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案件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所以制定这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保障双方当事人救济权利的前提下。需要使劳动者行使救济权利更方便,对其保障更充分。具体来说,基于以下考虑:(1)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给予劳动者诉权,有利于劳动者权益的充分保障。(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小额仲裁案件虽然绝对数额较小,但对于一些生活比较困难的劳动者来说。这些资金可能是维持其家庭基本生活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