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转包菜地,大棚损失如何补偿?

2019-12-09 15:24:46杨学友
云南农业 2019年1期
关键词:永明生产能力菜地

【案情回放】

金英与安永明同系辽西某市市郊新民村村民。1996年9月,金英将承包的菜地1.79亩流转给安永明使用。双方口头约定每年转包费800元,每3年一交。安永明当即交给金英5年转包费2400元(此后转包期间均是于提前1个月交下一个3年的转包费)。其间,安永明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先后投资4万余元修建蔬菜大棚温室、冷棚、看护房、井房及水井。2014年冬,两栋蔬菜大棚遭遇一场辽西大季风、大雨。倒塌毁损后,安永明又再次投资2万余元修建,并一直使用至今,对此,金英从未提出异议。2017年9月,就在安永明准备交纳下一个3年租金时,金英提出涨价,年租金至少按1000元计算。安永明不同意,金英遂要求安永明退还菜地,安永明表示同意,但提出眼下大棚二茬蔬菜刚刚种下,等收获后算账;再者,我这几年里投入菜地建的大棚、打的水井,到时得给我一定的折旧补偿。金英则认为,你当初又是打井又是建大棚,并未经我同意,你这是违章建筑。

协商不成,金英一纸诉状将安永明告上法庭: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租用菜地1.79亩;2.清除菜地上所有非法建筑,将菜地恢复原状。

安永明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立即递交反诉状,请求判令被反诉人金英补偿反诉人安永明地上物补偿款暂定49000元,以鉴定为准,并向法院递交了《地上物价值鉴定申请书》。

经法院委托,辽宁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意见为:蔬菜大棚温室、蔬菜大棚冷棚、水井、看护房总价值为51 391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对菜地转包期限没有约定,原告可随时解除合同。因被告系在大棚内种植蔬菜,应当为被告保留必要的合理期限交回菜地。被告为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增产增收在菜地修建大棚、看护房、水井等,不能认定是非法建筑。关于补偿价格,经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其出具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出的评估价格过高的观点,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被告安永明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原告承包的1.79亩菜地返还给原告,并将地上物蔬菜大棚温室、蔬菜大棚冷棚、水井、看护房一并交付原告;原告金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个月内向被告安永明补偿51 391元。

【法律评析】

《土地承包法》第8条、26条、43条均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最高法院审理土地承包案解释》第17条二款规定: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本案双方租用菜地时,并未约定收回时地上物如何补偿,那么依据“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按法律规定”之原则,安永明要求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且安永明所建筑的地上物,完全是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属于合情合理、实实在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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