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文化及其影响

2019-12-11 10:06艾依曼·艾尼瓦尔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23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经济影响

艾依曼·艾尼瓦尔

[提要] 中亚国家自独立之后,经过长久的实践与调整,发展出自己的投资法律体系,在改善法律环境与吸引更多投资方面发挥巨大作用。中亚国家作为我们的邻国,在经济发展方面与中国有许多类似的地方。从经济发展背景出发,本文分析中亚国家法律文化在“一带一路”现代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背景下对经济文化交流的影响。

关键词:法律体系;法制文化;经济;影响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9年8月28日

中国和中亚国家的交流有着悠久的历史。古代的“丝绸之路”曾经将两者密切联系在一起。中国是全世界最先承认中亚独立国家且和他们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之一。“一带一路”倡议为中国和中亚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了机会,经济合作肯定会转变成一个重要的发展领域。

当下,两地经济合作的法律来源主要取决于各自的国内法律制度、多边条约与双边协定,这些都有着法律环境差、保护不足和多边或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少的缺点。于这种情况下,改善中国和中亚经济合作的法律渊源是为了敦促中亚国家升级其法律体系,建立区域经济合作机制,并推动相关双边投资条约的修订。

一、中国与中亚国家法制文化渊源分析

习近平于2013年提出了“一带一路”倡议。在中国当下形成的五大国际油气合作区域里,中亚-俄罗斯区域与“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有很大一部分重叠。中亚五国和中国的经济合作年代悠久,贸易和投资相对稳定。当该战略将经济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合作作为工作重点时,中国和中亚的经济合作将进一步深化。于此背景下,研究中国和中亚经济合作的法律渊源重要重要的现实意义。

中国和中亚的经济合作模式由经济产品贸易、技术等无形资产转让和经济投资等形式组成。法律渊源能够划成三类:国内法律体系、国际条约和其他法律渊源。

(一)各国国内法律制度。中国与中亚地区的国内法律制度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综合看出,与中亚地区相比,中国的市场导向发展略胜一筹,法律体系也比较健全。中亚的情况不算太好,哈萨克斯坦在五个国家中拥有最完善的法律体系。根据不同的合作形式,中国国内法分为四类:基于外国投资法和外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投资相关制度、基于科技进步法的知识产权制度、各类知识产权实施细则和保护条例、基于可再生资源法的经济法律制度、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其他经济合作推广法律制度。

而且,因为地区差异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而且存在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条款也是中亚和中国经济合作的法律来源。总的来说,中国的国内法律体系可以涵盖大多数经济合作领域,并为中亚的单向经济投资或技术交流提供法律基础。

在中亚五国里,哈萨克斯坦的市场化程度很高,法律制度最健全。别的国家的法律制度可能有所欠缺,或者执法官员可能会任意解释和粗暴执法。从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合作法律体系可以看出,含有投资法和矿产法等基本法律。有两类规范性法律文件存在耗时的特点,像《国家工业发展方案》和《2007-2024年可持续发展过渡方案总统令》。

此外,中亚别的国家的国内法律环境并不理想。塔吉克斯坦在各个行业缺乏详细的法律制度;法律的执行是任意的,乌兹别克斯坦与土库曼斯坦的国内法律制度有着一定程度上缺乏。然而,各国正在慢慢深化经济改革,改善法律来源。并且,经济领域也归所有国家鼓励的投资行业。总体态度是积极的,他们的法律制度正在改进之中。

(二)国际条约。即使没有统一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和经济条约,可是中国和中亚都参与的国际条约依旧对其经济合作存在指导效果,大致含有三种多边条约与双边条约及协定。

1、多边条约是《经济宪章条约》。此条约涵盖投资保护、经济贸易与运输保护以及经济纠纷解决,存在法律约束力。中亚地区是《经济宪章条约》的签署国,土库曼斯坦除外。2015年,中国签署了新的《经济宪章宣言》。此条约存在两个部分或许会对中国和中亚亚的经济合作产生重大影响。第一个是和争端解决机制相关的,含有《经济宪章》第二十六至二十九条和第七条。也就是说,成员投资者有权在ICSID仲裁或国际商业仲裁两者选择经济合作争端,涵盖了贸易法委员会设立的独任仲裁员或临时仲裁模式,还有SCC进行的仲裁模式及其仲裁程序。此条约直接为未来中国和中亚之间的经济和投资争端提供了清晰的解决方案。

在《经济宪章条约》中,过境运输条例首先适用于经济网络,经济宪章组织后来签署了《经济宪章过境議定书》。中国和中亚的经济合作侧重于管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经济宪章》确立的过境自由、不歧视和不干涉三项原则以及特殊经济过境争端的解决将变成中国和中亚经济过境合作的重要法律基础。

2、1966年建立ICSID的《华盛顿公约》。ICSID在解决政府和外国私人投资者的争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的裁决是最终的,没有上诉机制,争端解决更快,执行机制更健全。中国和中亚国家都是ISCID的缔约国,华盛顿公约与ICSID有关的法律制度肯定适用。于具体操作时,许多争议方的首选解决方案为ICSID仲裁。

而且,ICSID对过去经济纠纷的判决也能够被视为法律来源。虽然此类先例不属于国际条约与惯例,但亦没有先例制度,可是在实践中,它们符合DSB的先例参考价值。为了确保一致性和可预测性,ICSID对解决类似争端或未来对类似问题的法律解释存在参考与指导意义,能够以“其他辅助材料”列入法律来源类别。第三类条约是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多边国际条约。

上合组织框架内最有希望的合作领域之一为经济合作。中国和中亚五国是上海合作组织的成员,上合组织将是两国经济合作的重要基础。上合组织在积极寻求多边经济合作的过程中形成的多边条约能够归属法律来源框架。如《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长期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和《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国际道路运输便利化协定》。此外,上海合作组织的《到2020年多边经济贸易合作纲要》与2004年实施的《实施纲要措施计划》也尽全力的找寻多边经济合作。

当下,上合组织里的经济多边合作机制没有建设,有关的国际条约几乎没有起源,大部分条约亦为原则性或框架性条款。可是,其中一些现有协议,如上述运输便利化协议,依旧是中国和中亚经济合作的重要法律来源。中国和中亚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双边协定或在相关国际组织基础上签署的协定,由上述组织内签署的双边协定代表。此类协议存在法律约束力,并为双方的合作创造了法律机制,这是两国经济合作的法律来源。就像中国与哈萨克斯坦签署的《油气田全面合作框架协议》在中国和哈萨克斯坦签署的许多经济发展协议和管道建设合作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类是双边投资条约,是中国和中亚国家直接签署的最重要的双边协议,如双边投资条约、石油和天然气合作协议、技术合作协议、防止双重征税和偷漏税。

中国和五个中亚国家签署了双边投资条约,里面最新的双边投资条约是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在2011年重新签署的。每个双边投资条约含有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处理问题、国有化措施和损害赔偿、资产转让和争端解决。在双边投资条约实践中,中国慢慢呈现出明确投资和投资者定义、确定最惠国待遇例外、确定国有化措施中的间接征收以及逻辑全面解决争端的趋势,里面特别是第三个变化对中国在中亚的经济合作和保护具有最大意义。

二、中国法制文化对中亚法制文化在两国经济合作间造成的影响

中国和中亚的经济合作不可能不执行,可是法律来源仍有一些不足,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一)中国法制文化影响下中亚地区经济投资法律环境并不乐观。中亚经济投资的法律情况不容乐观。中亚各国都在经济转型时期,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经济体制和相关制度不健全。特别是,乌兹别克斯坦的计划经济依旧相当严重。国内法律制度的缺乏和法律的变化造成了法律可信度和可预测性的降低,并造成政府信息的不透明,所有这些让经济合作附有不确定性。

(二)中国与中亚地区法律合作机制体现BIT保护力度不足。BIT保护不足。经济资源存在经济和政治双重属性,可是中国和中亚的合作主要由两者签署的双边投资条约或个人签署的合作开发合同来约束。中国具备世界第二大BIT网络,BIT乃中国经济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来源。然而,中国和中亚之间的大部分双边投资条约是在20世纪90年代签署的,仅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的双边投资条约是在2010年重新签署。新世纪新政策下的经济投资环境和20世纪完全不一样。旧的双边投资条约无法让中国投资者处于充分和全面的保护中,也不能起到应有价值。

(三)中亚地区法制缺乏多边区域性的机制。中国和中亚的合作主要取决于双边投资条约或个人签署的合作发展合同,以及总体上缺乏多边或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由于是经济领域最重要的多边条约,《经济宪章条约》给了投资者选择争议仲裁机构的权利,这造成裁决机构的不一样,从而形成问题定义或法律适用解释的存在差异。

并且,世界经济结构多样化附有的利益集团的发展和解体扩大了国际经济合作的不稳定性。因此,与建立统一的全球经济合作机制的最终目标相比,当下建设存在区域特色的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比较合适。我们能够想到深化经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目前规则的基础上构造一个独立的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体系。

三、完善双方法律文化相互影响机制的策略

中国和中亚之间的经济合作存在很强的政治和经济推动力,在经济禀赋、硬件设施或经验和政策背景方面存在很强的时效性。经济产品贸易、经济投资、交通设施建设、无形财产技术转让等领域的经济合作是不可避免的。目前的法律来源体系不能为经济投资者提供完全的保护。所以,提出下列建议:

(一)督促中亚各国提升法制化水平,提高私主体自我保护意识。须敦促中亚国家改善法治就是敦促修改与颁布有关法律与政策,以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有必要重点关注,立法机关应该认真立法并认真执法,降低频繁变化和任意执法的情况,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和权威性,然后促进合作。

此监督依赖于政府的外交渠道,像会议或外交访问。并且,所有私营实体都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于外国政府或私人实体签署合作协议或合同的过程中,他们应该注意设计和实施方面的自我保护,并明确争论点。就像私人当事方有必要注意界定争端解决条款,识别和赔偿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并通过其他相关程序履行义务,如签署后相关部门的登记和备案。

(二)以上海合作组织现有规则为依托,建立区域性经济合作机制。经济资源国也可以被称为是上合组织多数成员国,这些国家发展经济的方式主要对进行进行开发,上合组织经济在进行合作时,其最重要的议论主体就是要各个区域要加强经济合作。即使,对于要发展的区域经济合作制,现在上和组织没有成形,但是其经济合作经验非常的丰富,吸取的教训也有很多,并且也取得了较大的成果。对于多变经济合作制,还存在很多的障碍,所以现在上合组织在试着解决这些问题,对于可以参考的国家,中国可以选择中亚五国,将这些上合组织建立的规则和较好的经验作为参考。然后,在考虑其他区域应该具有什么样的特色,在利益需求上是什么,在经济合作上建立持久关系,中亚地区的多边经济制度是完善的,所以应和中亚五国建立合作机制。与此同时,在多边经济合作机制的基础上,首先要注意的问题是,应该和除我国之外的国际组织相协调,统一起来,比如制定的《WTO协定》和《经济宪章条约》。第二个要注意的问题是,将除我国之外的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国际条约和制度加以借鉴,比如《华盛顿公约》。在为此区域建立经济合作制度时,不能和现存的国际组织或者是一些条约制度产生矛盾,应该把该区域的特色充分的展示出来。

(三)推进BIT的修订工作。BIT是ISCID在审查争端时的重要法律依据,而中亚地区经济投资最重要的争端——国有化措施属于BIT的重点保护范围。中国与中亚各国的BIT相关规定已经老旧,无法为我国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保护。恰逢“一带一路”倡议为这些BIT的重新修订提供了契机。剩余国家可以以中乌2011年BIT,甚至以中美BIT谈判相关内容作为参考,对与中国的BIT修改进行交流。其中,中亚地区经济投资国有化措施风险较高,故而在BIT修订中要注意明晰间接征收及其他国有化措施的认定问题。同时,要构建逻辑化、全面化的投资争端解决方式。关于争端解决的步骤、国内救济与国际救济的关系、仲裁适用规则范围以及争端解决是否要排除最惠国待遇的适用等问题要重点考虑。另外,也可以考虑通过特殊条款或专项协定的方式增加针对经济投资不同领域的争端解决机构,以更高的专业程度提升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小结

中亚国家和我国有特有的地缘政治关系,加之与我国经历了相似的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阶段,中国与中亚的经济合作势在必行,在具体争端产生前,为其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不论是中国还是中亚各国都有很长的路要走。

主要参考文献:

[1]何康,胡向阳.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7(5).

[2]王禹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14.

[3]蔡华玲.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下大众法律文化发展研究[D].安徽大学,2016.

[4]文明.论法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D].西南大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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