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物质文化保护领域中的财政支出必要性

2019-12-09 01:57王经绫
财讯 2019年26期
关键词:公共性遗产文化遗产

近年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展的如火如荼,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也逐年增加。然而,暂未见文章从理论上在本领域财政支出的必要性。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当一个产品或服务存在公共性、外部性、垄断与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现象时,需要政府进行干预,财政则有必要进行支出。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

(1)非物质文化遗产天然具有公共性

非物质文化是在地方社会传承变迁的过程中,根植于人们的生活中,为地方社会的人民共同传承与享用的。因此,非物质文化天然的具有公共性。“遗产化”后的非物质文化,不仅是日常生活意义上文化的共同传承享用,更是现代化、全球化语境下被赋予了文化政治意义,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超越地方社会,为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人民所承认,成为文化身份认同的象征 。实际上,非物质文化的遗产化,就是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广泛的公共性的过程。

(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即,在一定的时空间下可供不特定的多数人同时消费,而很难阻碍他人对该遗产进行收费,或者进行收费的成本较高。非物质文化的遗产的这种性质,使得其在现实中存在“所有者缺位” 。这种缺位,对于一些缺乏经济性利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可能随着环境的变化而慢慢的被淘汰,而对于一些具有开发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又可能导致各个利益集团(包括地方政府)或个人都从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度开发。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供给上的非竞争性,即,增加一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费者对供给者而言,边际成本很低,甚至为零。如节庆活动、仪式等。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传统节日被列为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广泛地域传承的传统节日从国家立法的高度,被建构为民族一国家的共同的节日。这些节日一旦被赋予法定假日,所有的公民都可以共享。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自然垄断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某一特定历史时空的产物,与所处自然和人文环境形成一个不可单独割裂出来的整体,不同文化遗产给与消费者的体验各不相同。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之间几乎不可替代,相互之间很难形成竟争,且能对消费者形成巨大的吸引力,需求数量大,并且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往往带有强烈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私人供给该类产品必然导致高价格、低产量的局面,使有效供给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益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营利主体如果以经济利益最大化出发,往往只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利益价值,很容易忽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与完整性,进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不可挽回的破坏。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正外部性

(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助于培育民族文化认同感

在当代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有媒介化、表演、旅游开发以及博物馆建设等等不同的方式。媒介化的方式通过文字、音像等多媒体技术全方位地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以媒介化、表演、旅游开发等展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被发明、想象成为一种具有区域或者民族共同体意义的象征符号。作为传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族的神话、价值观、制度以及行为规范等,往往被用来证明一个民族文化认同感的合法性,进而有效地在群体之间形成相互认同。

(2)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与环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能够实现开发与利用的既定利益价值,而且能够通过产业链的整合与延伸、产品的深度开发,可以带来传媒出版、建筑设计、博物馆和画廊等核心文化产业,外围配套文化遗产外部性与产业集聚研宄服务产业的发展,提高地区经济实力。文化遗产旅游牵涉到“衣食住行”等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具有强大的关联效应,在我国几乎所有的省级行政区都将旅游业列为省市支柱产业或主导产业。如出版古籍资料、经营民族服饰或地区特色饮食商店等就是将传统文化遗产资本化,通过经济手段使之得到传承和保护。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导致社会福利损失

从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看,主要有两种类别。第一种,几乎没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则由财政出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补贴,但补贴金额普遍过低,这个我们下文详述。第二种,是具有一定商业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利用的模式又分为两种:传统经营模式和市场化经营模式。传统的经营模式,政企不分的经营模式,即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管理机构直接管理区域内的非文化遗产资源,履行政府管理职能,并像企业一样從事食宿、购物、娱乐等服务项目的经营,形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政企合一、自收自支的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既负责遗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又负责遗产资源的后续保护。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往往依附于一些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虽然这种保护的开发主体是政府部门,由于政府官员和企业都是经济人,在开发文化遗产资源过程中都可能有追求小团体的经济利益而牺牲他人利益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冲动,同样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

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明显的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支持与参与,在实践中,世界各国政府都不遗余力的参与此项工作中。我国政府需要进一步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投入,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刘晓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与公共性[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0(3):76-80.

[2]谭宏.“公地悲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上海经济研究,2009(2):140-144.

作者简介:王经绫,1983年7月,男,湖南邵阳,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主要研究方向是文化产业与民族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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