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研究

2019-12-09 02:06谢先志
智富时代 2019年10期
关键词:信用体系体系构建民商法

谢先志

【摘 要】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我国对于市场宏观调控方面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民商法就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能够有助于和谐市场环境形成,是当前我国市场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下面文章主要对民商法信用进行相应的了解,并探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相对策略。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体系构建;信用

1.引言

从当前的发展形式来看,我国民商法的落实明显在信用体系层面产生了一定阻碍。在信用层面上产生的沟通阻碍会令法律无法实现其社会作用和监管作用,降低民众与法律之间的互动评率。故针对此,为了摆脱在民商法信用范围内产生的信用问题,政府人员与社会人员便应该及时开始对应协作,旨在通过明确矛盾主体并加以作用的形式,先对民商法的概念范围和主要特征进行明确,后再使用信用维护和重构手段。

2.民商法信用体系概述

2.1民商法信用定义

法学领域未对民商法信用作统一规定,其社会评价主要来源于民事主体经济能力。民商法背景下,信用體系的作用在于对民事主体偿还能力进行判断,并将其作为评定民事主体资本、品德、偿还能力的主要依据,客观真实。价值判断即评价民事主体相关信息、偿还能力等,信用价值具备浓厚的主观色彩。民事主体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要履行相关义务,具备偿还能力。民事主体还要在不违反法律情况下,对合作者的信用问题,进行评估,把交易风险降到最低。民商法的信用定义指综合评价民事主体义务履行、索赔偿还能力及是否信赖。

2.2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平等主体之间应当恪守的信用要求,它是道德意识和法律法规的有效结合,对管理条例具有双重管理、约束的效果,使活动管理更加灵活、更加人性化。司法人员对民事活动有自由裁量的权利,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对民事案件中主体的利益进行维护,确保民商活动的顺利开展。情事变更原则、扩张合同原则以及承诺要约原则是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表现。

3.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缺陷

3.1民商法信用原则存在缺陷

首先,在关于信用原则概念方面,存在不明确性,观点层出不穷,差异巨大,四种主要学说各不相让,导致信用原则扩展之后难以得到明确。其次,信用原则过于落后,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来讲,其属于民法立法的价值考量,在私法方面例如特权法都能够占有一席之地,可是,在序位上,却存在落后问题,未能越过公平原则和自愿原则,同在民法内的“最高地位”严重矛盾。此外,关于信用原则保护方面,我国也存在法律缺失现象,管理上容易出现错漏。这些问题,均使得民商法同个人信用体系结合出现阻碍[1]。

3.2技术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

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表现出蓬勃的发展动力。然而在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建设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的技术性问题,例如:数据分析难度大、数据库技术应用效果不佳等。这些技术性问题从根本上阻碍了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影响了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应用效果。与此同时,由于数据管理技术不到位,导致数据信息处理效率偏低,很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影响了交易双方的信任程度,牵引出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在新形势下,民商法信用体系的内容将不断丰富,迫切地需要引用最新的信息技术和数据信息管理技术,搭建扎实的信息技术体系,解决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中的各类技术性问题,全面发挥其积极作用。

3.3实践经验匮乏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法律层面的信用体系内容环节方面还存在问题。这主要和我国的历史发展以及体制改革有关,在未来很长的一段时间中,我国依然还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潜力非常巨大,但是我国的信用市场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经验尤其不足。在这一层面,食品安全问题出现概率较高,地沟油、毒猪肉等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从这些事件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的信用体系构建之路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4.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方法对策

4.1强化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市场背景,把完整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起来,实现市场体制创新和改革。倘若在交易活动中,信用缺失,会对市场网络产生不良影响。因此,需要依托法律优势,对信用体系加以完善,保证社会效益。外部交易环境复杂,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信用系统不可或缺。将信用体系和法律制度融合起来,在与民商法有关的经济领域渗透诚实信用理论。规范民事法律时,明确界定民事主体责任和义务,使当事人能够严格执行法律,做到诚实守信,构建平等的经济竞争环境及完善的司法经济制度。

4.2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从目前我国企业信用体系的相关建设内容来看,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从目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总体特点来分析,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缺乏健全性的特点的,信用丧失、恶意欺瞒等现象屡见不鲜,这种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必然会扰乱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影响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企业的信用也会对整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产生很大的影响,从法律这一维度来说,企业在经济活动之中必须履行自己的信用义务,否则将会面临着法律的严惩,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信用短缺的现象是异常突出的,而且这种短缺现象对于企业信用保护的倾向是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的,在经济行为中,企业的债权人信用也会对市场经济的交易活动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构建和加强企业信用体系迫在眉睫[2]。

4.3加强市场信息体系的建设

市场信息体系的建设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帮助最大化实现资源共享,同时能够维护信息体系的动态性,保障资源在全局范围内应用和发展。企业的发展时应当迎合市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不断提升信用承担的能力,信用等级的判定就是企业信用承担能里的最直接的表现。市场信息体系的建设过程往往是复杂而繁琐的,无论是对于债务人而言还是债权人而言他们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能形成一定的约束,以防止权力的滥用,这样一来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市场信息体系建设的关键作用,帮助促进市场在大范围内实现良性发展。

4.4注重信用权确立

当前,市场竞争环境激烈,企业谋求快速、稳定发展。倘若无法保障信用,会受到世界贸易组织、其他国家的抵制、惩罚。大融合环境下,在民商法中,对该理论原则进行渗透。与此同时,市场主体还要对各信用领域进行综合考量,把企业信誉树立起来,依托多元方法,保持各主体利益均衡[3]。

4.5提升信用的法律地位

信用对民事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在商业活动中,要充分认识到信用在法律中的重要性,自觉地遵守信用,履行信用原则,提升信用在民商法中的法律地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将信用渗透到民事活动中,明确规定民商法中对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发挥政府的指导性作用,不断地完善信用的概念,提升诚信在民商法中的法律地位,有效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5.结语

对于我国经济体系改革来讲,个人信用体系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能够极大提升我国经济发展。在市场环境日新月异的今天,有效将民商法同个人信用体系结合起来,规范各市场主体的信用行为,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虽然二者结合依旧存在缺陷,当应当采取相应对策予以解决,通过科学方法保证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魏钦国.探讨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民商探讨,2016(7).

[2]周航.关于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问题探究[J].吕梁教育学院学报,2017(02):35-36+44.

[3]杨静怡.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立法机构,2017,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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