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颜某在某公司后勤部任职,签订有为期3 年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每日白天工作7 小时,月薪3500 元。为了多赚点钱补贴家用,颜某又托人找兼职工作。
得知自己租住的小区幼儿园有一份门房值夜班的工作,也就是平时俗称的“睡觉班”,颜某觉得这和自己在公司上班的时间不存在冲突,就接了下来。
半年后,公司知道了颜某兼职的事情,认为颜某晚上值班会影响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于是发出一份书面通知,责令颜某在一周内辞去兼职工作,否则,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颜某认为自己是在正常休息时间做兼职,而且是“睡觉班”,根本没有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就没有理睬公司的通知。
不料,在一周后,公司真的解除了与颜某的劳动合同。
颜某对公司作出辞退决定不服,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了颜某的仲裁请求。
说法:兼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类似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39 条第2 款第4 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69 条第2 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换而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单位明确禁止兼职,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颜某未经单位许可私自兼职,虽然“睡觉班”也许不会影响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但问题是在公司向颜某书面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颜某执意不改。因此,公司在责令颜某改正期限届满后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