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经济全球化新变局背景下的经济法律制度调整和完善

2019-12-13 12:58
法制博览 2019年22期
关键词:国内法国际法形势

刘 旆

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山西 晋中 030600

现阶段,经济全球化变局不断推进,我国要审时度势,在新形势下完善经济法律,积极参与到国际法的制定中,调整国内法律和政策制度,确保经济发展满足一体化形势。因此,笔者就如何在国际互动中坚定立场,维护本国权益,在贸易交流中获得稳定的发展提出了如下建议。

一、经济全球化新变局背景分析

经济全球化新变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多哈谈判。多哈谈判主要就贸易形势、市场准入、WTO规则以及争端对策等问题展开讨论,谈判的主要目的是努力创建一个平等的贸易体系,推动多边经济的良好发展。而在实际谈判中,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不同立场,二者之间出现了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应开放市场,形成友好的贸易交流局面,而发达国家则倾向于利用市场准入来解决经济问题,对于不同的发展中国家要区别对待,这导致多哈谈判陷入僵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逼宫WTO改革,剑指中国。具体来讲,市场准入可分为三个方面,农产品、非农产品以及服务业方向的市场准入[1]。

第二,中美贸易进入相持期。多哈谈判的僵局导致贸易战略计划的相持阶段,以美国为例,其国内的法律体系十分完善,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各个层面上施行域外限制,严重阻碍了我国贸易产业的发展。除了两反一保和反垄断调查外,还涉及到337调查(知识产权问题)、232调查(国家安全名义)、301调查(不公平/不合理的贸易做法)、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中兴案”)、外商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关键和敏感领域禁入)等法律制度的转变。

第三,在经济全球化新格局下,贸易救济调查很可能从单纯的技术之争、利益之争最终转变为政治之争、体制之争,冲突升级且在短期内难以调和。因此,我国只有调整和完善经济法律制度才能适应现阶段的发展趋势,形成国内外经济相对稳定的形态。

二、现阶段我国经济政策和立法现状

(一)坚持经济全球化

我国在复杂的新局势下要坚持经济全球化政策,既要落实对外开放,又要发挥我国在国际上的责任,为经济全球化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现阶段,贸易形势大局已定,很难逆转,所以在短时间内国际贸易会面临着重大的转变,我国应由一次开放转向二次开放,以满足新时期的发展形势。由于我国是资源消耗大国,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推动力,在贸易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所以要审时度势,以自由贸易为发展和开放的主要内容,使我国在竞争地位中由被动转向主动,对经济全球化产生积极作用。

(二)降低关税水平

关税的控制是自由贸易中的重要一环,降低关税是经济全球化局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来讲,哪个国家在进出口过程中关税高,则地位就较为被动。以波音飞机的贸易为例,美国需要从各个国家进口零件,而关税的增加也会提升飞机的成本,难以与空客在市场上抗衡,因此只有降低关税才能确保贸易产品的发展。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也做出了一系列调整,降低关税水平,主动扩大进口;修订外资审查负面清单,努力改进营商环境,而结果也表明了降低关税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法律制度

我国现有经济法律规制框架下存在真空和漏洞有待完善,因此要借鉴欧美的成功经验,为新局势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很多法律制度都得到了调整和完善,立法原则更贴近民众,尊重民众的意见。比如《劳动合同法》;诉讼阶段也更倾向于以人为本;行政法方向也从管理模式调整为服务模式。虽然我国的法律的调整要结合我国国情,实际上与欧美相差很大,但是应对经济国际化新局势的对外开放形态就要促进法律的交流和借鉴才能更适应形势,获得长效稳定的发展优势。

三、经济全球化新变局背景下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调整对策

(一)国际法层面

国际经济法即是以本国的发展形势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制定的解决经济往来问题的法律法规。新时期,我国应积极参与并争取主导世贸组织现代化改革,确保规则制定的话语权,推动多边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转,并结合我国国情在协商下完善国际经济法,这样才能形成长效的法学体系。传统的国际经济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制度关联性较少,还停留在本国经济的调控阶段,经常会在出现具体案例时缺少适用的法律规定,但是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缓解了这一尴尬局面,WTO中涉及到的多方国家都能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管控下进行贸易互动[2]。

(二)国内法层面

当前的很多国际法都是在国内法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且与国内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传统的国内法主要的作用对象是国内,所以有关对外贸易和交流方向上的条款规定过于缺失,当前形势下我国经济法的调整需要增设《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条款,扩大其对滥用产权行为的适用范围,合理反击发达国家的施压,提升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为我国的经济往来保驾护航。

除此之外,国内法的制定还要遵循几种原则:首先,维护我国利益。经济一体化增强了各国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因此在落实经济法时要考虑到我国的利益问题,要将维护我国经济安全作为重要的发展原则。其次,与国际法之间形成联系。很多国际条约上都明确要求各国在法律上也要予以执行,也就是说形成国际法内化为国内法的状态,可能是并入形势,也可能是转化形势。并入即是直接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而转化是根据国情来调整成适用于国内的法律。因此我国在调整国内法时可以将国际法作为参考标准[3]。

(三)政策层面

第一,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当前我国外资审查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譬如原则性较强,外资并购境内公司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具体实施方法,只提到了控制权转移的问题;安全审查缺少权威性和效用性;同类型的法律条例中专业用语也较为不同,如《反垄断法》中提及的国家安全审查,在其他法律中出现了国家经济安全的用语不一致情况。对于完善外资并购审查这方面,笔者的建议是:首先,明确审查主体。比如制定专门的审查人员或部门,实行责任制度,对外资并购企业进行有效监理;其次,规范审查方法。虽然境内的外资企业也受到其本国的政策约束,但是我国可以站在并购企业的位置上来控制其行为,以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最后,调整审查秩序。安全审查要有规范性,先申报,再通报,然后初审,最后进入调查和决策阶段。

第二,完善和更新我国贸易救济法律政策,针对不公平竞争行为扩大执法范畴,有效反制。对于化工、钢铁、农业、机械、纺织、电子等产业要着重救济,使用反倾销方法来确保经济稳定,还要制定合理的风险预警政策,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分析和判断,尽可能的将风险降到最低。同时,援助受损产业也是维护我国经济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国际贸易环境中受损的企业提供援助可以有效度过金融危机,获得平稳发展。

四、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应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科学调整国内法律,积极完善国际法律,落实对外经济政策,在现有环境中坚持对外开放原则、降低关税水平以及完善法律制度,在多方贸易谈判的过程中还要结合国情维护自身利益,在此基础上为国际经济的稳定发展贡献出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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