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津好
【摘 要】资管新规的出台,打破了刚性兑付,资金池业务被禁止,并开始推行净值化管理,我国银行吸收存款的压力增大。而结构性存款能够更好地平衡理财风险和收益。本文分析了结构性存款特点,及发展过程中所蕴藏的金融风险等问题,并提出有效监管建议。
【关键词】资管新规;结构性存款;问题;监管
一、结构性存款的概念和特征
(一)结构性存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发布的《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中解释,结构性存款是指金融机构所吸收的一种在金融衍生工具中嵌入的存款,一般是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波动挂钩,使该存款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高收益的业务。从定义上来看,也可以说结构性存款属于“存款”与“期权”相融合的一种叠加产品,它具有固定收益和投资理财的双重价值。其具体操作主要是银行吸收存款后,将这笔资金一部分用作债券配置、贷款发放等具有固定收益的银行产品,另一部分则用来配置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衍生品。
(二)业务特征
从本质上说,结构性存款也属存款的范畴,但是和普通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的收益波动性较大,其收益率受挂钩资产的表象影响也更大。结构性存款的利率远高于普通定期存款,虽然它的管理也要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但是其挂钩的衍生产品却可以突破央行规定的利率上限,从而达到更高的收益。但是结构性存款的流动性相对较差,客户大多不能中止产品,除缴纳较高的违约金。结构性存款的另一优势特征表现为构建方式较为灵活,其挂钩对象可以是汇率、市场利率、股票市场指数,也可以是黄金、石油等商品,且其挂钩方式如何、本金保证情况均可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其中与结构性存款挂钩的期权基本都是金融市场上较为成熟的产品,几乎都能保证保底收益。
二、结构性存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银行发布营销结构性存款不规范
目前一些商业银行在销售结构性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操作,如忽视合格投资者准入,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不严格;断章取义,过于强调其高预期收入,给投资者灌输银行仍存在“刚性兑付”的思想。除此之外,部分商业银行为达到销售目标,对结构性存款的一些关键性信息进行遮掩,获取进行虚假宣传。例如在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开展过程中,对产品信息、交易结构、风险构成、估值方法等不予透漏,甚至不设置结构性存款的单独信息披露过程。从而使投资者对结构性存款的衍生品交易状况全然不知。
(二)结构性存款监管法规不健全
对于结构性存款,我国现阶段还缺少有专门的法规法规和相关文件。针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展开,我国仍是参考金融产品的规定来进行,现有的可依据法律多分布在不同在法规中。各银行在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时,也需要参考理财产品,而没有统一的规定或标准。另外,金融行业本身不具备具体的监管标准,所以在结构性产品的设计及运行中难免出现多种标准。这无疑增加了会计进行业务处理的难度,不同的处理方式使得结构性存款业务分析不够困难增加。此外,结构性存款会涉及多机构跨界合作,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问题和范围。而银行和非银行的跨结构合作本身存在较大的金融风险,在此加剧了监管难度。
(三)金融市场混乱,假结构性存款产品频出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获取更高的利息收益,部分银行开始对传统存款进行包装,将产品的实际收益率提高,使其明显高于同期限的存款利率,形成假結构性存款,从而避开监管规定,变向回到刚性兑付的理财方式,以实现高息揽储的目的。这种假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假结构性存款的部分收益计入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不易界定。对用户而言,假结构性存款实际上不具备可操作性,银行在期权执行上设置了无法执行条件,产品本身并没有和其它衍生品挂钩,在银行吸取资金后,并未将资金用于衍生品的投资,而是用来放贷。在结构性存款到达期限后,银行只需支付给投资者期权费用。二是“高预期最低收益率+低波动区间”,该类产品类似于固定收益产品。
三、规范和促进结构性存款快速发展的建议
(一)强化结构性存款市场秩序规范
结构性存款业务能够有效缓解当前银行吸存压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银行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所以,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开放银行结构性衍生品的交易资格很必要。要让一些能力强、规模大的地方性中小型商业银行具备一定的交易资质,从而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稳定发展。而为规范市场秩序,应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中金融衍生品的跨行流动问题加强监管,努力实现银行与非银行机构间的监管联动和监管协调,消除监管真空。
(二)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专项管理制度
我国的相关部门及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结构性存款业务的专项管理办法和法律规定,对结构性产品的设计、运营、销售等环节和资金的流动、风险控制等方面给予具体规定。银行应根据监管部门发布的管理规定,制定结构性存款专项管理制度,明确存款本金及金融衍生品的投资管理方式,包括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方式、收益执行条件等方面应具有确定性,从而保证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健康发展。除此之外,为提高结构性存款业务开展效率,监管部门应统一结构性存款业务的会计口径。
(三)加强监管,整顿治理假结构性存款
我国银监会于2018年7月发布了理财新规,其中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作出了新的整改,要求商业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业务中衍生产品的交易部分应严格遵守交易管理规定,需对真实交易和真是对手进行管理。针对假结构性存款,监管部分应加强监管力度,充分发挥部们的监管职能,严格制止和整顿高息揽储等行为。对逃避政策监管、违规套利,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破坏良好竞争环境的银行机构进行依法处置,从而降低银行机构之间的关联性风险,为投资者创建健康的理财环境。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结构性存款得以快速发展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的诸多优势。如缓解了商业银行的吸存压力、符合我国客户的理财需求。但是,随着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开展,一些发行、营销、假结构性存款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对此,必须进行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健全管理制度,整改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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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骄阳.资管新规下结构性存款发展中的问题与监管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9,11:351-352+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