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尽头在何方?

2019-12-12 09:53
公民导刊 2019年11期
关键词:施暴者保护法霸凌

电影《少年的你》讲述了一个和校园霸凌有关的故事。然而,现实比剧情更残酷。

是什么滋生了校园霸凌的土壤?是多方位责任共同缺失的结果。

为“被推倒在墙角”的孩子,你想说什么?

对施暴者从轻处理

那受害者呢?

王咏(自由职业者)

有一个问题非常有意思:“对待校园霸凌,应该从轻处理吗?”

用“校园霸凌”为关键词在网上搜索,能看到大量令人不寒而栗的文字和视频。或许施暴者的行为并不血腥,却极具侮辱性。

现在的孩子,尤其是具有侵犯意识的孩子都非常早熟,他们完全能够理解“游戏规则”——我还没有成年,我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除了批评教育,拿我没有任何办法。

正是这种肆无忌惮的心态,才让校园霸凌事件反复发生。

对施暴者从轻处理,以教育为主,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似乎是不忍心让未成年人为自己的“懵懂”付出过高的代价。但这种做法,毫无疑问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

从轻处理,既低估了施暴者的残忍,也看轻了受害者的绝望。

施暴者得到的惩处和受害者受到的伤害完全不匹配,校园霸凌就变成了“性价比”极高的行为。

这种所谓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将无辜的未成年受害者置于何处?

桃花岛上有霸凌

陈泰湧(资深媒体人)

霸凌,并不止存在于现实社会。

如果没有黄蓉的放纵和郭靖的粗心,小杨过会遭受武氏兄弟和郭芙的“校园霸凌”吗?

校园霸凌之所以让我们痛心,并不仅仅因为我们心疼那些遭受霸凌的受害者,更因为那些小小年纪的施暴者。他们本该单纯美好,心里充满爱和阳光。

对于校园霸凌,大多数人关注到的是某一种行为,往往忽略了对校园霸凌的定义中很关键的两个词——“长时间”和“持续”。

长久成习惯,谁又养成了校园霸凌这一“习惯”?

郭靖和黄蓉均为侠士,晓大义明至理,但在对桃花岛的校园管理上却心存成见,其惨痛后果不仅呈现在了杨过身上,还包括那三个不成器的孩子。

“防微杜渐”是每位教师都能识能写的词,也应该是每位教师心之所愿。

有一项社会学调查结论值得在这里复述:“如果一个学生在学校中,缺乏被表扬的经历,和有暴力行为的同伴呆在一起,或者学校对霸凌行为并不制止,学生更容易成为霸凌者。”

老百姓对一个学校最好的评价,不应该是升学率,而是校风。抓升学率无可厚非,但校风才是教育的根本。

贯彻落实好《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武春(人大工作者)

校园霸凌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一部关于反校园霸凌的法律,只是在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几部法律中有些零星的规定。

现实中发生霸凌的形式和程度多种多样,但法律上缺少相应的具体处罚规定,显然不妥。

近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議。修订草案增加了一些关于校园欺凌的具体规定,必将对预防、制止校园霸凌起到积极作用。

值得称道的是,2017年11月22日,教育部等十一个部门制定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经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方案明确了学生欺凌的界定,提出了预防的具体举措,规范了处置程序,对欺凌的不同情形明确了惩戒措施,建立了长效机制,厘清了职责分工。方案还明确了教育、综治、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青团、妇联、残联十一个部门和学校的职责,并强调要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有效沟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从某种意义上讲,该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还没有专门反校园霸凌法律的不足,是反校园霸凌的指导性文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为做好反校园霸凌工作提供了有力依据。

反校园霸凌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务之急是各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照《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法律修订具有重要意义

宋炎(法律工作者)

长久以来,我国对校园霸凌存在认识不足、立法滞后等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权利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保护,但对校园霸凌未作专门的处罚规定。

随着社会对校园霸凌的愈发重视,有关部门针对校园安全问题颁布数份文件,学校也积极开展各种安全教育活动,对防治校园霸凌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缺乏具体法律,导致相关规定效力不够权威、约束力不足,又因未从法律角度定义校园霸凌、规定相关应对措施,导致校园霸凌行为出现后,只能以实施欺凌行为者造成的严重后果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部分行为恶劣但又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缺乏具体而行之有效的处置措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校园霸凌行为违法成本低,行为人不能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和危害,进而反复实施欺凌行为,最终引发恶劣后果。

针对校园霸凌现象,本次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了许多具体措施。

比如,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被欺凌和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学校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应当给予及时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等。

本次修订草案为立法防治校园霸凌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对有效遏制校园霸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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