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功伟
(吉林省磐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吉林吉林 132300)
韩长赋部长曾明确批示:“兽医卫生监督执法要切实加强,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要严起来、实起来,确保动物类农产品质量安全”[1],这是对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鞭策与定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起源于动物检疫,成立于20 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了市场检疫、屠宰检疫,到目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有关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全面开展的过程。当前,紧紧围绕“防风险、保安全、促发展”的目标任务,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理念引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发展,以改革精神和法治思维统筹推进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动物防疫法》的颁布为有效控制人畜共患病发生,保护人的健康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及理顺动物防疫管理体制、完善调整范围、健全防疫制度、建立防疫秩序等提供法律依据。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职权是负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当前正值兽医体制改革的机遇期,结合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难点与困惑,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动物卫生监督依法行政工作值得思考。
目前,《动物防疫法》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唯一的一部基础法,但相关配套法律仍未出台,使得基层动物卫生执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难以依法行政。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问题、新难点不断出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对滞后或存在监管空白。
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所仍承担着一些既无法律法规授权也未办理行政执法委托手续的工作任务,特别是按照《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 号)规定,从事畜禽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应由食药部门监管,为此,各地动监机构就先后退出,但鉴于食药部门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生产加工的产品如果未附有检疫证或检疫标志,其产品无法上市或进入流通环节,为此不少企业经常找各地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监所。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量不足、能力素质偏低、法规不严、装备条件落后,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缺乏有效的财政保障机制,严重影响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时效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特别是停征检疫费后,由于没有工作经费出现检疫不到位的现象更普遍。建议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制定出台落实政策,同时启动第二轮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项目。
2016年,党中央提出开展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当前,有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卫生领域兽医体制改革工作并没有全面了解,未认识到推行综合执法已成为畜牧业发展的大势所趋。同时,难以主动投身到综合执法的改革试点中,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谋划,容易处于改革被动,缺少对应有权益的维护。有的动物卫生监督行政执法队伍、运行渠道和管理体系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已有一部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被撤并、取消、整合,出现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滞后、被动、不到位等一系列问题。
虽然动物卫生监督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形势和挑战,但新形势更应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工作措施落实,提高官方兽医综合素质,强化保障机制推动兽医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
建议在《动物防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修订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完善顶层设计,做好制度保障,确保动物疫病控制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另外建议建立以官方兽医为主、指定兽医专业人员为辅的队伍建设原则,补充官方兽医不足的现状。引入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机制,优化资源配置[2]。
建议农业农村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及编制委员会确定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认真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责。农业农村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沟通,专门研究,以实现有效衔接,建立高效的合作会商机制,稳步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管理,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和监管执法合作,保证食用动物源产品正常、顺畅流通。
监督执法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核心,是保证畜禽健康养殖,合法生产、经营等系列活动的法律保障,也是推动工作发展、降低行政成本的重要手段。加强区域、跨部门执法的协调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杜绝零案件。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队伍的执法形象,维护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统一规范动物卫生机构服装的样式和标志标牌。
目前,内蒙古、山东、江苏等全国多个省市已陆续开展综合执法改革工作,尝试不同的改革模式,不断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综合执法探索工作。据报道,多地通过综合执法探索,在创新机制活力,提高执法效率,增强综合执法能力,推进可追溯管理方面成效明显。基层单位要认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积极协调,认真谋划,争取主动,同相关部门有效衔接[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