于一级证据。又如同样是现场目击证人,由于畏惧嫌疑人报复或者记忆力差,导致其所作陈述仅仅能反映部分案件事实,此时该证据同样不能作为一级证据使用。
2.二级证据与案件事实结合较为紧密,可以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但是涵盖范围并不全面。该类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片面性,该类证据只能证明案件部分事实,不能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真相。二是依赖性,由于此类证据只能证明案件部分事实,因此需要配合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案件事实。比如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件中,现场目击证人声称看到嫌疑人持刀进入案发房间,但他并没有看到案件全貌,他的证言只有配合其他证据才可能完整的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三是呈现碎片化的特征,案件发生后,侦查机关逐步搜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此类证据互相独立,松散地存在着,往往需要办案机关尤其是起诉部门认真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架构证据链,来认定案件事实,案件中大部分证据属于此类证据。
3.三级证据,可以称为外围证据或者基础证据。此类证据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的证据,例如户籍证明,履历情况;侦查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的证据,例如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证明犯罪嫌疑人量刑情节的证据,例如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自首立功等材料。该类证据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形式单一,此类证据多为侦查机关调取或制作的书面证据。二是远离案件核心事实,此类证据共同特点是单独或合并几项均不能证明案件发生的过程,无法揭示案件发生过程的原貌。
在对刑事证据进行分类定义的基础上,需建立相应的证据分级使用规则,从而提高定罪准确率和庭审效率。
1.优先关注一级证据。一级证据是支撑案件事实的基础和骨干,其对证实案件事实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案件发生后,其他等级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能力有限,而一级证据基于其与案件核心事实的紧密关联,拥有天然优势。侦查机关在搜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将重点放在能够反映案件事实全貌的一级证据,在侦查源头做到区别对待,确保第一时间固定一级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要首先甄别一级证据,抓住案件核心事实。在审判阶段也应将庭审的举证质证的重点放在一级证据上,确保案件定罪准确。对一级证据的举证质证应做到详尽,要发挥好举证、示证平台优势,充分展示一级证据,要确保关键目击证人出庭作证。控辩双方可以围绕出示的证据进行充分质证,深入交换意见,以便法官在庭审中作出更加明确的选择。
2.善于利用二级证据。二级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不能像一级证据一样直接证明案件的核心事实,但经过合理归纳的二级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依然不可小觑。侦查机关在搜集该类证据过程中应最大限度确保真实性和取证合法性,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需要对该类证据进行重点分析和整理,通过对纷繁复杂的证据材料进行研判,找到各个证据之间的链接点,抽丝剥茧剖析案件事实,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需要重点围绕各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进行详细举证,注重通过举证来架构案件事实,应避免就事论事简单举证。
3.适时过滤三级证据。三级证据只能证明嫌疑人身份及有关量刑情节的部分事实,远离案件核心事实。侦查机关要认真做好证据收集整理工作,确保真实性与合法性。进入庭审程序后,一是要将该类证据从证据体系中单独剥离,置后进行举证质证,为一、二级证据的详细出示和论证,让出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二是为提高庭审效率,应将该类证据简要出示,只出示证据名称和所要证明的问题即可,辩护人在庭前一般都已经阅卷,对侦查机关搜集的程序性证据已经有足够了解,而且此类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实范围和力度都有限,因此在出示的时候就要简化处理。
[ 注 释 ]
①林劲松.我国证据分类制度的功能反思—以刑事诉讼为中心的分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5,45(3).
②陈瑞华.证据的概念与法定种类[J].法律适用,2012(1):21-30.
③龙宗智.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J].法学研究,2005(5):8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