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冠城
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浙江 余姚 315400
长时间以来,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一直都处在一个让人较为担忧的状态,国家虽然在很长一段时间都为其付出了努力,可是效果依然还是不够明显。之所以会如此,笔者认为其关键还是在于我国现如今形式诉讼结构之中控辩双方力量失衡,所以要想真正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其关键还是要对我国形式诉讼结构进行改革与完善,尽可能实现控辩双方力量的相对平衡。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笔者也进行了如下分析: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主要的职责就是借助于自己的法律知识来为身陷刑事诉讼的公民提供帮助,从这点来分析的话,其权利应该是两个方面的,一方面是律师自身应该有的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律师为他人所提供法律帮助时应该要享有的执业权利,就目前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情况来看,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律师是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其主要的职责就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可是就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权利保障情况来分析,我们却发现律师本身的合法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首先,就我国对于律师执业安全方面的立法情况来看,依然还是没有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其虽然对执业律师业务范围进行了规定,可是对于律师们的人身保护以及执业保障方面也没有进行合理的规定,只是在《律师法》中提出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能受侵犯”,并不存在任何的可操作性。其次,形式诉讼中辩护律师所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较重,其在工作过程中会面临着较大的难度和压力,更甚至还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打击、阻挠、干涉律师依法执行现象的发生,这也直接侵犯了律师的人权。
辩护律师在进行控辩的时候,对抗性可谓是最为基本的特征,我国形式诉讼方式在改革之后虽然已经从基本上确立了控辩式模式,也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内容,但是从本质上来分析的话还是能够发现依然还是没有脱离出职权主义的巢臼,在这种情况下,诉讼结构内在机制明显存在不平衡性,这也直接促使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执业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首先,监控方在刑事诉讼中扮演者控方与法律监督者的双重角色,很容易会促使审判出现不公正等情况,这个时候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使效果自然也会大打折扣。按照控辩式诉讼结构要求,检察官与法官两者之间最好要具有严格的审判距离。可是,我国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自然有权依法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所以两者之间的距离自然也就不够合理,法官在面对监督者的时候,甚至还会在审判过程中不自觉的向控方靠拢,这也就促使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了威胁。其次,控辩双方力量十分的悬殊,这也而促使律师在刑事诉讼之中收集证据的时候,其权利间接也会受到威胁。律师和国家追诉机关相比较的话,两者之间的力量可谓是十分悬殊,追诉机关掌握了各种先进的侦查设备以及技术,也可以依法进行搜查、讯问、扣押等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的时间相对而言也更加的充足;可是律师在进行调差取证的时候就十分的困难,得到的支持也较少,所以也促使律师执业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针对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进行完善:
假设观念落后于制度,自然会促使行动中的法律和纸上的法律出现缝隙,而制度要想真正得以正确发展,则需要及时更新司法观念,这也是制度落实的基础与前提。为此,要想真正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首先需要司法机关构建出正确的司法理念,加强对辩护律师权利的维护。在上述分析中我们就有提到辩护律师与国家司法权利对比而言,还是处在较弱的位置,再加上司法机关经常会将律师作为自己的天生对手,这也促使控辩审三方地位出现严重的不平衡,这个时候要想维护辩护律师权利,自然需要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转变自身法律意识,加强对辩护律师权利与职责的保护。
要想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笔者认为还需要适当扩大律师辩护权范围,具体而言,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对会见阶段的权利进行扩大。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进行适当扩大,增加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使用电子设备的取证权利,改变传统单一的会见笔录形式,增加录音、拍照与录像等权利,这样就能更加真实且客观的对犯罪嫌疑人口供进行有效保障。其次,还可以细化会见许可案件的一些具体罪名,对会见制度进行丰富。在刑事诉讼法之中对于一些较为特殊的案件法律有进行相关概述,而其主要特征则是以侦查难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等特征。就我国刑事诉讼法来分析的话,对于限制辩护律师会见权方面的规定,给司法机关留下了较为自由的裁量权利,长时间下去很容易会造成机关出现滥用权力等问题。为此,要想保障辩护律师权利,还需要对刑事诉讼法会见权进行重新审视与完善。
2.调整调查取证权。在刑事诉讼法之中,有关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方面的规定现如今还是最开始的状态,辩护律师在向当事人提供证人取证的时候,依然还是需要获得司法机关的认可。在这种限制条件之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工作自然也就受到了较大的制约与妨碍,威胁到了辩护律师的权利。为此,要想保障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的权利,我们可以积极借鉴其它国家合理的法律体系,对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适当调整,这样就能有效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
3.对辩护律师意见权进行细化。在新刑事诉讼法之中,很多程序之中都为辩护律师赋予了一定的意见权,可是这种意见权从本质上来分析的话可谓是纸上谈兵,并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意义,对于究竟是否要采纳辩护律师有何应对措施等多方面也没有进行明确对顶。针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要想更好地维护辩护律师的权利,一定要对辩护律师意见权进行细化,像是什么时候可以采纳辩护律师意见权等等,这样就能让辩护律师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律师的相关权利并没有进行保护,甚至还具有一些威胁的条文,像是刑事诉讼法之中的第306条就是辩护律师最严重的威胁。针对这一现象,笔者认为要想有效保障刑事诉讼辩护律师权利,可以赋予刑事律师辩护豁免权,尽快结合实际来进行完善与保护。
综上所述,一个律师能够充分且独立的行使自身的辩护权利可谓是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象征,可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权利明显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工作自然也就会受到影响,所以我国应该要尽快对刑诉法进行完善,赋予律师正当权利,加快建设法治社会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