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鑫慧
关键词基层纠纷 依靠群众 调解 科技 合作
(一)基层矛盾纠纷的特点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当今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熟人之间、因琐事而引起的矛盾纠纷数量迅速上升。例如,据统计,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派出所每天的接警量中,因琐事导致的打架斗殴案件占了近一半,大多是当事人为一口气或为争个面子而引发的;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因各种琐事而起的刑事一审案件中,发生在亲属间的案件占了近两成,发生在同事、室友、邻居等熟人间的案件也占了10%以上。。二是细小的矛盾往往迅速膨胀,如果未能得到及时解决,极易造成严重后果。例如,2013年8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租客王某,仅因合租租客陶某、杨某、刘某未能及时打扫共用厨房内的垃圾,便持刀刺伤陶某、刺死杨某和刘某;2014年7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居民臧某,仅因与其弟媳的妹妹郑某有矛盾,便将郑某的两个女儿杀害;。2019年7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居民葛某仅因与其伴侣发生感情纠纷,便将菜刀从楼上扔下,严重危害群众人身安全,葛某自己也因此被刑拘。此类发生于熟人之间、因琐事而引起的严重刑案,近年来屡屡发生,不一而足。三是在上述频繁发生、甚至导致严重后果的矛盾纠纷背后,往往存在着复杂、重大的深层原因。例如,合租租客之间的矛盾纠纷及相关案件频发,其根源在于近年来大量外地人员涌入北上广等少数大城市寻求发展机遇,他们的居住条件极为拥挤甚至简陋,从而为矛盾甚至犯罪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许多年轻情侣、夫妻之间因恋爱婚姻中的琐事发生纠纷甚至刑案,其深刻原因在于缺乏面向广大青年的、科学的婚恋教育和心理咨询,导致一些青年不会理智对待婚恋问题,最终不得不承担严重的后果,等等。
(二)在基层大力推广“枫桥经验”的必要性
鉴于近年来社会迅速发展,各种矛盾纠纷特别是因琐事引发的严重纠纷急剧增加,在基层大力推广“枫桥经验”,已经成为基层司法机关和社区、乡镇、街道等基层社会组织刻不容缓的任务,其必要性表现为以下几点:一是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社会治理效率的考虑,必须力争实现抓早抓小,将纠纷妥善地化解于基层、化解于初期。二是如笔者在上文中已经分析过的那样,许多看似琐细的纠纷背后,有着复杂深刻的根源,只有采取恰当的方法解决这些深层原因,才能够不断减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人民幸福。三是由于一些纠纷容易迅速膨胀、引发严重后果,所以必须得到立刻的控制,此时,较之需要花费较多时间才能启用的-司法資源,科学的安抚和说服更为重要。四是由于我国毕竟有着几千年的“熟人社会”传统,人们对家庭、邻里中的情感极为重视,因此,在遇到并不需要诉诸法律的纠纷时,应尽量通过情理方式解决,才能使当事各方彻底放下情感负担,在未来的生活中和睦共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的“枫桥经验”在保留其“发动依靠群众,就地及时解决基层纠纷”这一核心理念的同时,具体运作方式则发生了巨大变化,呈现出一些与时俱进、紧跟社会发展趋势的崭新特点:一是以高科技为依托,办事效率极高。据媒体报道,枫桥镇政府建立了专门指挥室,配有大屏幕,时刻显示事件办理实时动态、类型分布、部门联动、新增趋势等大数据图表,基层的矛盾纠纷和群众待办事务均要经过这一套系统的流转和指派,从而得到了高效顺畅的解决。二是拥有一套完善的纠纷调解服务系统。枫桥镇建设了网络调解平台,基层群众如遇矛盾纠纷,可将纠纷详细情况以订单的方式发送至平台,调解员在了解纠纷详情后,可根据自身的情况来接单,实现了有针对性的“对症下药”。三是积极团结了社会各界力量。枫桥镇在镇司法所设立了联合调解中心,团结了枫桥司法所、枫桥法庭、枫桥派出所、枫桥检察室、志愿者和律师等各方力量,共同对当地基层矛盾纠纷进行调处,并且在调处纠纷之前首先要对纠纷所涉问题进行认真的研判分析,使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及时的、科学的、彻底的调解。四是努力从根本上、源头上解决问题。枫桥镇的许多举措都表明,其对纠纷的解决并不仅限于某一桩具体纠纷的调处,而是力争消除产生矛盾的根源。例如,枫桥镇长期以来坚持大力帮扶刑满释放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引导刑满释放人员转变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甚至致富能手、共产党员,统一为外来务工人员解决住房和子女入学等问题,这些举措无疑从源头上减少了容易引发矛盾的因素,促进了社会文明进步。
综上所述,在今天枫桥镇的纠纷调处工作中,有些举措必须依靠一定的物质条件才能完成,例如高科技指挥室、大数据分析等;但有些举措,如调解工作“对症下药”、团结社会各方力量等,却可以根据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而后在各地通用。
“枫桥经验”的成功推广,需要多方社会力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参与,检察机关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但检察机关仍然可以通过采取一些可行举措,在推广“枫桥经验”、维护基层社会和谐有序的过程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一)利用社区宣传、“检社共建”等机会,了解辖区内社情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做到对矛盾纠纷“抓早抓小”、甚至从源头上消除产生矛盾的因素,其前提在于对各个社区具体情况的充分了解,以及随后实施的针对性措施。目前,各地、各级检察机关与辖区内社区的合作都越来越密切,合作的方式也越来越丰富,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好社区宣传、“检社共建”等深入社区的良机,与社区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进行座谈,充分了解相关社区的情况,所需了解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社区居民的人口信息。例如某些社区可能空巢老人较多、某些社区可能外来务工人员较多、某些社区可能留守儿童较多、某些社区可能青壮年居民、新婚夫妻较多等,这些社区因为居民的情况不同,便可能存在不同的矛盾根源、面临不同的矛盾纠纷。二是社区内可能存在的特殊困难。例如有些社区居民居住条件拥挤、社区基础设施老化;有些社区地处城乡结合部或交通要道附近,治安环境较为复杂;有些社区周边环境脏乱差;有些社区内贫困居民或需要帮扶的群众较多等,这些特殊困难也会造成产生矛盾的隐患。三是社区内哪些居民是长期居住于本社区、对社区情况较为熟悉、与邻居关系融洽、威望较高的人士,他们可以成为协助调处矛盾的重要调解力量。
在充分了解了上述情况后,检察机关便可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力量相互配合,根据不同社区可能面临的不同问题、易发纠纷,以及每个社区具备的条件,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这些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在法治宣传方面,根据每个社区居民构成的不同,侧重不同的宣传内容。例如,在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社区,重点宣传工作、生活中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在老年人较多的社区,重点宣传如何防范各类诈骗;在留守儿童较多的社区,重点宣传如何做好自我保护、防范犯罪侵害;在青壮年居民为主的社区,重点宣传如何科学地、有效地经营婚姻家庭生活等,同时还应向社区的所有居民详细阐明因琐事而起争执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从而促使社区居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自觉地防范纠纷,并在矛盾纠纷出现时能够用合法、科学的方法加以解决。二是对于存在上文中所述的特殊困难的社区,检察机关应根据社区面临的具体困难,向相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例如社区居民居住拥挤、基础设施老化、周边环境脏乱差、治安环境复杂、社区内需幫扶的居民较多等,均是容易引发矛盾的隐患,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这些情况后,应及时向城市管理、民政、公安等相关机关提出检察建议,详细说明这些问题可能带来的风险,并提供一些解决的思路对策,力争从源头上消除产生矛盾的隐患。三是邀请社区中熟悉社情、懂法明理、威望较高的老住户参加调解队伍,检察机关和公安、法院等机关可以通过对他们进行培训、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与他们建立合作关系,在社区邻里发生纠纷时,他们可以第一时间介入,甚至在不需要动用司法资源的情况下解决纠纷,减轻公检法等机关的工作负担;在纠纷较为严重时,他们也可以及时通知社区或公检法机关,防止纠纷升级、引发重大后果。
(二)向社区群众传授调解、沟通技巧,提高群众自行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
笔者在上文中已经论述,基层社会中的大部分矛盾纠纷,其实都发生在夫妻、亲友、邻居、同事等熟人之间,且多因日常工作、生活中时刻存在的各种琐事而起,其根本原因在于当事人缺乏有效沟通交流的能力和意识。因此,检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定期进社区开展培训等方式,向社区群众传授沟通交流和调解纠纷的技巧,并向群众详细阐明有效沟通交流的重要性,鼓舞群众的学习积极性;还可以与社区合作,建立激励机制,对那些懂法明理、积极协助调解纠纷的热心群众给予荣誉表彰或物质奖励,带动群众养成与他人耐心沟通的习惯、具备自行解决琐事问题的能力,促使基层纠纷在群众之间的积极交流和相互体谅中,“尚未形成,便已化解”。
(三)充分利用媒体、微信公众号、检察开放日等资源
检察机关推广“枫桥经验”,还需要充分利用媒体、微信公众号、检察开放日等媒介,促使合理调处纠纷的思想真正深入人心。检察机关可以同电视台、报纸等受众范围广泛的传统媒体合作,通过“以案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向群众宣传依法、合理处理矛盾,也可以将自身的微信公众号、检察开放日等资源和基层纠纷调处工作有效结合起来。例如,检察机关可以打造自身的网络在线调解服务平台,并将其与本单位的微信公众号平台相衔接,在向群众开展宣传时加以介绍推广,使持有本单位微信公众号的群众在遭遇纠纷时,能够迅速反馈到线上调解平台,从而获得来自检察干警的合理建议,尽快平息纠纷;也可以借助检察开放日等机会,邀集辖区内社区、企业、市场、学校等基层纠纷易发领域的代表前来,与干警共商基层纠纷调处之策,再由他们将这些策略运用到日常工作、生活中去,促进基层社会的和谐有序。
(四)将检察干警打造成为一支潜在的调解队伍,促使干警在基层纠纷调处中发挥带头作用
检察干警作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实践者、带头人,理应在基层纠纷调处中发挥榜样作用,引领群众合理地解决矛盾纠纷。同时,检察干警也有自己的婚姻家庭和个人生活,学会及时、科学地处理好生活中的琐事问题,也有助于他们收获和睦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因此,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组织培训等方式,向检察干警传授日常生活中常见纠纷的处理技巧,将检察干警打造成为一支“随时可以上阵”的潜在调解队伍,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时,能够率先垂范,以自己合理调处纠纷的行为,为家人、群众作出表率,带动家人、群众效仿,从而一点一滴地推进社会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