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蕾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根据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会议精神,我国开始了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各地人民法院、司法机关在工作精神的指引下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尝试,为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正式出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轻微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的一种,通常指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律后果轻微的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认定为轻微刑事案件。但是这一定义太过于笼统,案件的轻微与否不能仅仅通过法定刑期限进行判定,应当对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后,综合考量后再认定其是否为轻微刑事案件,这意味着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基本概念基础上,轻微刑事案件的认定应当灵活,在不违背正义初衷的基础上,通过轻微刑事案件的认定及程序采用来实现司法效率的目的。
现阶段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严格定义仍存在较大争议,法理学界对其认定有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两个概念,其中形式标准主要活跃于司法层面,实质标准主要是从立法角度出发考虑的。这主要是由于两者的出发点不同,形式标准追求的是一种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以及实体上的效率原则,形式标准存在的原因是刑事案件多种多样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一种较为笼统的思想观念作为指引。举个例子来说,法定量刑低不一定意味着社会危害小,而社会危害大并不一定意味着情节严重、量刑高,还有很多可能情节严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纯自诉案件等,如果严格按照规范标准采用速裁程序,很多本不应占用太多司法资源的简单案件流程就会复杂,还会有很多应当采用一般程序的普通案件裁判就会有失公允。从司法实践角度出发,轻微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是一种服务司法效率和社会公正的程序与工具,需要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找到效率和公平的平衡点方可适用。
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使用那么就必须要明确什么样的案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不能因为法理学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就随意采用认定标准,这样一定会带来司法实践活动的秩序混乱。
现阶段交通肇事、伤害、盗窃、抢夺等罪名下许多案件都归为轻微刑事案件处理,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能够纳入轻微刑事案件的案件不仅仅局限于这些罪名,还有很多影响甚微、社会危害小以及未遂形态犯罪都具有纳入轻微刑事案件的条件。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罪名限制在有些时候是有失公允的,同时罪名列举也有其自身局限,在犯罪形态日益丰富的今天,无论采取怎样的列举表达都无法穷尽一种形态的犯罪。因此我认为将罪名限制取消,从宏观标准出发,给予办案人员更大的自主权,由其通过自身价值判断和取舍来评价是否能够将案件纳入轻微刑事案件范畴,这么做也更加合情,但是也存在滥用的隐患。
总之,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认定,不能对其增加明确的限制,以突出法治的感性特点,但是也不能将所有量刑上轻微的案件认定为轻微刑事案件,以明确法治的理性思维,不能不加区别也不能机械套用,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这就对法律工作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
轻微刑事案件因其“轻微”,所以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应当以效率为目标进行诉讼程序上处理,以避免过度占用司法资源,根据一般先发及法律精神,我认为现阶段广泛适用的轻微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中可做以下调整。
(一)羁押问题。通常羁押是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但是羁押的目的是为了案件侦破需要,以保证嫌疑人随时到场。轻微刑事案件中,羁押并未适合的强制措施,若嫌疑人有较大主观恶性或案件有较大社会危害性,那么案件也就不能称作轻微刑事案件,因此我认为对嫌疑人人身进行限制并非必要,因此轻微刑事案件中应当慎用羁押。
(二)和解(调解)问题。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其根本目的是对案情明确、无争议、影响小、情节轻或量刑小案件简易程序的再度简化,是为了更合理的利用司法资源,若想进一步强化司法效率,那么不妨将此类案件和解(调解)使其不进入诉讼主体程序,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和解不失为此类案件的最优选择。
(三)被追诉人的知情权问题。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轻微刑事案件的速裁应当为“一审终审”,为此必须要保证双方当事人,以及被追诉人的知情权,应当确保被追诉人充分知情后才能按照程序采用证据、罪名、量刑的相关规定。被追诉人知情权的保证是确保速裁程序有效性、合法性、合理性的关键,也是更好地分配司法资源的前提。
(四)救济权利问题。权利的救济一直以来是刑事案件保证公平正义的保障,即使在速裁程序中也务必保证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尤其是被追诉人的救济权利,应当严格按照刑诉法相关规定,在过了上诉期后方可执行。应当完善相关立法,为速裁程序中权利救济进行规范性规定,以进一步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五)是否扩大使用。速裁程序本质上是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精简版,是在保证公平的前提下对司法审判效率的优化。若可以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那么是否可以酌情考虑扩大速裁程序的应用范围。我对此持肯定意见。当公平正义可以保证的时候,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只是实现国家权力、法律威严的一种方式。若案件确实轻微,当事人态度良好且社会影响小、量刑轻,那么采用速裁程序更有利于快速实现当事人权利,对公民个人、社会稳定和国家法治均具有积极意义。那么当案件具备速裁条件时,办案人员不妨积极为当事人和案件争取速裁可能,快速、稳定、有效地使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使正义不再迟到。
(六)关于速裁程序的启动问题。依据我国现阶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速裁程序主要为建议启动,并不能直接启动(未赋予法院直接启动速裁程序的权力),这一条件限制了速裁程序的使用,不利于速裁效率和司法效率的提高,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滥用与浪费。我认为当嫌疑人、被诉人以及案件均具备速裁条件时,司法部门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备案,然后直接启动速裁程序。
法治的刑民合一到刑民分立经历了漫长的探索与发展阶段,在现代法制中,刑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但是我们不能让刑事案件成为当事人、社会与司法部门的负担,应当对各类案件的适用程序进行积极探索与改进,在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权利的基础上,进行程序上的优化与简化。轻微刑事案件的速裁程序只是一个试点与代表,未来一定有更加效率,更加节约司法资源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但无论何时何地,法律人都应当秉承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公平为本、效率其次为原则从事司法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