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佳阳
(571158 海南师范大学 海南 海口)
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系统环境要素受到了各种污染和破坏,概况起来,主要产生了以下四个方面生态环境问题。
(1)水体污染。农村日常生活导致水污染、农业化肥与农药流失导致水体中污染含量增加、未经处理的污水用于直接灌溉、农村养殖业造成的水污染和农村工业废水超标排放等因素造成了水体污染,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
(2)土壤污染。农业生产中,污水灌溉、农药化肥过度使用以及沙尘暴和固体废物污染,造成了土壤的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直接破坏了土壤的正常功能,并通过植物吸收和食物链的积累,进而危害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3)农村地区的城镇化及工业化污染。农村地区在城镇化和工业化过程中,由于无序规划、占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工业污染等系列行为造成农村生态环境脆弱,阻碍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1.农村环境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
农村环境保护问题最关键还是因为设立的环境执法机构不科学,当下,乡镇一级的基层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存在很多问题,都是需要进一步健全的,出现各种状况的因由是由于缺乏财政的支持。
农村环境管理的有关流程是县一级环境部门处理,可是发展至今,很多地方的环保问题都是和城建一起进行的,真正遇见问题的时候,主要还是发展城建,环保工作则次之,甚至一些偏远的区域根本不曾设立环境监管局,所以导致环境维护纸上谈书,毫无进展[1]。
2.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的立法保护不完善
立法需要维护的对象发展至今都未在法律上进行明确,按照中国相关农业环境法规定的内容我们能够发现,中国很多农业环境保护法都仅仅只是对环境法维护的对象范畴进行了沿用,所以,导致实际保护的时候存在很多出入,从而造成农业环境的保护成效不大。加上农村环境法律制度不完善,中国的环境保护法体系很多都是基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基础上进行的,虽说和农业环境保护法相关的条例不少,可能够运用的不多,无法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调节,所以需要进一步健全的,第一就是缺少关键农业生态环境条例,比如土壤污染防治依旧是空白的,第二,相关环境保护的流程更新的太缓慢,第三,缺少完善的,相应的农业环境保护法来当成保护环境的关键依据。
分散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零乱的、重复交叉的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政策、措施以及保护真空状态的存在,国务院已经着手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但是要从根本上改善和保护农村的生态环境,仅有政府的重视还是不够的,因此,行政法规的层次还不够,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2],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业管理条例》《农村面源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针对农村生态环境恶化的实际情况,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做出罪名补充和作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并执行严格责任制度,加大我国环境资源刑法罚的震慑功能,应对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危机。针对目前我国耕地受农药化肥和固体废物污染、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破坏比较严重,影响粮食安全的情况,在非法占用耕地罪之外增设破坏基本农田罪。建议针对目前全球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实际,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在非法采伐、盗伐林木罪之外,增设非法运输、非法买卖林木罪。建议针对近年来,农村地区频发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污染事件,鉴于我国环境犯罪取消了死刑,弱化了震慑功能的现状,建议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将此类犯罪定为投毒罪,必要时,适用死刑,以保护广大农民的生命安全。建议对危害环境罪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只要实施了危险行为,产生了危害后果,尽管这种行为不伴随相应的罪过,也要被确定为犯罪,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