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青梅
【摘 要】新经济时代,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营造健康、和谐的市场环境,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管理市场,其中民商法发挥了重要作用。文章主要以此为基础,探讨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相对策略。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体系构建;民商信用
1.引言
民商法,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行为准则,它能够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约束和推动作用,能够不断优化市场经济的结构,保障整个市场能够良好的运行和发展,推动形成公平、公正、友好的氛围,民商法信用体系将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发展的强大后盾,提供有力的支撑作用,促进其良性发展。
2、构建信用体系对于社会发展的意义分析
首先,个人层面。健全的信用体系的构建是可以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当消费者受到侵权的时候,可以通过信用体系中的相关内容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从整体上来说,信用体系的构建对个人的发展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的,它会对一个社会成员未来的生活质量、工作以及信贷都产生重大的影响。其次,企业层面。良好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于企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银行贷款是融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所以,企业要想扩大经营,占据市场份额就必须保持良好的信用,这样才能够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授信,才能保证企业稳健运行。另外,政府层面。良好信用体系的构建对于政府的工作也是大有帮助的,健全的信用体系的创建对于政府良好形象的维护是非常有利的,还可以有效地提升政府内部的工作效率,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从政府这一层面来说,完善的信用体系创建可以构建公正、规范的市场交易秩序,可以帮助实现个人或者经济的和谐平等交易,这也是民商法的主旨所在。
3、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3.1信用评价体系公信力不足
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时间比较短,目前也没有形成一个统一有效的信用分析形式,对于公民们的信用情况也就难以进行有效的分析,为了获得良好的信用体系构建效果,需要我国的相关学者们能够加强对民商法信用体系的研究力度,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信用原则标准的制定,来满足多种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需求。但是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活动非常复杂,目前区域自身制定的信用评价体系还有着说服力和公信力不足等问题,也就直接影响到了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效果[1]。
3.2信用原则法律序位较低
以商业交易的重要性来看,信用体系本应在主要地位,作为最核心的衡量机制和管束机制而存在。但当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却明显未将信用原则作为主位。笔者对司法领域中的现有状态进行了深入研究,最终发现信用原则已经成为第三行为准则,且这种现象不仅仅在债权法中出现,以物品监管为主的物权法中也出现了信用原则地位下滑等现象。在其他法律中,甚至还出现了信用原则降至底位等现象。这种现有地位明显与信用原则应有的地位不相符,故该现象必然会引发更多在民商法应用中产生的负面行为。
3.3市场发展的风险因素颇多
在新型经济体系之下,参与主体所面对的市场环境日益复杂,再加上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无形中增加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导致交易双方的信任危机屡见不鲜。事实上,在交易活动中,任何一方出现不诚信的行为,都会对另一方的经济效益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另外,来自国际市场的贸易风险也不断增加,加剧了我国经济贸易的不稳定性,为市场发展带来了诸多的风险。正因如此,我们不仅要积极优化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效果,还要高度重视对市场经济的指导,这也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难点。
4、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的有效措施
4.1强化信用权在民商法中的建设力度
为了获得良好的信用权立法效果,还需要将专门立法建设信用权跟信用权独立作为两项重要建设力度,独立对于社会上的每一个个体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在拥有良好独立性基础上,方能够保障各项市场经济行为的顺利开展。我国法律中对于信用权进行了明确定义,对于信用权的立法也提供了足够的法律支持。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可以将信用权定义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进行订立原则的调整工作,使其能够充分满足经济市场的发展需求。在具体的生产活动之中,要求个人或者企业均享受有信用权,还需要做到依法行使信用权,维持诚实守信的经济秩序,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2]。
4.2加强诚信在民商法中的主体地位
首先,要明确地划分民事当事主体的义务、权利以及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其次,要坚决反对和打击地方保护主义,限制政府的权利,避免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经济行为,从而使得市场经济的开放度进一步扩大,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杜绝经济投机的行为,引导企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此外,司法救济制度也应当在我国尝试运行,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公开政府政策,鼓励民众积极地参与到信用体系构建的过程中来,政府还要尽可能地量化法律的执行标准以及评价指标,使得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提升。最后,要对政府的行政职权和行政范围进行控制和规范,使得法官的判决和司法救济制度能够更加的公开化和透明化,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行为,避免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投机的行为,使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威性以及法律的可行性得到全面提升,这也非常有助于构建社会化的诚信环境。
4.3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在民商法的范畴之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出现了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就必然会受到民商法的制裁。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对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直接的作用,从目前法律这一层面来看,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涉及个人隐私保护条例的相关内容,仅仅是在一些名誉权等方面略有提及。在现实中,如果要想获取公民或者企业的信用,那么必然就会牵涉到隐私方面的问题,所以在发展中应当进一步加强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建设出科学性的、公平的、有效的行政法律体系,良好、规范的信用体系的构建可以对政府以及經济个体的行为进行评估,这对于规范市场行为,构建公平正义的市场环境有着非常积极的作用[3]。
4.4以政府为核心
在以政府为核心完善民商法信用体系的进程中,“操作者”可以将重点放置在建立行政法律系统的层面上。政府必须建立完善的民众信任,这样一来在市场发生大事或企业与民众无法直接解决的问题时,民众可以更加依赖政府的调控作用。这对于政府开展其他层面的调节工作也具有切实的推动作用。故针对此,政府应先从完善内部伊始,先要求政府内部成员建立维护信用体系的意识,如严格规定自身的行为以及语言方式,以法律为行为标准、以信用为行为限制。直至能够从根本层面上建立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信用、商业信用的完善意识。其次,政府的监管落实手段也需要完全以法律所规定的条款为主,要令民众信任政府,信任政府“依法办事”的行为原则。如此一来,市场便能够在政府建立完善信用制度的层面上,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
5.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能够帮助企业塑造优秀的企业形象,同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这同时也会对相关者的权利和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信息技术等方面的应用,完善市场信息体系建设,更好的维护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迟泽人.浅析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9).
[2]陈昊文.新时期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J].法制博览,2016(17).
[3]李彦哲.试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法制博览,20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