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与现代之间:法国文化遗产的保护之道

2019-12-10 09:50杨炼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文化遗产法国

摘要:法国是世界文化遗产大国,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遵循国家干预的文化保护传统,强化政府对文化遗产的干预和扶持,建立了完备的文化遗产法律体系,通过制度激励,吸引了基金会和协会等主体共同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中,不断扩大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在实践中形成了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互促。

关键词:法国;文化遗产;文化干预;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19)06-0121-09

法国是文化大国,文化遗产保护历史悠久、特点鲜明,取得了令世人称道的成就。“如果说当代世界的遗产范式导源于欧洲,而欧洲的近代遗产范式导源于法国,这大抵不会错。当代世界的许多遗产法典、法律、法规、登记制度、奖励制度、遗产日等等,在人们做知识考古时皆可瞥见‘法兰西身段”。[1]对法国人而言,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战略意义,“‘文化遗产保护居于首要地位,对内扶持高雅艺术,对外展示法兰西文化的辉煌,是其文化政策的重中之重。”[2]长期以来,法国积极推行“国家干预”的形式来保护文化遗产,构成了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政策,注重运用法律来保护文化遗产,在使最大多数法国人接触法国文化这一思想指导下,不断扩大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吸引多方主体参与到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将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较好结合起来,在延续传统和开拓创新中,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探讨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对于我们促进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一以贯之的文化保护政策

作为文化遗产大国,法国拥有极其璀璨的文化传统资源。从12世纪开始,法国的文化艺术成就就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长期以来,法国人认为文化是一项“国家事务”,代表着法兰西的荣誉,因而积极推行文化的国家干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文化保护政策。“无论是在君主专制时期、帝国时期或是共和国时期,执政者以民族信仰之名独揽艺术保护的大权,而正是长此以往对文化的关心促成了法国文化政策的诞生。”[3]这一文化保护政策的形成和传承有历史渊源、人文传统和现实考量的多重原因。从历史渊源来看,自16世纪法国文艺复兴运动以来,对文化的国家干预传统开始初步形成,16世纪时期的法国国王弗朗索瓦一世被称为“文艺之父”,他被认为是迄今为止500多年来法国文化干预的启动者。17世纪波旁王朝时期的法国君主、政府对文化艺术的保护起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虽历经战争洗礼和政治动荡,对本国文化的热情和自豪并没有衰减,对文化的干预传统也被继承了下来。①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成立后,1958年法国创立了文化部,从第四个五年计划(1961-1965)开始,文化被列入五年计划的总体战略,其中文化遗产保护被列为首位。此后,法国政府在每一个五年计划中都不断完善了保护文化遗产的政策措施。其次,从人文传统来看,法国拥有辉煌的人文传统,这种传统不仅影响了法国,而且深刻影响了欧洲历史。法国是17-19世纪的欧洲霸主和世界霸主之一,“在19世纪,大家可以不去伦敦,不去维也纳、柏林、不去圣彼得堡,也可以不去罗马,但无论是谁,不管他什么出身,也不管他有什么国籍,他不能不去巴黎”“巴黎是世界的神经中枢,正如雅典原先是希腊的思想灵魂一样”[4]在法国的对外扩张过程中,法国的文化得到了广泛传播。“在中世纪,尽管欧洲还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但在精神上却实现了某种程度的统一,这种统一主要依靠的是法语和法兰西的文化。特别在拿破仑征服欧洲的同时,也把法兰西文化带到了欧洲,从而实现了一个‘启蒙运动时代的法语欧洲”[5]再次,从现实考量来看,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法国的大国地位逐渐衰弱,借助文化来加强政治和文化影响,成为战后法国历届政府的选择。用法兰西的文化来维护和发扬法兰西的荣誉这一思想得到了进一步强化,20世纪80年代开始,面对咄咄逼人的美国文化扩张,法国更是将文化保护视为维护自身文化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密特朗执政的十四年期间,法国全面加强了对文化的控制,“当时,在法国的新主人中,时代的气氛是拒绝美国文化帝国主义。”[6]进入90年代之后,法国经济发展又面临增速减缓,失业率居高不下等问题,法国政府希望通过对文化遗产的投入和保护来拉动法国经济的增长。文化不仅代表了法国的形象,也成为法国政府重振经济的重要手段。希拉克政府时期的文化部长雅克·朗格强调指出,经济危机首先是文化危机,因此“文化能对危机作出回答,创造力可以成为经济复苏的动力。”[7]

二、以行政为主导的保护传统

以行政为主导,强调政府对文化遗产的干预和扶持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突出特点和传统,这一特点从法国文化保护运动兴起之初就鲜明体现出来了。“法国古典主义文化在17世纪30-80年代的兴盛,其原因固然多种多样,但首先值得提出的是政府的大力提倡和引导”。[8]以行政为主导的文化遗产保护源于封建时代君主对文化的资助,君主对文化的资助被视为是“国家干预文化的源头”[9]。历史建筑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国对文化遗产的关注和干预也是从历史建筑开始的。在法国大革命期间的1790年,“历史建筑委员会”(commission des monuments)在法国成立,这是法国历史上也是世界历史上首次设立这一机构,这一机构存在了约5年时间;在1830年,法国设立了历史建筑总督察的职位,专司历史建筑的记录、保护和修缮之责,并配备了专项资金;1837年对历史建筑委员会进行了改革,其成员涵盖了建筑师、考古学家和政府官员;1841年法国奥尔良王朝时期颁布了一道敕令,对历史建筑委员会的使命和责任进一步进行了明确,提出了“审核并批复所有由地方或科学团体提出的要求资助的申请;将所有值得登记在册的历史建筑列入历史建筑清单,列入清单的要得到国家资助必须满足三点:该建筑能激发地方自豪感,地方支持,地方投钱;评估并提出任何已登记历史建筑进行整改的意见;决定是否收购濒危历史建筑”等三项职责。

二战后法国新政府成立,1959年法国政府设立了文化部主管全国的文化事务,目的是“确立文化领域内的各项标准,各种准则,来影响文化领域的价值标准和导向”。承担了立法与限制、直接管理文化机构、再分配资金以及活跃文化氛围等四个方面的职能。[10]文化部下设建筑和文化遗产司等十个司局,并直接管理卢浮宫等重点文化设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法国开始推行地方分权改革,地方在文化艺术方面的自主权得到了进一步扩大,特别是在文化艺术方面的财政权得到了很大强化。①目前,法国主要通过中央层面、大区层面和省层面三级机构来保护文化遗产。②在中央层面,文化部下设10个部门,其中主管文化遗产保护的是建筑与文化遗产理事会,下设高级考古研究部、遗产调查总部和历史纪念物、纪念地资金公共管理部等部门,承担了遗产的普查、修复、研究、保护、宣传、监督、培训和教育等功能。[11]在地方,大区文化事务管理局被称之为小文化部,负责落实中央政府的文化政策,设立了文化遗产管理部门,承担了具体的文化遗产保护任务。大区以下层面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则是各省的建筑和文化遗产处,承担了文化遗产的咨询、管理和保护任务。法国文化部各司局还向地方派驻“文化顾问”以加强对地方文化工作的领导,保障文化政策的落实。除了设立相关的机构,法国还十分重视资金的保障,政府每年拨款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资金,1996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在文化事业中,有接近一半的资金来自地方行政机构。2011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文化遗产方面的投入占当年文化部财政投入的20%,位居第二。[12]在政府主导的方式上,公共津贴和地方文化发展协议是两种主要的形式,其中公共津貼被称为是最能体现契约精神的一种制度形式,它是国家面向公立机构与民间社会购买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2015年法国文化部的预算中有约六分之一被以公共津贴的形式分配到了卢浮宫、蓬皮杜艺术中心等五家文化艺术机构。地方文化发展协议则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地方文化协议为纽带的一种合作方式。地方政府根据协议要求落实中央政府的文化发展目标,中央政府则给与地方政府一定的财政、技术和人员的支持,通过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实现文化发展目标。①

三、日益完备的文化遗产法律制度

法国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从世界范围来看,法国是最早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国家,迄今为止,法国也具有最多的文化遗产立法。在长期的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法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从1840年至今,法国已经颁布了100多项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度,实现了对文化遗产领域的全覆盖。②在法国大革命期间,1792年颁布的《共和国二年法令》中就明确规定了法国领土内任何一类艺术均受到政府保护。在法国的文化遗产保护中,历史建筑保护是最早也是最为重要的方面,1840年,世界上第一部文物保护的代表性法令《梅里美历史性建筑法案》颁布,③这一法案规定了对历史建筑进行登录,根据法案产生了欧洲历史上最早的历史建筑保护名单。1887年《纪念物保护法》颁布,该法对法国历史建筑的范围和标准进行了重申,依据该法组建了古建筑管理委员会,负责选定及保护文化遗产,这一法令开创性的将历史建筑周边环境保护与历史建筑保护放到了同等重要位置,明确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限定性。[13]1906年颁布了世界上首部《历史文物建筑及具有艺术价值的自然景区保护法》,这一法律的特点是将历史建筑、树木、瀑布、悬崖峭壁等极具艺术价值的自然景观,也纳入法律保护范围。1913的《历史古迹法》在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中具有里程碑性质,它将历史建筑分类分级保护,规定凡是被国家册封的历史建筑不能拆除、迁移或改动,即使是保护和修缮,也必须获得法国文化部的授权,建筑物任何可见部分的修改必须获得法国国家建筑师的同意,另一种被登记注册的历史建筑,保护的要求相对宽松,但是对该历史建筑所作的修改和变化仍然要在一定法律程序的监督下完成。[14]126这些举措强化了国家对文化遗产的干预和管理,也为后世其他国家所借鉴和仿效。1930年法国颁布了《风景名胜地保护法》,将自然景观、村落、历史街区、建筑群以至整个城镇纳入分级保护范围。1941年颁布了《考古发掘法》,该法的基本框架源于1913年的《历史古迹法》。1943年颁布的《纪念物周边环境法》提出了“历史建筑周边环境”这一概念,并且这一概念具有自动生效性,也就是说一旦一个建筑物被确定为历史建筑,那么该受保护建筑物半径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以满足建筑物视线通廊条件的需要。1960年颁布的《国家公园法》则将保护的视角从人文景观扩展到国家公园或地域公园等自然景观。1962年,又制定了《历史性街区保存法》(马尔罗法),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首次扩大到城市的整个街区,该法的立法目标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对文物建筑、周边环境与城市肌理一起保护;另一个方面是为历史保护区焕发生机提供多种途径,将保护与发展结合起来。[14]1261967年,法国对《景观保护法》进行了大规模修改,引入了整体保护理念,不仅要求保护景观,而且具体要求对景观周边环境进行保护。1973年的《城市规划法》是一部专门性的城市文化遗产保护法,针对城市改造过程中的文物保护问题,对城市建筑确定了更严格的控制规范。1979年法国进一步立法明确了历史建筑的具体分类方法和分类标准,明确受保护的历史建筑必须是具有“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的不动产。从1981年开始,一些位于乡村的特色文化建筑也被纳入到法律保护范畴中。随着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导致中央财政负担过重,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国开始实施文化管理权下放的改革,1983年的《建筑和城市保护区域外省化法》将管理权下放至市级政府。1993年的《建筑和城市与遗产保护法》则确立了“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ZPPAUP)”的概念,该法不仅保护历史建筑的个性,也保护历史建筑所在街区的整体风貌,强调受保护区域的识别性,并明确了中央和地方在历史建筑协同保护中的职责和作用。2004年出台的《文化遗产法典》,是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干性法典,在法典中,文化遗产被定义为公有或私有的、具有历史、艺术、考古、美学、科学和技术方面价值和意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总和。规定了文化财产的保护、归还、托管、出借、收购、财税以及法定保存方面的规范,明确了国家在文化遗产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是一部集大成性质的法典。

四、多主体参与保护格局的形成

法国是单一制国家,长期以来,在国家干预思想的指导下,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实行“国家集权”体制,这导致了文化遗产保护中其他主体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从1970年代开始,法国意识到依靠国家预算来推行文化遗产保护的有限性,伴随着1970年代的地方分权改革,法国积极推动其他主体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中来,遗产基金会和協会就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参与者。基金会(fondation)参与到文化遗产保护中来源于1987年和1990年法律明确认可了基金会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①,但由于当时法律规定对赞助人的优惠幅度较小,且程序复杂,基金会的权利不清晰,在法律颁布初期,并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1993年,法国政府强调指出,“国家在文化遗产领域的行动中要寻求外部合作伙伴(地方政府、私人业主)并采取积极政策调动所有可能的方法”。1996年,法国颁布了96-590号《有关遗产基金会的法令》,决定创建国家遗产基金会,以推动国家对遗产的保护和价值重现。基金会章程明确“主要通过补助方式,协助公共部门或私人收购、维护、管理和向公众展示这些财产,这些财产可能已经是或者还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近年来,遗产基金会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规模最大的“文化遗产基金会”为例,筹集了初始资金800万欧元,对未列入保护单位的40余万处地方文化遗迹专门保护。2003年法国通过的文化赞助法修正案对基金会的权义进行了较大的调整②,简化了注册程序,提高了减税额,促进了基金会数量的大幅增长。2013年的统计数据表明,法国已经有约2100个基金会,其中绝大多数都与文化艺术相关。法国的基金会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包括政府基金会、附属基金会、企业基金会和私人基金会。从整体上看,基金会的经费来源有超过一半以上来自于政府的公共资金,特别是文化部门设立的基金会,其资金来源更是主要来自于政府的特别税、拨款、捐资和募捐得到的收入。基金会的运作机制和赞助方式各异,比如属于私人基金会范畴的法国古迹基金会,尽管古迹基金会是由国家组织成立的,但它性质上是属于私人所有。它的主要职责是帮助私人参与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为法国属于私人的古迹建筑重建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只要建筑具有相当的遗产价值,保障施工质量良好,并且所有花费都用在公共空间中,就能够得到基金会的赞助,而赞助的方式通常是从日后的税款中扣除掉。”[15]

除了遗产基金会外,协会(Association)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协会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公私)之间达成的协议,通过协议的形式将其知识和行为用于盈利以外的目的。协会具有法人资格,具有自治度高的特点,不同于基金会主要聚集资金的作用,协会主要聚集人力。其中用来保护和展示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协会有1.8万多个。其中规模最大的是“国家建筑和遗址保护协会联合会”,这一联合会的成员囊括了法国3500个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协会通常拥有筹款功能,它们善于联络地方企业为保护文化遗产提供赞助或捐助。法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挥协会的作用,通过与协会签订相关合作协议,赋予协会参与文化遗产政策制定的相关权利,甚至还把一些地方文化遗产的管理权授予协会行使。为了充分发挥协会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2001年,法国将当年的国家遗产日主题确定为“遗产与协会”。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协会在鉴定遗产、参与制定法律和行政管理、提高民众的遗产保护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6]从鉴定遗产来看,协会在一些容易被忽视的文物鉴定和保护方面作用突出,甚至有一些协会自称为“遗产发现者”,而在参与制定文化遗产法律和文化遗产行政管理方面,协会也发挥了其独特的作用,他们通过学术研讨、向议员和立法机构提出建议等方式提出自己的诉求,有些协会会员甚至是古迹委员会、遗产委员会等机构的成员。协会也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协会认为某些公共政策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利于遗产保护,他们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协会通常通过出版有关刊物、举办各类文化遗产活动等方式唤起民众对文化遗产的兴趣和热情,实行让最大多数的法国人认识和接触法国文化的政策目标。正是由于协会所体现出来的这种强烈的公益性,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协会获得了法国民众超出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信任度。

五、不断扩大的遗产保护范围

法国文化遗产保护中,核心的概念是“遗产”。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遗产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扩大之中。最初的“遗产”概念是指“国家所有的可供全体国民参观的公共藏品”。①从词源来看,法语“patrimoine”(文化遗产)本身就隐含了“patrie”(祖国),遗产的所有者是国家,遗产的属性是公共藏品。但此后,遗产的概念发生了变化,由国家所有的历史古迹扩展为私人所有的历史古迹、艺术品、自然古迹、景观等。在文化遗产的概念体系中,“历史建筑”(Monument Historique)是第一个被确定下来的概念,1887年《历史建筑保护法》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明确。1930年的《景观保护法》确立了“自然景观地”的概念,将自然遗产保护的范围扩大到自然景观,随后又发展到田园景观和城市景观,1941年的考古发掘法和1943年的法律将历史建筑周边地区也纳入文化遗产保护范畴,1962年关于设立“历史街区”的《马尔罗法》则将文化遗产内涵扩展到整个街区。到了20世纪70年代,随着西方工业技术的突飞猛进,纺织、煤炭、钢铁等传统的工业行业逐渐式微,“工业遗产”的概念随之而生。1983年和1993年关于设立“建筑、城市和景观遗产保护区”的法律颁布后,遗产概念得到了进一步扩展,历史建筑被纳入环境范畴。20世纪末期,“遗产”概念的内涵获得了进一步扩充,从社会功能意义上转变到经济功能意义上,并在政治需求的框架内增加了可持续发展和区域转型的政治功能[17],由此,文化遗产的保护领域获得了极大的拓展,为了保护自己独特的地理、历史和建筑风貌,“保护区”的概念被纳入文化遗产的概念范畴。在2002年,法国甚至将绵延200多公里的卢瓦尔河谷列入到遗产名录,目前,受到保护的土地面积占法国国土总面积的6%。2004年颁布的《遗产法》则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集大成性法典,它集中对“遗产”的概念、种类、范围、保护方式、保护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做了系统规定。除了物质文化遗产,在法国,法语也被纳入了文化遗产保护范畴,1992年6月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补充了“共和国的语言是法语”条款,1994年8月,法国通过了《法语使用法》,2008年7月,法国的2008-274第五共和国政府机构现代化的宪法法律中,将法语保护纳入了范畴。近年来,法国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给与了越来越多的重视,2007年法国成立了“国家非物质遗产机构”,负责国有专利、执照、以及非物质财产的管理等职责,这些都使得文化遗产的概念得到进一步扩充。

六、文化遗产保护和开发的并行不悖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提出,“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强调“本公约缔约国应通过一切适当手段,特别是教育和宣传计划,努力去增强本国人民对……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赞赏和尊重”。法国十分注重对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但这种开发利用并非是一个完全市场化的过程,国家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上扮演着主导角色。①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推广是文化遗产开发利用的重要一环,法国文化部和地方政府每年都要组织大量的文化遗产活动。为了突出文化遗产的宣传和教育,1984年法国在世界上最早设立了“文化遗产日”,规定每年九月的第3个周日为“文化遗产日”,1992年开始延长为周六和周日两天。在文化遗产日期间,法国的公立博物馆免费开放,私立博物馆门票减价由政府予以税收优惠,同时还举办各种主题活动或演出。法国还充分利用博物馆对各类文化遗产进行收藏、研究和展览,传播遗产知识,法国博物馆展览的核心思想是“以人为本”,把博物馆作为培养公民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素质的重要基地,建立了博物馆和学校的合作机制。此外,各类民间社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通过举办讲座、组织参观、筹集资金、提供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的宣传。在法国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的各种方式中,旅游业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2018年接待外国游客近9000万人次,法国政府计划到2020年吸引1亿外国游客。[18]据统计,法国拥有43582个历史保护遗址,其中14157处纳入重点保护名录,29425处登记在册。因文化文物保护直接提供的就业岗位达10万个,占文化遗产相关就业岗位的20%。近年来,法国政府还不断增加向公众免费开放文化遗产景点的数量,改善景点的参观条件。

七、结语

几百年来,尽管经历王朝频繁更替、战争侵扰以及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强烈冲击,法国的文化遗产仍然焕发出旺盛的生命力。法国人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守护着自己的文化遗产,传播着法国文化,为了维护法兰西的荣誉,他们推行国家干预的文化保护政策,遵循以行政为主导的保护传统,重视运用法律保护文化遗产,不断完善文化遗产法律制度体系,善于运用合作机制,建立了多主体共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格局,他们顺应时代发展,不断扩大文化遗产的保护领域和范围,通过多渠道多举措的宣传教育和文化遗产的普及利用,让法国人亲近、了解和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法国经验。我国是一个文化大国,拥有悠久的文化传统和丰富的文化遗产,法国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经验,对我们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需要我们充分发挥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在党的领导和人大主导下,加强立法[19]进一步完善文化遗产法律体系,培育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文化遗产中来,突出中国特色,在多元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中充分展现中国文化遗产的独特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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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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