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冒领养老金”

2019-12-10 06:55秦文博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7期
关键词:经办社会保险待遇

■文/秦文博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对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规范和完善,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冒领养老金”的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严重隐患。

“冒领养老金”行为分析

“冒领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即重复领取养老金和死亡后冒领养老金。重复领取养老金现象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过去社会保险信息采集及办理主要以手工录入为主,区域间存在信息壁垒,会发生在两地乃至多地重复参保、退休后重复领取养老金现象。

“死亡”冒领养老金情况比较复杂,大致有5 种:行为人恶意冒领,即采用虚假材料、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养老金;“领取待遇人员”死亡后家属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手续时间滞后,造成冒领;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掌握的辖区内人员死亡时间比实际死亡滞后,尤其土葬人员死亡时间难以掌握,结果造成冒领;民政、卫生等部门提供的当月死亡数据内有上月乃至前几个月死亡的人员信息,当月比对出死亡信息后,即使是马上停发待遇,也会造成冒领;社会保险待遇发放与数据比对的时间差造成的冒领,比如社会保险待遇在每月5 日前发放,而协查单位的死亡数据一般都需要时间整理,每月10 日左右才能传递上月的死亡数据,比对出“死亡”后马上停发,也会出现冒领当月养老金的情况。

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冒领人员家属普遍认为“没有反馈死亡信息的义务”,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或失踪后,只要养老金发放到账户上,亲属领取并不违法。对社保经办机构而言,对于异地居住人员,每年要组织人员到外地去调查认证,难度大、成本高、成效差,甚至无功而返。此外,认证工作经费不足,基层人员设备配备不足,社保部门和公安、民政、银行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数据信息不够全面等,都威胁到了社保基金安全。

对于死亡冒领的养老金,其排查、调查取证、追讨十分困难。主要原因,一是死亡冒领现象主要集中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群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没有丧葬补助费制度,冒领的养老金难以抵扣;二是取证难,很多停发人员处于“四无”的状况,即无有效住址、无有效联系方式、无近亲属信息、无住房产权信息;三是具体冒领人认定难,行为人涉及配偶、子女等,难以确定具体冒领养老金人员;四是行为人不配合,工作人员即便联系上养老金领取人的近亲属,他们也大都采取回避甚至抵触、抵赖的态度;五是公安部门对千元以下冒领金额不予立案,造成追缴困难。

“防冒领”的对策及建议

加强政策、法律宣传。许多冒领养老金的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冒领养老金是“涉嫌欺诈”的违法行为。虽然《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实施,以及“社会保险欺诈入刑”等举措,为追讨冒领养老金提供了强有力的武器,但是群众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导致了冒领养老金现象屡禁不止。因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政策和法规的宣传,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教育,使广大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和家属熟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充分认识到冒领养老金是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宣传形式上,可以编印散发宣传材料,入村(社区)基层宣传,以及借助广播、电视、报刊、网络、LED 宣传屏、自媒体等传播载体进行政策、法规宣传。需要注意的是,在基层宣传政策时,不能简单照本宣科,而是要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解释给群众听,群众只有听懂了,才可能去遵守。

明确责任义务、加大处罚力度。《社会保险法》第88 条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养老金冒领问题的处理开始有法可依,也从立法上明确了各部门的防冒领工作的职责和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66条的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直接表明了“冒领养老金入刑”的立场。因此人社、司法及公安等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职,形成合力,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利用法律的震慑作用,使企图冒领骗取养老金人员望而却步。对于移送公安部门侦查的案件,社会保险部门与公安机关各自的职责、义务应明确。只有加强处罚力度,增强威慑力,才能有效制止冒领养老金行为。

规范业务经办流程。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社会保险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检查评估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业务管理和操作。在信息平台上严格按照权限设置操作,互相制约,严格审核。另外做好系统维护管理、数据安全备份、系统权限管理、财务与业务衔接等工作,相互核对纠错,相互制约,加强内部风险防控。此外,现场认证机制是有效防范死亡冒领的一项重要工作,可以及时有效地掌握退休人员情况,因此在取消集中认证工作的同时,应出台相应对策,比如:社保经办机构在一个认证年度内,对尚未认证人员“暂停发放待遇”等。

定期进行数据比对。为确保追缴工作顺利开展,社会保险部门应主动加强与公安、民政、法院、乡镇、社区等有关部门的密切联系和沟通,争取他们的大力支持,让他们的“职能”为开展追讨工作提供帮助。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司法、公安、法院、民政、交通、卫生健康、医保等数据共享信息比对平台。

加强经费保障。预防和追缴“养老金冒领”是一项涉及面广、复杂细致的工作,没有专项经费的支持,养老金资格认证、社区管理机制等都无从谈起。应安排拨付专项经费支持,为追缴工作提供保障。应为基层协办平台设立专项经费,便于协管员开展工作。

设立监督举报机制。以参保人员居住的社区为单位,聘请党性强、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老同志做监管员,当参保人员情况发生变动时,能及时上报社会保险部门。社会保险部门应设立专项举报电话、监督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举报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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