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林,曲平安
(1.河南省南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南阳 473000;2.河南省唐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南阳 473400)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做出动物卫生行政处罚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相关要求。为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等合法权益,《行政处罚法》第三、六、三十一、三十七、四十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二十、三十六、四十二条等都规定了行政处罚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程序性制度,这些基本制度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执行的程序性制度,否则会导致行政处罚无效。笔者结合执法实践进行了梳理,以期与业内同仁共同学习。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告知制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依法将当事人应该知晓的事项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告诉当事人的一种执法程序性制度。处罚告知主要包括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方式和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救济权利与途径等。告知的形式和方法,可分为口头告知、书面告知、邮寄告知和公告告知等。告知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经复核应当予以采纳的,要给予采纳并记入卷宗。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制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告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条件的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利,由当事人参加听证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听取意见、查明事实,并作出相应处罚决定的一种程序性法律制度。按照《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听证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申请所组织的听证,在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主张,有权反驳不利于自己的证据,有权和执法人员进行对质辩论。关于动物卫生处罚听证制度在执法实践中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序,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且同时具备。一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了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三种重大行政处罚,二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也就是说,如果没有作出三种重大行政处罚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就没有处罚的听证程序。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对处罚听证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是“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没有使用“等”,缩小了适用范围。
听证告知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将处罚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告知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活动。听证通知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有关举行处罚听证的事项依法通知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便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及时参加听证活动的通知书。听证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方便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是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举行外,其它听证一般公开进行,公开听证允许群众旁听,有利让社会公民有机会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接受法律教育。
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向代理人出具委托书。但是,对于听证会中的主持人员,应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具备听证主持人资格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不能委托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外的其它人员主持听证。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涉及主动公开的事项无须公民申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就应通过各种形式、提供各种便利公开信息,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通过执法办案网络系统、国家信用网络系统等将处罚对象、案由、结果等向社会公示。依申请公开,需要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公民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能进行公开,不符合公开规定的不予公开。执法实践中应注意3 方面:
1)公开的主体动物卫生行政处罚过程中实施信息公开的法定主体,就是负有特定公开义务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2)公开的对象对于动物卫生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对象,主要包括一般社会公众、相对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
3)公开的内容处罚信息的公开主要是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依据、事实和理由,以及执法人员等相关内容,并不是所有内容无限的公开。
表明身份制度,在《行政处罚法》第34 条、第37 条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9 条等均有明确规定。无论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执法人员都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尤其是第一次出现场,首先就是要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在执法实践中,如何体现执法人员履行了表明身份,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进行表述记载,让当事人确认,在检查、询问过程中体现,二是在出示执法证件时进行拍照、使用执法记录仪录像,以照片、视频资料的形式进行固定。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中的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执法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处罚处理结果和程序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执法人员的请求,依法终止其执行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执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2 点:
1)回避人员的确定回避的人员不仅包括《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案件调查人员和负责人,而且也应包括处罚案件的审理人、听证人员、鉴定人等与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回避的程序一是申请,自行回避的应由负责人、案件调查人自行提出申请,说明理由;依申请回避的,应由当事人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这两种回避申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都应记录在案。二是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集体决定。
具体办案人员行使调查权,是否处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制部门和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或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要强调说明的是,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是融调查身份和决定身份于一体,不执行审裁分离。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的期间制度也称时效制度,是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应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制度。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的阶段不同,可分为追诉期间、执行期间、救济期间等等。在执法实践中,具体要求如下: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即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上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行政机关两年内没有发现违法行为,不再给予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签收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 日前通知当事人。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场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 日后即视为送达。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当事人收到行政罚款决定书后,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在水上收缴的自抵岸之日起)2 日内,交至所在的执法机关,执法机关应当在2 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送达制度是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处罚文书等送交当事人的执法程序性制度。《农业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明确了行政处罚的送达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和公告送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