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实施预期下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发展的影响研究

2018-08-11 10:07范念龙
西部金融 2018年4期

范念龙

摘 要:结构性存款作为金融创新产品,在我国经历了16年的发展历程,近期表现出了快速增长势头。本文通过梳理结构性存款的由来,用数据展示了其快速发展特点,并厘清了结构性存款在我国的统计现状。结合资管新规相关规定,本文分析了表内理财与结构性存款的关系,指出了资管新规实施预期下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的原因,剖析了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带来的影响,并针对结构性存款的发展和监管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结构性存款;资管新规;表内理财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8(4)-0039-05

一、结构性存款的由来

(一)美国发展历程

结构性存款作为结构化产品的一种,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美国。面对美国股市一路上涨和较为低迷的市场利率,多家银行推出了与股票指数挂钩的结构化存款产品,这种产品以股市的增长为基础付息,并保证投资者的本金不受损失。结构性存款在美国一经发行,便广受追捧。九十年代,随着多家投行加入结构性存款这一市场,美国结构性存款规模呈现爆发性增长,其产品形式也更为多样,形成了挂钩利率、汇率、股票价格(股票篮子价格)、商品价格(石油、黄金等)、指数(股价指数、商品价格指数)及风险(信用风险、通涨风险)等的一揽子产品体系。

(二)中国发展实践

进入二十一世纪,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金融业得到了快速发展,金融产品设计开始向国际同行学习。在存款基准利率较低的背景下,银行吸收存款压力增大,2002年,光大银行以外币存款为突破口,推出了外币结构性存款产品;2003年,建设银行也推出了个人外汇结构性存款产品。随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多家银行机构均推出了类似的结构性存款产品。2004年,银监会出台《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允许获得衍生品业务许可证的中资及外资银行发行股票类挂钩产品和商品挂钩产品,以人民币为投资比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也相继出现,结构性存款一时间成为了市场关注的焦点,呈蓬勃发展之势。尤其是2017年11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公开征求意见后,结构性存款更是呈现快速增长之势。

二、结构性存款与资管新规及表内理财的关系

(一)对结构性存款的定义及统计要求

1.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规定

人民银行在《2009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内容中新增了“单位结构性存款”和“个人结构性存款”两个统计指标,用以统计商业银行吸收的结构性存款业务,并对结构性存款进行了解释,指“嵌入了衍生产品或收益挂钩股指、汇率等指数的存款产品,目前主要为各金融机构已经纳入存款口径的代客理财资金”。两个指标在商业银行“定期负债”下统计,在报表归属中,分别计入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统计。

人民银行在《2011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时又对结构性存款进行了调整,分别在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下单设“单位结构性存款”和“个人结构性存款”指标,在报表归属中,仍分别计入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并再次对结构性存款进行了解释,“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目前主要为各金融机构已经纳入存款口径的代客理财资金”。

2.金融行业标准的规定

按照2016年发布的《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JR/T0134-2016)标准规定,“结构性存款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可能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与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对结构性存款的定义一致,不同的是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结构性存款指标的含义更为宽泛。

(二)资管新规等政策对理财产品的要求

1.《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的定义和要求

《资管新规》在第三条款中指出了资产管理产品的定义,“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银行表外理财明确包含其中,对表内理财并未做出明确。但《资管新规》在第十八条款中指出,“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公允价值原则,及时反映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明确要求理财产品要实现净值化管理。

2.理财业务监管办法对表内理财的相关要求

按照2016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的规定,“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在《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條指出,“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据多家商业银行反映,目前在售及存续的表内理财绝大部分都是预期收益率型的产品。在《管理办法》中,并未提出表内理财和表外理财的概念,但对于保本理财,商业银行作为发行主体,要承担风险,所以保本理财资金要进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就演变成了业界所称的“表内理财”(表指资产负债表),相应的非保本理财就是表外理财。表内(保本)理财的投向一般是较为安全和流动性高的资产,如存放同业、债券等资产。表外理财按现在的监管办法来讲,是作为SPV(特殊目的载体)来处理的,即虚拟一个实体,单独建账,单独报送资产负债表,表外理财的投向较为多元,主要是存放同业、债券、非股票证券、资管计划、衍生品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