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呈现出迅猛增长之势,但迅猛增长的背后,因利益驱使、市场漏洞、监管滞后等多种原因,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非法进行保险经营活动,存在信息披露不合规、截留客户信息等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本文分析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开展保险业务时产生的主要问题及目前监管情况,并提出明确准入资质、界定技术服务辅助范围,提高监管力度的建议,以维护互联网保险市场秩序。
关键词: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业务;监管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互联网科技进步,消费者对于保险市场和保险产品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互联网保险业务在这种新的时代要求之下呈现出迅猛增长之势。但迅猛增长的背后,因利益驱使、市场漏洞、监管滞后等多种原因,一些互联网保险平台违法违规从事保险业务,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亟需有效监管。2015年7月,保险监管部门针对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发展状况,颁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该规定作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心规定,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条件、规则、监管以及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该规定施行多年来,监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规范市场秩序,打击市场乱象。2019年4月2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重点整治任务之一就是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本文立足当前互联网保险市场环境及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状况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业务的主要问题及监管情况进行研究探讨。
一、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界定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外,提供保险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平台。根据该规定可知,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除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网络平台之外的提供保险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平台。特别的,在保险市场上这些开展保险业务的网络平台中,有一部分网络平台是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人资质的,但根据《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其仅具有在线下主营场所内的保险业务经营资格,因此,该类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人资质的平台若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属于第三方网络平台,不能进行保险业务经营行为。
二、第三方網络平台开展保险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第三方网络平台非法进行保险经营行为
根据《保险法》对于保险专营原则的要求,保险业务只能由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保险业务,其他个人或组织均无权经营保险业务。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等进行保险中介业务应取得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业务许可证。主要的保险经营行为有保险销售、承保和理赔、退保与投诉以及客户服务等,这些保险经营行为均应由保险机构进行全面管控负责。但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突破开展保险业务的合规界限,不仅仅为保险机构、保险消费者提供网络技术辅助支持,而是更多的涉入了保险经营活动。在前端对接客户时,平台设计保险产品推介、宣传活动,保险公司并未全面负责。在处理客户服务时,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亦有自己的客户服务人员,并非及时要求客户联系保险机构客服人员处理。甚至在与保险消费者进行保费收取时,代收客户保险费,在与保险公司进行技术服务费结算时,比照保险佣金以保费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前述行为极大的违反了保险专营原则的要求,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2)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业务缺乏监督管控
在互联网保险市场中,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业务缺乏有效的监督管控机制,产生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在保险服务宣传时,第三方网络平台基于自身利益,往往变相夸大保险保障效果,缺乏风险提示,普通保险消费者极易受到误导;第三方网络平台为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服务时,往往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收取高比例服务费,不利于保险公司保险业务的展业以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长期发展。一方面,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监管部门要求保险机构履行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督职责。但是从市场状况上看,部分第三方网络平台处于市场优势地位,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与客户流量。保险机构在严峻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了保费及展业的需求,较依赖于第三方网络平台,出现种种第三方网络平台违法违规开展保险业务乱象时,保险机构的监督职责履行效果不佳。另一方面,虽然保险监管部门可依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对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监督管理,但因第三方网络平台并非保险专营主体,监管部门并无处罚权限,仅能通过责令改正、禁止保险机构与其合作、全行业通报等方式进行督促。第三方网络平台依托科技手段又有较大的虚拟性、灵活性,监管起来难度较大,现行规定处罚力度较轻。
(3)第三方网络平台信息披露不合规不及时
互联网保险具有线上虚拟性,一切宣传、销售、投保、退保均在互联网上进行,不需要纸质保单、现金交易等,最终形成的是电子保单。保险消费者独立投保或者通过网络客服简单引导后进行投保,因此,互联网保险的投保与线下投保不同,要求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有一定的了解,具备相应的保险基础。但大部分保险投保人均是普通消费者,关注点过多的集中在了保险保障利益方面,对于保险风险、保险免责条款关注不足。这更加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全面的进行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以便保险消费者全面了解保险产品,避免因被误导而使得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根据监管部门对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显著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在显著位置披露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但事实上,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信息披露不完全符合监管要求,存在不合规不及时现象,第三方网络平台并未完全按要求全面展示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及在行业协会披露平台的披露信息,或者披露信息位置不显著,披露信息存在滞后等情况,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规制整顿。
(4)第三方网络平台截留客户信息问题
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收到投保申请后及时完整的向保险机构提供承保所需的保险消费者信息资料,包括保险消费者的姓名、证件信息、联系方式等资料。但是第三方网络平台基于自身利益,以及把控客户资源等各种目的,存在截留客户信息的情况,不利于保险机构及时、完整获取客户资料信息。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拥有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方网络平台截留客户信息的情况不利于保险公司管理保单、进行客户服务,履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还有些第三方网络平台甚至将截留的客户信息用作其他目的,泄露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以牟取各种利益,涉嫌侵犯客户信息,属于违法行为。
三、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保险业务的监管情况
目前,针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系统性监管规定,仅有一部保险监管部门于2015年7月颁布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其中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专门条文数量较少,且现有条文亦存在不完善之处。第一,该规定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准入缺乏明确界定。规定中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具备的条件过于笼统,准入资格较低,导致保险市场上各类第三方平台鱼龙混杂,缺乏有效监管。第二,该规定未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范围。监管部门将第三方网络平台界定为提供保险网络技术辅助服务的平台,要求其不得进行保险经营行为。但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平台提供的是保险网络技术辅助服务还是保险经营行为难以区分,导致某些网络平台利用此监管漏洞变相经营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第三,该规定法律层级不高且存在滞后性。一方面,该规定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不高,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非法进行保险经营活动、信息披露不合规、截留客户信息等各种违法违规现象无法进行有力处罚。另一方面,该规定颁行于2015年,无法适应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环境,存在滞后性。
综上,建议尽快出台针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为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准入规定明确的资质条件,并且界定清楚第三方网络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范围,提高对于第三方网络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以維护互联网保险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琪.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研究[J].华北金融,2016(03)
[2]徐徐;陈皎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思考[J].中国保险,2019(05)
[3]刘静怡.第三方网络平台保险监管问题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8(05)
[4]贾慧.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7(06)
作者简介:张宇娇(1991年-),女,汉族,天津,研究生在读,单位:中央财经大学,研究方向:保险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