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儒飞
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安徽 淮北 235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规定:如果允许他人从事卖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因此,我国刑法的规定是简单的,没有具体的定义和解释犯罪主体和主体的具体情节。卖淫行为模式。虽然这种概括和原则的规定有利于列入各种形式的犯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长期的案件,即允许卖淫的标准不统一,具体法律的适用存在很大差异。重新思考案件处理的平衡。因此,系统地研究和讨论与卖淫犯罪有关的问题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帮助组织他人从事卖淫和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是一项共同罪行。组织卖淫罪是指通过招募、就业、胁迫、引诱和容忍控制大量妓女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是指组织他人从事卖淫的共同犯罪,包括保镖、暴徒、会计师等。没有任何关于组织他人从事卖淫和协助组织他人从事卖淫的争论。为了构成共同犯罪,犯罪人必须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组织卖淫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知道自己在本组织中从事卖淫活动,决心实施这种行为心态,通过主观犯罪来协助卖淫组织不仅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存在,而且还认识到卖淫是一种共同的犯罪和组织卖淫罪,两者的犯罪意图是相同的;客观地,协助组织卖淫的罪行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和卖淫,虽然分工不同,其作用不同,但它们相互关系,为了达到同样的犯罪目的和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
(二)需要单独起诉协助组织卖淫(根据卖淫的帮凶)根据我国刑法第358条第3款,组织卖淫方面的援助具有特定的刑事罪和单独的法定刑,被认定为单独的罪行,但关于是否协助组织卖淫的辩论应该是一个单独的罪行。协助组织卖淫实际上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根据传统的共犯理论和我国刑法中传统文化与量刑的分类,似乎存在着一种犯罪(由共犯、区分委托人、协助共犯、教唆者、设置不同的法定刑等)。在刑事诉讼中,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评估。刑事罪行包括协助犯罪行为并在犯罪时处以刑罚,但将有助于独立作为其理论和实际基础的主要犯罪行为。共同犯罪是一种具有不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符合刑法的发展趋势,即援助人员的主要犯罪行为。
卖淫罪共犯协助在整个组织内组织卖淫和卖淫。如何区分定罪有许多争议。提交人认为,区分有助于组织卖淫和卖淫的帮凶的关键是它是否为罪犯。"组织行为"的执行,只要组织行为的执行,是组织卖淫的罪行的范围。这种组织行为不同于联合犯罪中的"有组织犯罪"概念,但它也包含"有组织犯罪。"组织犯罪的概念,也可能存在于有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但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性只能在有组织犯罪是主要犯罪和共犯时反映出来。
(一)把握罪恶与非罪的界限实际上,有必要防止卖淫中的所有工人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被定罪。除严格遵守刑法的刑事构成外,还应注意犯罪的持续时间。没有为协助组织卖淫的时间提供刑法和司法解释。我认为这不是定罪的关键。它是要考虑时间的问题。首先,犯罪人的主观和未知情的辩护必须协助组织卖淫。在截止时间内协助VIN。直接指示你自己的主观意图,如果你不知道被雇佣的人,只工作一天或两个,不要排除你的主观无知;其次,如果援助卖淫的执行时间太短,情节就严重轻微,不需要使用刑法来惩罚。
(二)量刑平衡理论界对一些学者提出的协助卖淫组织独立定罪的批评之一是,它与卖淫组织分开,并失去了惩罚的比较对象。难以准确地反映犯罪的基本原则。与法律上的犯罪相对应,导致量刑失衡。如何在实践中实现量刑平衡是检察官和法官的重点之一。由于投资和规划背后的老板不负责日常运营和管理,所以他经常发现其踪迹。当犯罪发生时,他们必须在现场。本组织和管理人员负责,但通过该组织从事卖淫活动,这相当于对象从客观行为的角度发挥的作用,但一旦这个主题组织了卖淫的罪行,个人就面临五年或更短的刑期,并调查他的主观意识。通常由其他组织使用。ERS等人在考虑妓女与幕后老板之间量刑平衡的问题时,在司法实践中没有表现出法律有效性和社会有效性的统一。
因此,对于年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强迫妇女从事卖淫,迫使受害人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违反行为的目的、客观方面以及主观和客观方面符合强奸罪(间接犯罪),并应符合法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强奸的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与他人没有性关系,但从事其他淫亵活动,有时与委托人的间接淫秽一致,但行为人不符合主要条件,不是犯罪。同样,侵犯妇女权利和强迫妇女卖淫,造成严重伤害的人也可能因蓄意攻击而受到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