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家政体的演进看周代军礼的兴衰 *

2019-12-10 09:09
军事历史 2019年2期
关键词:军礼天子诸侯

周代是中国从分封制国家政体向郡县制国家政体演进的历史时期。与国家政体的演进相适应,西周、春秋时期与战国时期的军事制度和军事文化也呈现出明显的时代差异,分别反映了不同国家政体下的政治关系。本文拟从国家政治演进的视角考察周代军礼的兴衰历程,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西周时军礼的形成及其反映的血缘政治关系

据学者研究,中国最初的礼制出现于距今约4000年的龙山时代。①参见高炜:《龙山时代的礼制》,《庆祝苏秉琦考古五十五年论文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89年,第235~251页。这一时期是中国原始社会的军事民主制时代。最初的军礼应当孕育于这一时期,它是军事民主制时代的各部族在战争中逐渐形成并共同遵守的关于军事活动的习惯与规范。夏、商时期,军礼被进一步整合为国家的重要礼制。据学者研究,殷墟卜辞所见的商代军礼已经包括告庙与谋伐礼、占卜择将和册命礼、迁庙主和立军社礼、立中和乞师礼、蒐狩和振旅礼、献捷献俘礼等内容。②参见郭旭东:《殷墟甲骨文所见的商代军礼》,《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2期。

在继承、改造夏、商军礼的基础上,周代军礼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周礼·大宗伯》:“大宗伯之职,……以军礼同邦国:大师之礼,用众也;大均之礼,恤众也;大田之礼,简众也;大役之礼,任众也;大封之礼,合众也。”周代军礼内容丰富,举凡与军事相关的一切活动如军队征伐、军赋力役、军事演习、勘正疆界等,皆须依礼而行。

周礼是依据西周的分封制和宗法制而制定的。西周王朝实行分封制,形成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政治系统,又实行宗法制,形成了以“大宗、小宗”为特点的宗法系统。政治系统与宗法系统互为表里,建构起西周“尊尊”“亲亲”为核心的礼治秩序。作为周代“五礼”之一的军礼,同样发挥了维护西周礼治秩序的功能,具有鲜明的“尊尊”“亲亲”之义。

(一)军礼的“尊尊”之义

西周军礼是依据分封制下严格的等级制度而制定的,其首要的原则是“尊尊”,具有鲜明的等级性。

1.兵源的等级。西周实行大分封,各封国居民主要由周人和土著构成。作为征服者的周人居住在国都之中,称为“国人”。作为被征服者的土著居住在郊野地区,称为“野人”(或“庶人”)。国人属于周族,他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可以参与政治、接受周代学校教育,军事上“执干戈以卫社稷”①《礼记·檀弓下》。。野人属于土著,他们“子孙为隶,不夷于民”②《国语·周语下》。,地位远低于国人,不享有国人的政治权利,更不能承担兵役。“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是“礼不下庶人”③《礼记·曲礼上》。的具体体现。

西周国人在国为民,在军为士。列国实行“寓兵于农”,国人中的平民平时务农,农闲时由国家组织进行军事训练。《国语·周语》:“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西周“讲武”的主要方式是田猎,即所谓“大田之礼”,又称为“大蒐礼”。《国语·周语》:“蒐于农隙,耨获亦于籍,狝于既烝,狩于毕时。”《左传》隐公五年:“春蒐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

西周、春秋战争以车战为主,从军作战的国人也是分等级的,贵族通常担任“甲士”,称为“君子”;平民一般为步卒,称为“小人”。“君子小人,物有服章,贵有常尊,贱有等威,礼不逆矣。”④《左传》宣公十二年。

2.军赋的等级。西周时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子规定列国根据其爵秩制军作赋。《国语·鲁语》:“天子作师,公帅之,以征不德。元侯作师,卿帅之,以承天子。诸侯有卿无军,帅教卫以赞元侯。自伯、子、男有大夫无卿,帅赋以从诸侯。”何休《公羊传》隐公五年注云:“方伯二师,诸侯一师。”陈恩林先生认为:《国语·鲁语》和何休注记载的是西周初期的军事制度。在周初,天子拥有“西六师”和“殷八师”共十四师的军队。公爵诸侯可组建三师,元侯(方伯)可组建二师,诸侯(一般侯爵诸侯)拥有一师,伯子男不能组建独立的军队,遇有征战则出兵车、甲士以从大国诸侯。⑤参见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91年,第64~67页。西周晚期,军事编制的最大单位扩展至“军”,但仍有等级的规定,“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西周将列国的军赋纳入等级制的规范,形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一元化的军事领导体制。

3.仪节的等级。军礼的诸种仪节皆贯彻严格的等级规范。如:天子诸侯出征,举行一系列告祭仪式。《礼记·王制》:“天子将出征,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祃于所征之地。受命于祖,受成于学。出征执有罪,反,释奠于学,以讯馘告。”天子诸侯告祭的对象有不同的规定。天子可祭上帝,祭上帝是天子的特权。天子与诸侯告祭的社神有大小之别。《礼记·祭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天子与诸侯所告祭的山川也不同,“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⑥《礼记·王制》。。天子与诸侯告祭于“学”,但告祭的地点不同,“天子曰辟雍,诸侯曰泮宫”⑦孙希旦:《礼记集解》,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332页。。天子、诸侯告祭对象的不同,彰显了其政治地位的尊卑之别。

周代国家检阅或演习军队,参加的天子、诸侯、卿大夫及乡遂州里官吏都各在其位竖立旗帜,旗帜上画有不同图形,并书有名号等。《周礼·司常》:“及国之大阅,赞司马,颁旗物:王建大常,诸侯建旂,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师都建旗,州里建旟,县鄙建旐。道车载旞,斿车载旌,皆画其象焉,官府各象其事,州里各象其名,家各象其号。”旗帜、徽号是周人等级身份的重要标识。

此外,军礼在出师、命将、献捷等仪式中,也体现了明显的等级性。《左传》隐公五年:“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明贵贱,辨等列,顺少长,习威仪也。”⑧《左传》隐公五年。

4.战场上的等级身份。在分封制下,“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①《仪礼·丧服》郑玄注。。天子为天下之君,诸侯为一国之君,卿大夫为一家之君。诸侯国的卿大夫既是本国国君之臣,也是天子乃至他国诸侯之陪臣。这种封建君臣关系即使在战场上也要得到彰显,作战双方根据对手的身份,对尊贵者加以礼敬。《左传》桓公五年载,周、郑繻葛之战,郑祝聃射王中肩。王师战败,郑人不敢追击,郑庄公曰:“君子不欲多上人,况敢陵天子乎?”《左传》成公二年载,晋、齐鞌之战,齐国战败。齐顷公进入诸侯之师,狄、卫军队主动对齐顷公加以保护。杜注:“狄、卫畏齐之强,故不敢害齐侯,皆共免护之。”杜注不确。狄、卫的做法,主要出于遵守军礼的要求。《左传》成公十六年载,晋、楚鄢陵之战,“郤至三遇楚子之卒,见楚子,必下,免胄而趋风”,并且下令“伤国君有刑”。此类事例表明,等级观念对周代军事活动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

(二)军礼的“亲亲”之义

周代军礼的另一条重要原则是“亲亲”。西周、春秋时期,宗法制与封建制相结合,形成了周代“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和国家形态。《左传》桓公二年:“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在这种社会结构和国家形态下,周代军礼重视发挥血缘关系在军事活动中的作用,具有浓厚的“亲亲”之义。

1.告庙礼的“尊祖敬宗”功能。在周代军礼中的诸种告祭仪式中,告庙礼居于核心地位。天子、诸侯出征,告庙、授兵、饮至、献捷礼等皆在宗庙举行。行军作战时,天子、诸侯要将祖先的神主载以随行。天子、诸侯告庙、载主的目的,一方面是祈求祖先神灵护佑而取得战争胜利,另一方面是为了利用祭祀活动强化其作为宗子的权力与地位。周代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当“长子继承法成为习惯的现象时,新的家长的权力……要能制服自己的伯叔、兄弟和他们的妻儿只有靠他们的迷信观念的帮助,正是迷信观念使他成为死者的代表,死者从其坟墓的深处给他忠告和命令。服从他,他们只是服从死者灵魂的意志”②[法]拉法格著,王子野译:《思想起源论》,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年,第144、145页。。《礼记·大传》:“亲亲故尊祖,尊祖故敬宗。”人们尊崇天子、诸侯的祖先,同时就必须尊崇他们的“继体之人”——天子和诸侯。

2.致师礼所保留的“血族复仇”孑遗。西周、春秋时期普遍存在着各种宗族组织,宗法血缘关系对整个社会有着重要影响。周代的宗族组织是从氏族社会延续下来的,因此,周代社会仍保留了血族复仇的古老传统。这在“致师礼”中可以得到反映。《周礼·调人》:“父之仇辟诸海外,兄弟之仇辟诸千里之外,从父兄弟之仇不同国。君之仇视父,师长之仇,视兄弟,主友之仇,视从父兄弟。”《周礼·环人》郑玄注:“致师者,致其必战之志。古者将战,必使勇力之士犯敌焉。”③《周礼·环人》郑玄注。周代致师礼能够激发交战双方的“必战之志”,与当时的战争保留着一定的血族复仇特征有关。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战前的致师对于激发交战双方的斗志便具有了特殊的意义。致师的一方如果擒获或杀死了对方的个别成员,意味着挑战了对方血族复仇的道德底线,双方间的战争便无可避免了。可见,致师礼是基于周代的宗族组织与宗法观念而发挥作用的。

3.献捷礼的“华夷之辨”原则。西周时期,列国“战胜而有所获,献其所获曰献捷,亦曰献功”④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第977页。。周礼规定:“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王以警于夷。中国则否。诸侯不相遗俘”⑤《左传》庄公三十一年。;“诸侯敌王所忾而献其功,王于是乎赐之彤弓一,彤矢百,玈弓矢千,以觉报宴”⑥《左传》文公四年。;“蛮夷戎狄,不式王命,淫湎毁常,王命伐之,则有献捷,王亲受而劳之,所以惩不敬,劝有功也。兄弟甥舅,侵败王略,王命伐之,告事而已,不献其功,所以敬亲昵,禁淫慝也。”①《左传》成公二年。诸侯对四夷用兵后向天子献捷,天子对献捷者进行褒奖,诸侯国奉王命讨伐同姓或异姓诸侯则不向天子献捷,仅向天子告事而已。诸侯国之间不相献捷。可见,“华夷之辨”是西周献捷礼的一项基本原则。

“华夷之辨”是周代一种重要的政治与民族观念。周人强调华夷之辨,认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②《左传》成公四年。,“戎狄豺狼,不可厌也”③《左传》闵公元年。。诸夏间的血缘关系或姻亲关系则备受重视,“诸夏亲暱,不可弃也”④《左传》闵公元年。。在周人的观念中,礼制是联结华夏的纽带,战争是威服四夷的工具,所谓“德以柔中国,刑以威四夷”⑤《左传》僖公二十五年。。西周献捷礼“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的原则,既是“刑以威四夷”的体现,又是对周天子最高军事权力的确认。“兄弟甥舅,不献其功”“诸侯不相遗俘”的原则,是“德以柔中国”的反映,是周代以“亲亲”维护华夏诸侯国秩序的体现。

4.战争的伦理要求。周代以封建、宗法为特点社会结构,要求各诸侯国之间的战争符合普遍的伦理规范。正如学者所言:“西周、春秋时期,由于交战双方在宗法与封建结合的制度下,往往具有‘兄弟之国'、‘甥舅之国'的名分,基于礼的约束,在战争中产生了较为普遍的伦理要求。”⑥朱晓红:《周代军礼考论》,《国学学刊》2015年第2期。

周代军礼强调诸侯国之间“依礼而战”,提倡战争的公开、公平性和对敌方战斗人员的人道保护。如要求在战争中“不加丧,不因凶”⑦《司马法·仁本》。“不薄人于险”⑧《左传》文公十二年。“不以阻碍”“不鼓不成列”“君子不重伤,不禽二毛”⑨《左传》僖公二十二年。,等等。

周代军礼主张战胜国对战败国进行宽大处理。西周战争旨在维护王道政治秩序。对于毁坏王纲者,通过征伐使之服从而已,并不兼并灭亡其国。《左传》隐公十一年:“无刑而伐之,服而舍之。”《左传》宣公十二年:“伐叛,刑也;柔服,德也。”周代的投降礼贯彻了“伐叛舍服”的原则。战败国向战胜国举行“肉袒”“面缚”“进献宗器”“大夫衰絰士舆榇”“委质为臣”等仪式后,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处置方式通常是:赦免战败国君,不毁战败国宗庙和社稷,善待归降者,不占战败国的土地。⑩参见景红艳:《〈春秋左传〉所见周代重大礼制问题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47页。

周代将战争伦理概括为“武之德”“战之器”。《左传》宣公十二年:“夫武,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众、丰财者也。”《左传》成公十六年:“德、刑、详、义、礼、信,战之器也。”

西周时期,军礼在军事活动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作为周礼的重要组成部分,军礼是周代政治、经济制度的产物,它根据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基本原则而制定,具有鲜明的“尊尊”“亲亲”之义,集中反映了西周分封制政体下的血缘政治关系。

二、春秋时军礼的式微及其反映的社会关系的变化

春秋时期,“井田、分封、宗法和礼等,在激烈的阶级斗争的影响下,都已日趋破坏”⑪金景芳:《中国奴隶社会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54页。,春秋军礼亦随之渐趋式微。

(一)“尊尊”原则的破坏

1.“礼不下庶人”的打破。春秋时期,国人仍是列国军队的主要兵源。《左传》闵公二年:“狄人伐卫。卫懿公好鹤,鹤有乘轩者。将战,国人受甲者曰:使鹤,鹤实有禄位。”《国语·齐语》载,管仲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其中,三军尽出于国中十五乡。春秋中后期,随着战争规模日益扩大,“国人当兵,野人不当兵”的旧制难以适应战争的要求。列国开始打破国野界限,改革兵役制度。如晋国的“作州兵”、鲁国的“作丘甲”、郑国的“作丘赋”等措施,都是把征兵的范围扩展到野的区域,赋予野人当兵的权利。①参见陈恩林:《先秦军事制度研究》,第128~135页。

春秋列国的兵役制度改革,不仅打破了传统的国、野界限,赋予了野人当兵的权利,而且标志着“礼不下庶人”原则的逐渐废弛,必然引发阶级与社会关系的进一步剧变。春秋末年,晋国的赵简子在前线的誓师词中宣布:“克敌者,……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皂舆免。”②《左传》哀公二年。野人不仅可以参加战争,还能通过立功被举荐为官。可见,当时部分野人的社会地位已经和国人较为接近了。春秋时期国、野差别的缩小,为战国时期编户齐民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基础。

2.军赋等级制的破坏。西周军礼的重要功能之一,是通过将列国的军赋纳入等级规范形成以天子为核心的一元化军事领导体制。春秋时期,周天子一元化的军事领导体制崩溃,各诸侯国纷纷突破等级制的约束,纷纷将军队组织扩充到了三军、四军乃至六军。如:郑国和楚国于春秋初期就组建了三军。齐在桓公时把军队扩编为三军。晋国最初仅有一军,后来扩充到二军、三军、六军。吴有三军,后来又发展到了四军。随着天子的衰微和诸侯的强大,历史进入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霸政时代。

春秋早期,列国把扩张而掠得的土地分封给卿大夫,建立卿大夫之“家”的地方政权。为了控制卿大夫,列国对其卿大夫的军赋作了明确规定。《礼记·坊记》:“家赋不过百乘。”《左传》哀公二年孔疏:“百乘,卿之极制也。”春秋中后期,关于卿大夫军赋的规范失去了约束力,列国卿大夫依靠强权大肆扩张军队。鲁国的三桓经过“三分公室”③《左传》襄公十一年。“四分公室”④《左传》昭公五年。,“鲁之群室,众于齐之兵车”⑤《左传》哀公十一年。。齐国的三军,“有中军之鼓,有国子之鼓,有高子之鼓”⑥《国语·齐语》。,国氏、高氏掌握二军的兵力。晋国卿大夫兵力之强更加惊人,仅韩氏、羊舌氏二族,“韩赋七邑,皆成县也。羊舌四族,皆强家也。……因其十家九县,长毂九百”⑦《左传》昭公五年。,而晋国公室“戎马不驾,卿无军行,公乘无人,卒列无长”⑧《左传》昭公三年。。春秋中后期,列国卿大夫仗恃强大的私家武装展开掠夺、扩张和兼并,历史进入了“礼乐征伐自大夫出”的时代。

春秋时期,礼乐征伐的权力逐级下移的历史充分表明,军礼的等级制规范的约束力已经十分有限,军礼逐渐失去了维护贵族政治秩序的功能。

(二)“亲亲”之义的丧失

西周军礼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利用“亲亲”原则维护以天子为首的华夏国家秩序。春秋时期,随着宗法制的不断破坏,军礼的“亲亲”原则也不断遭到破坏。据范文澜先生统计,在长达242年的春秋时期,发生战争483次,平均每年两次战争。⑨参见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9页。如此频繁的战争,多数发生在诸侯国之间。可见,随着王权的衰落,原本存在着兄弟、甥舅名义的诸侯国,不再顾忌“亲亲”之义,纷纷展开争夺霸权和领土的斗争。晋国是通过吞并同姓小国而扩张领土的典型。《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虞、虢、焦、滑、霍、扬、韩、魏,皆姬姓也。晋是以大。若非侵小,将何所取?武、献以下,兼国多矣,谁得治之?”《左传》僖公五年载,晋借道于虞以伐虢,虞国大夫宫之奇看清了晋国包藏祸心,曰:“将虢是灭,何爱于虞?且虞能亲于桓、庄乎?其爱之也,桓、庄之族何罪?而以为戮,不唯逼乎?亲以宠逼,犹尚害之,况以国乎?”其他几个大国扩张的情形大抵如此。列国在争夺霸权与扩张领土的过程中,无不将政治、经济利益摆在首位,传统的“亲亲”原则被弃若敝屣。

春秋时期献捷礼的变化,也反映了军礼“亲亲”原则的式微。据学者研究,《春秋》《左传》《诗经》所记载的十四次春秋时期的献捷活动,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违背了“中国不相遗俘”的原则。十四次献捷礼中,只有五次是周人对夷狄用兵后发生的告庆之礼,其余九次都是周之诸侯国之间发生战争后而向第三者举行的献捷礼;(2)违背了“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的原则。见于史册的十四次献捷礼中,晋国向王室献捷六次,诸侯国相互献捷八次;(3)出现了向大国献捷的现象。作为霸主的晋国曾两次受到郑国的献捷,楚国也曾受到郑国的献捷一次;(4)出现了诸侯大国向小国献捷的现象。“虽然晋国仍有向王室献捷五次历史记录,但这与西周献捷礼的性质已不可同日而语,它是大国借献捷向王室谋取政治利益的手段;弱国向强国献捷是向霸主称臣纳贡的新形式;强国向弱国献捷则是借此炫耀武力以达到威胁拉拢小国的目的。”①景红艳:《〈春秋左传〉所见周代重大礼制问题研究》,第99页。可见,春秋列国的献捷活动不再遵行“尊王”“亲亲”等原则,而演变成了表达“霸权”的一种方式。这是军礼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生的变化,也意味着传统军礼日渐走向了衰微。

(三)“礼战”观念的动摇。

春秋时期,尽管“礼战”观念仍有一定影响,但这一传统观念已经发生了动摇。《左传》僖公二十二年载,宋襄公在与楚国的泓之战中执守军礼,“不以阻隘,不鼓不成列”,最终因贻误战机而招致大败。宋司马子鱼评论说:“君未知战。勍敌之人,隘而不列,天赞我也。阻而鼓之,不亦可乎?犹有惧焉!且今之勍者,皆我敌也。虽及胡耇,获则取之,何有于二毛?明耻教战,求杀敌也。伤未及死,如何勿重?若爱重伤,则如勿伤;爱其二毛,则如服焉。三军以利用也,金鼓以声气也。利而用之,阻隘可也;声盛致志,鼓儳可也。”司马子鱼的评论表明,春秋时期,传统的“礼战”观念已经发生了动摇,而“三军以利用也”等观念逐渐成为战争思想的主流。

春秋时期,军礼表面上仍延续了西周军礼的一些基本特征,但它逐渐失去了维护贵族礼治秩序的政治功能而日趋式微。春秋时期军礼的式微,反映了春秋时基于宗法制、分封制的血缘政治关系不断瓦解和崩溃的社会现实。

三、战国军事制度的变革及其反映的地缘政治关系

战国是一个大变革的历史时代。在剧烈的社会变革中,周代的井田制被国家授田制所取代,分封制被郡县制所取代,世卿世禄制被官僚制所取代,礼制思想被法制思想所取代。与剧烈的政治、经济变革相适应,战国军事制度亦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周代军礼则最终走向解体。

(一)国、野制的废除与“大蒐礼”的废止。

春秋时期,列国通过兵役制改革,打破了国、野界限,赋予了野人当兵的权利。然而,直到春秋末年,国、野界限并未完全消失。战国时期,列国普遍实行了户籍制度,将过去的国人、野人一律登记户籍,作为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从此,国、野界限彻底消失,国人、野人一律演变为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随着国、野界限的消失和编户齐民制度的确立,列国把征兵的范围扩大到全民范围,普遍建立起庞大的常备军。据《战国策》记载,秦、楚两国都有带甲百万,齐、赵、韩、燕等国都有带甲数十万。②参见《战国策》的《楚策一》《齐策一》《赵策二》《韩策一》《燕策一》。列国拥有规模如此庞大的常备军,说明列国的兵源几乎扩大到了封建国家统治下的全体编户齐民。编户齐民的形成及其列国兵源的全民化,宣告“礼不下庶人”的旧制在战国时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随着列国常备军的普遍建立,过去以田猎的方式进行军事训练的“大蒐礼”也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经常化、专业化、制度化的军事训练。《吴子兵法·治兵》:“用兵之法,教戒为先。一人学战,教成十人。十人学战,教成百人。百人学战,教成千人。千人学战,教成万人。万人学战,教成三军。”《尉缭子·兵教上》:“伍长教成,合之什长。什长教成,合之卒长。卒长教成,和之伯长。伯长教成,合之兵尉。兵尉教成,合之裨将。裨将教成,合之大将。”国、野制度的废除与“大蒐礼”的废止,是周代军礼在战国时走向解体的重要标志之一。

(二)军事官僚制取代贵族世袭军职制

西周、春秋时期,列国军事领导体制的特点是“寓将于卿”。卿大夫一身而兼文、武二职,他们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军事将领。如晋国的六卿都是军将,齐国的国、高分掌二军,鲁国的三桓、郑国的七穆亦皆为军将。战国时期,列国废除了“寓将于卿”制度,实行文、武分离体制。如赵国的廉颇、李牧,秦国的白起、王翦,都是善战的名将,而不是相。列国的将由国君任命,直接对国君负责。将、相的分离,改变了过去卿大夫集行政权、军事指挥权于一身的情形,有利于加强国君的权力。《尉缭子·原官》:“官分文武,惟王之二术也”,反映了战国时列国官僚体制的基本特点。

西周、春秋时期,列国普遍存在卿大夫世卿世禄制,军队将领几乎是清一色的贵族成员。战国时期,列国在变法运动中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同时实行军功爵制。如吴起在楚国变法,“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①《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商鞅在秦国变法,“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显荣,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②《史记·商君列传》。。军功爵制与世卿世禄制有着本质的不同。世卿世禄制是西周、春秋贵族政治的产物。在世卿世禄制度下,列国军将皆为宗法贵族,他们担任军职是凭借其血缘出身,职位高低取决于其宗法地位,其军职通常又是可以世袭的。军功爵制是战国官僚政治的产物,它贯彻“因能授官”的原则,不论出身门第和阶级阶层,只要为国家立有军功便可享受爵禄。战国时列国通过推行军功爵制,一方面取消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另一方面使大批出身微贱的士人登上政治舞台并担任国家的将、相,从而开辟了战国时的“布衣将相格局”。

文、武分职与军功爵制是战国官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国通过实行这两大制度,在军事领域确立了新型的官僚制度。随着战国官僚制度的确立,贵族所享有的世袭军队职位的特权被最终取消,以维护“尊尊”“亲亲”为宗旨的军礼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政治基础。军事官僚制取代贵族世袭军职制,亦是周代军礼在战国时期走向解体的一个重要标志。

(三)“刑无等级”的军法取代“刑有等级”的军礼

周代的军礼,除了具有“尊尊”“亲亲”之义外,还包括“确立军事规范、惩罚军事犯罪的‘法'的内容”③朱晓红:《周代军礼考论》,《国学学刊》2015年第2期。。然而,军礼制度下的所谓“军法”,针对的主要对象是士卒。贵族则享有“刑不上大夫”的特权,他们即便违反军令,也往往能够减免惩罚。如:晋楚城濮之战中,魏仇、颠颉一起违背军令,但因魏仇是世族,结果魏仇被赦免,而颠颉被诛杀。④参见《左传》僖公二十八年。鸡泽之会上,晋悼公之弟扬干扰乱军行,中军司马魏绛杀其车夫以为惩罚。晋悼公大怒,准备杀魏绛。经过魏绛一番解说,晋悼公才幡然悔悟,曰:“寡人之言,亲爱也,吾子之讨,军礼也。”⑤《左传》襄公三年。可见,军礼之“法”的特点是“刑有等级”,贵族享有一定的法外特权。

战国时期,列国实行法治,取代了西周以来的礼治。法治的宗旨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⑥《史记·太史公自序》。,即“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⑦《商君书·赏刑》。。战国时列国制定了系统的成文军事法规,举凡军队的训练、编队、城防、宿营、行军、作战、奖惩等,都有明确而细致的法律规定,《尉缭子》一书对此多有记载。如:《束伍令》:“亡伍不得伍,身死家残。亡长不得长,身死家残。”《经卒令》:“鼓行交斗,则前行进为犯难,后行退为辱众,逾五行而前者有赏,逾五行而后者有诛。”《将令》:“军无二令,二令者诛,留令者诛,失令者诛。……将军入营即闭门清道,有敢行者诛,有敢高言者诛,有敢不从令者诛。”《兵令下》:“三军大战,若大将死,而从吏五百人已上,不能死敌者,斩;大将左右近卒在阵中者,皆斩。”《束伍令》:“战诛之法曰:什长得诛十人,伯长得诛什长,千人之将得诛百人之长,万人之将得诛千人之将,左右将军得诛万人之将,大将军无不得诛。”对于违反军令者,必须依法严惩,即便是军事长官也绝不姑息。《武议》:“当杀而虽贵重,必杀之,是刑上究也。”

“刑无等级”是战国军事法规的基本原则,它取消了贵族享有的法外特权,要求所有将士必须一律遵守军法的规定。军将犯令,也依法严惩不贷。这显然与军礼的“刑有等级”有着根本的不同。“刑无等级”的军法取代“刑有等级”的军礼,是周代军礼在战国时期走向解体的另一个重要标志。

(四)“兵以诈立”战争观念的确立

随着军事制度的深刻变革,战国时期的战争观念也发生了根本变化。西周以来的“礼战”观念彻底被摒弃,“兵以诈立”“以利动”成为指挥战争的主导思想。《孙子兵法·军争篇》:“故兵以诈立,以利动,以分合为变者也。”“兵以诈立”就是要求在战争中运用谋略,出奇制胜。《孙子兵法·计篇》:“兵者,诡道也。故能而示之不能,用而示之不用,近而示之远,远而示之近。利而诱之,乱而取之,实而备之,强而避之,怒而挠之,卑而骄之,佚而劳之,亲而离之。”这里的诡道十二法就是“兵以诈立”的具体运用。“以利动”就是要求在战争中因势利导,抓住有利时机采取行动。《孙子兵法·计篇》:“计利以听,乃为之势以佐其外,势者,因利而制权也。”《吴子·料敌》:“用兵必须审敌虚实而趋其危。敌人远来新至,行列未定,可击;既食未设备,可击;奔走,可击;勤劳,可击;未得地利,可击;失时不从,可击;旌旗乱动,可击;涉长道后行未息,可击;涉水半渡,可击;险道狭路,可击;陈数移动,可击;将离士卒,可击;心怖,可击。凡若此者,选锐冲之,分兵继之,急击勿疑。”这显然与西周、春秋时期的“礼战”观念有着根本的不同。“兵以诈立”“以利动”等新的战争观念的确立,也是周代军礼在战国时期走向解体的一个重要标志。

周代军礼在战国时期走向解体,是指军礼失去了过去维护“亲亲”“尊尊”的政治功能,并不意味着军事礼仪退出了历史舞台。战国乃至后来历代王朝,在军事活动中仍然举行祭祀、誓师、凯旋、庆赏等活动。然而,这种礼仪活动更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军事仪式,其内涵及其所发挥的功能,与周代军礼已不可同日而语了。

西周、春秋时期以分封制、宗法制和礼制为核心的政治形态,实质上是基于宗法血缘关系上的血缘政治;战国时期以郡县制、官僚制、法治为核心的政治形态,实质上是基于地域关系上的地缘政治。战国时期,列国通过变法运动,最终以地缘政治制度取代了西周、春秋以来的血缘政治。战国军事制度与军事观念的变革,归根结底是战国政治、经济变革在军事领域的反映。周代军礼兴衰的历史,是周代从血缘政治向地缘政治演进的历史进程的一个缩影。

猜你喜欢
军礼天子诸侯
第一单元·礼遇天地
“立天子以为天下”——周代“立君为民”学说的现代性观照
五张羊皮
近二十年先秦军礼研究成果综述
天子当屏而立
春秋时期军礼存在的正义性
烽火戏诸侯
无字碑随想
父亲军礼寄深情
烽火戏诸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