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嘉慧 图/黄嘉慧 朱擎
11月,对于普通职场人来说,是正准备年终总结的日子,在忙碌的倒计时中,“双十一”这个全民购物的节日为职场人在年底繁忙的工作中注入了一剂强心剂。从前两年的叠猫猫、养章鱼,到攒积分、拼单购……层出不穷的电商活动为这个购物狂欢节增添别样趣味,也让职场人的工作日成了为各式活动而忙的日子。而今年,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早在10月底便开启了“双十一”热潮,顺应平台趋势,职场人也对今年“双十一”的各项活动翘首以盼,特别是风靡朋友圈、微信群的“盖楼”活动,更叫人又爱又恨,有人“盖楼”毁了友情,而有人“盖楼”则盖出了一笔生意经。
杨轶鑫是一名普通的新媒体运营小编,日常没啥特别的兴趣爱好,为数不多的就要数“薅羊毛”了,网站每日打卡签到、点评网站的抽奖转发……诸如此类的活动尤为热衷,讲到“双十一”的活动,她更像打了鸡血般当起了“泥水匠”。“你不知道吗?我们‘盖楼’爱好者,彼此之间都喊自己是‘泥水匠’。”她口中的这个盖楼游戏,指的是今年淘宝推出的活动:允许最多5位好友组成一支队伍参与盖楼挑战,最后按照高楼的高矮和等级来衡量胜负,高楼的等级可以通过队员上线助力、拉人助力等方式提升。每天上午9时,系统会根据参赛队红包的额度,随机匹配同档位的对手自动开启盖楼挑战;每晚10时系统结算,获胜队伍将获得对应场次的红包奖池。自从这项活动开始后,她的生活变成了:每天早晨醒来第一件事:打开软件签到、逛店铺、看直播,升级自己的喵铺等级。9点钟一到,盖楼比拼开始,复制转发盖楼助力信息,比拼各自的人脉实力。
无独有偶,像小杨这样的还有程序员王韬,他告诉记者,自己也是被迫“盖楼”的,“快帮我盖楼,你也能获得喵币升级喵铺哦。”拿出手机,他的微信内总是“蹦”出这样的信息,有时一上午能收到十几条,“这个是我老婆让我盖的,这个是丈母娘的,那个是表妹的……一个上午,光是给家里人点赞、转发、盖楼,就用了大半小时的时间,而我自己也从0级盖成了10级。”面对这样的微信“轰炸”,王韬哭笑不得,他也曾经想过要退出,但是退出似乎也不是件容易事儿。在“双十一合伙人规则页”中,对于退出的规定是:不论贡献程度,用户一旦退出队伍,就无法提取在队伍中预计可得的队伍红包,且其预计可得的队伍红包额度也将从队伍中扣除。“退出,意味着之前的努力都白费了。”王韬无奈地说。
既然有人比拼“盖楼”,自然也有人在这当中发现了商机。“因为每场比赛都要先扣除入场费,输了的一方入场费就拿不回来了,所以每一场我们都要势在必得。”杨轶鑫告诉记者,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胜负心,从而滋生了“卖楼”这个新现象。打开她的手机,记者看到原先的“盖楼助力小分队”,现在已经变成了“地产大亨盖楼致富”群,每天一早的点赞“盖楼”,成了今天要卖多少楼,给几个客户,赚多少钱的“业务交流”,“‘盖楼’这么难,不如‘卖楼’简单:100级打包3元,为6个队伍助力,一天就可以获18元。”她告诉记者,第一次发现“卖楼”这件事是因为她一次战败的经历,“对方在九点五十分左右拼命升级,你说奇怪不奇怪?”随后她和小伙伴在各种社交平台上搜索关键词,发现了这一商机。为此,她们也根据社交平台上的“楼市”开启自己的生意经:团队定价100级3元,平均一天卖5000级,算下来群里一个人可以赚25元,“这可比‘盖楼’还赚钱!”她沾沾自喜道。
像她一样,职场人张伟也是一名“售楼先生”,他说,既然要帮朋友“盖楼”、转发,不如把这个活动用活起来,不让平台赚钱。他的定价略高于市场价格,在他看来,这就和销售一样,和市场价格一样,注定无法赚大钱,只有高投入才有高回报,“有时候到了九点五十五分,我们手上还有多的名额就会悉数送给最后一名幸运‘顾客’,这样一来,他第二天就会成为回头客,自然而然价格也就提高了。”他告诉记者,这种“卖楼”行为不仅仅是一种娱乐方式,更是一种模拟营销体验,成本低、有收入,更能在其中尝试现实职场中无法轻易尝试的销售技巧,更好地提升了自己的工作能力。
对于职场人而言,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是不提倡的,有的企业还将这样的行为写入规章制度内,就是为了防止职场人“不务正业”,影响工作。然而,企业能否以职工上班时间“盖楼”、网购而开除职工,则不能一概而论。
对于那些承担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和对外窗口等岗位,这些岗位要求职工全身心地投入工作。工作过程中一丝一毫的失误都可能引起严重的后果,从而影响企业的声誉和形象。这些岗位的职工如果在工作时间“盖楼”、网购,根据其具体违纪行为的严重性,企业可以按照规章制度作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对于非上述岗位的职工,上班时间“盖楼”、网购肯定是违纪行为。但对于偶尔为之的职工,企业还是应当以批评教育为主。直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处罚过重。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职工,企业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升级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如果因“盖楼”、网购而对企业造成影响,职工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损失的案件,会根据职工的过错程度以及给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酌定赔偿金额。毕竟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中,企业属于强势方。企业不能将经营风险完全转嫁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