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2019-12-10 02:24孔陇许爽
关键词: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度

孔陇,许爽

知识产权在创新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创新被视为非竞争性商品和部分非排他性商品。一个生产者完成一项产品或技术创新后,不能排除其他生产者使用这项创新成果。创新者不能完全防止其他生产商在没有许可证或其他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创新成果,因而创新活动的投资回报率在一定程度上是不确定的,这会影响创新者的热情和积极性。由此可见,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激励研发和鼓励创新十分重要。本研究在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通过实证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之间的相互关系,以期为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益的建议。

一、文献综述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迅速席卷世界的大背景下,企业的创新活动已不仅仅局限于本国范围内,而是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寻找创新点,利用众多技术知识完成更多有价值的创新产出,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为了避免因保护制度不完善而导致的创新点盗用、知识产权划分不明确等问题,应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更高的要求。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之间的关系,国内外学者进行了许多实证研究。

O’Donoghue和Zweimuller论证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创新之间呈反向的“U”型曲线关系[1]。 Allred、Park和Lerner的实证研究表明,知识产权制度和创新之间呈负向或倒“U”型关系[2-3]。Allred 和 Park 研究发现,知识产权监管水平的提高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企业的创新产出具有负面影响[2]。Papageorgiadis和Sharma通过建立考虑了潜在非线性的实证模型,以1998—2011年48个国家的数据为样本,研究得出知识产权立法强度和执法强度对创新能力的提升有着共同的促进作用,且验证了二者的非线性关系[4]。Hudson和Minea利用Ginarte-park指标在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下研究了这一效应,也发现其具有明显的非线性关系[5]。Furukawa认为,在创新成本相当高的情况下,很弱和很强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都会导致创新水平下降,此时最好采用“温和”的办法激励创新知识产权拥有者加强创新活动[6]。

宋河发等人指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之间呈倒“U”型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存在一个最优状态,且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高低取决于国家自身科技研发背景,如自主研发能力、研发投入等[7]。李伟等人研究表明,在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下,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发展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的促进作用不够显著[8]。蔡虹等人的实证研究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增长之间呈倒“U”型关系,并计算出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但我国目前尚未达到这一水平[9]。王军等人研究发现,在不同的时间测度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大小对经济、创新的作用是有差异的,在短期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不利于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而在长期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必然呈现出由弱到强的趋势[10]。

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测度应该基于一个符合本国经济现实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诸多成果。Ginarte和Park采用了一系列指标对国家知识产权立法进行评分,以最终评分结果作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11]。Mansfield和Sherwood征求经理、专利律师等从业者的专业意见,采用问卷调查的方法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评分[12-13]。Kondo 和 Lesser则综合了上述两种方法[14-15]。为弥补上述方法在我国实际应用中的缺陷,应建立一个更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强度指标体系,我国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我国特殊的经济社会现实下,仅对国家立法水平进行评分会高估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因此,我国学者在立法评分体系的基础上加入执法强度指标对其进行修正,主要成果有韩玉雄、李怀祖的四项指标评分法[16],许春明、单晓光的五项指标评分法[17],沈国兵、刘佳的三项指标评分 法[18]。

我国学者在西方知识产权保护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经济社会现实,采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探究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我国经济增长、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之间的相关关系,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了诸多建设性意见,为提高我国科学技术创新水平作出了重大理论贡献,但也存在以下几点不足:(1)对知识产权与本国经济发展、创新能力之间关系的研究较少,成果不够丰富;(2)虽然提出了更符合我国现实情况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测度的改进方法,但却很少有用这些方法来计算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实证研究;(3)研究大多数以微观数理分析为主,实证研究成果较少,结论缺乏说服力和实践性。本文在学习借鉴国内外文献的相关研究方法及成果的基础上,基于更符合我国经济现实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指标体系,计算出我国历年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通过构建实证模型进一步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以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二、实证研究

(一)研究假设

国内外学者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发展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3种观点:(1)二者之间呈负相关关系,这一关系在发展中国家更为显著;(2)二者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促进国家创新水平的提升;(3)二者之间呈反向的“U”型关系,即存在一个最优保护强度,在达到这一强度之前,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能够对创新发展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当超过这一最优保护强度时,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将导致创新成本越来越高,使知识产权所有者失去创新的动力,对提高创新能力产生负面影响。从世界知识产权的发展进程来看,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呈现出日益强化的趋势。随着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各国开始意识到创新对本国发展的重要性,而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象征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因此,各国开始通过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来加强本国知识产权保护。我国自2005年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以来,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不断完善,创新激励、专利保护的意识和观念在各行各业及社会公众中生根发芽。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实施这一战略,需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减少技术外溢,保障创新生产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内获得超额收益,激励生产者进行创新活动。为此,提出以下假设。

H1:在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

我国正处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渡阶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能够激励我国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吸引外商对华技术转移,增加发达国家对我国的技术溢出,为我国学习先进技术、培养创新人才提供更多的机会。另一方面,我国在许多领域的创新很大程度上都是基于对发达国家创新成果的学习、模仿和借鉴,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会使我国大部分非创新型传统产业的创新成本急剧增加,进而影响其创新积极性。因此,在不同的阶段,都会存在一个最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提升我国创新能力起到最大的促进作用。为此,提出以下假设。

H2: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和创新之间呈反向的“U”型关系,即二者之间呈正相关关系,但当到达某一限度后,二者之间转变为负相关关系。

(二)数据来源和变量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开始施行,此后历经了3次修正,直到现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仍处于不断完善的阶段。通过整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历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发现,1995年之前的专利申请受理数据缺失。基于此,本文选用1995—2017年我国专利申请受理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进出口总额、人口总数等数据代入模型进行回归分析。除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以外,各变量数据均来自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统计年鉴》,并根据需要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因变量是专利申请受理数;自变量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研究人员数量和开放性。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

采用Ginarte-park指标衡量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强度,许春明、单晓光的五项指标评分法[17]衡量我国知识产权执法强度,二者乘积即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根据此方法,计算得出1995—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如表2所示。

表1 变量定义

表2 1995—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

(三)模型构建

为了克服数据中的异方差和数据剧烈波动,对因变量取对数,构建如下回归模型:

式中:t表示年份;β0、β1、β2、β3、β4、β5是回归系数;εt是误差项。

如果β1为正数,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之间呈正相关关系,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起到调动创新者积极性的作用,从而促进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如果β1为负数,则说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抑制创新发展,进而对国家创新能力的提高产生负面影响。如果β1为正数而β5为负数,则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之间呈倒“U”型关系。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1.描述性统计分析

描述性统计见表3。由表3可以看出,1995—2017年专利申请受理数的最大值为3697845件(2017年),最小值为83 045件(1995年),二者差距较大,表明在综合国力快速提升的背景下,我国加大了专利技术研发投入,创新成果大幅增加,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最大值为3.369(2017年),最小值为1.419(1995年),均值为2.571,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显著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逐年增加,但整体得分较发达国家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最大值为59660元(2017年),最小值为4854元(1995年),均值为23 599.260元,表明1995—2017年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巨大提升,但由于人口基数较大,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与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研究人员数量的最大值为403.400万人(2017年),最小值为75.200万人(1995年),表明研究人员数量的激增得力于我国人才发展战略以及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持,国家十分重视科研人员的培养,不断加强科技研发投入,以提高专利产出效率。开放性的最大值为 0.642(2006 年),最小值为 0.327(2016 年),随着我国GDP的迅速增加,进出口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不断减少,表明我国经济增长对进出口贸易的依赖性有所降低。我国要始终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且在经济全球化、现代化席卷全球的时代大背景下,开放性将不断增强,应积极融入世界潮流以寻求更多发展机遇。

表3 描述性统计

2.回归分析

回归分析结果见表4。由表4可以看出,调整后的R2为0.997 655,说明有99.765 5%的因变量可以由模型中的其他变量解释,表明本文所构建的模型比较完善,所选取的自变量均可用于解释因变量。DW=2.048 719,表明模型中各变量不存在自相关性。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研究人员数量和开放性的相关系数均为正,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表明所选取的自变量可用于解释因变量,且解释程度较好。

表4 回归分析结果

从以上分析可知,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国家创新发展呈正相关关系,说明现阶段我国应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来提高创新发展水平,这与H1相一致。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施的初期阶段,通过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来引导社会成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减少技术外溢,保障创新生产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内获得超额收益,激励生产者进行创新活动,以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因此,基于二者的正相关关系,可以通过提高专利保护强度、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人才强国战略、重视科研创新人才培养等措施为我国科技水平、创新能力的提升保驾护航。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之间关系的研究,国内外众多文献均论证了二者之间存在反向的“U”型关系。本文在模型中引入了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平方项来验证这种非线性关系。

由表4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平方项的回归系数(β5)为负数,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回归系数(β1)为正数,这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之间呈倒“U”型关系,即存在一个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提高创新能力起到最大的促进作用,一旦超出这个限度,就会起反作用,导致创新水平下降,这就验证了H2。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并不适应于主要依靠模仿进行自主创新的发展中国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将导致本国知识积累来源减少甚至中断,使创新难度增大、创新成本增加,进而影响生产者的创新积极性,且较高的知识产权壁垒会导致创新型企业一定程度的垄断,不利于市场机制高效运行。

通过实证研究得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本文选取的是1995—2017年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序列数据,现阶段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并未达到“U”形的最高点,因此,继续加大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创新水平的提升。

三、结论及启示

(一)结论

第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国家创新发展之间呈正相关关系,现阶段我国应继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提升创新发展水平。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创新之间的关系是反向的“U”型关系,即存在一个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对提高创新能力起到最大的促进作用,一旦超出这个限度,就会起反作用,导致创新水平下降。

(二)启示

通过实证研究得出以下几点启示:第一,无论在哪一个国家,有着怎样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强度都不是一个固定值,它取决于国家的发展阶段,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如经济发展水平、司法体系健全程度、市场竞争机制、国民整体知识水平等等。第二,各国要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进行相应的调整,既不能太低,打击生产者的创新积极性,也不能太高,限制创新者学习、借鉴、改进的空间,提高创新成本,降低创新产出效率,而要根据本国国情寻找一个平衡点,以发挥其对国家创新能力提升的最大促进作用。第三,现阶段我国应继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从政府宏观层面引导企业、社会公众强化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提高我国创新发展能力提供充足的动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从立法强度和执法强度两个方面着手,完善司法体系,使立法水平与执法水平相匹配,从整体上提高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第二,建立知识产权宣传体系,充分运用网络平台开展知识产权基层宣传活动,让企业员工、高校学生、社区居民等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社会乃至国家发展的重大意义,使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扎根群众,深入人心。第三,发挥政府作用,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从宏观层面引导全体社会成员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体系,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制订人才培养计划,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国民创新积极性;加强科技研发投入,从宏观环境、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等方面为创新活动提供充足条件,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以创新发展带动经济增长。

猜你喜欢
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度
高中数学课堂教学中创新能力的培养
低强度自密实混凝土在房建中的应用
创新能力培养视角下的无机化学教学研究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推进软件产业创新能力提升
Vortex Rossby Waves in Asymmetric Basic Flow of Typhoons
重庆五大举措打造知识产权强市
基于创新能力培养的高职音乐教育改革探讨
电场强度单个表达的比较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