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假待岗又称停工待料,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导致工作量不足,安排员工在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那么,单位安排员工放假待岗期间,员工应享有哪些权益呢?
【案例】莫某于2014年4月入职江西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2015年年初,公司因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莫某工作量严重不足,公司与其协商调岗,未果,遂安排其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放假待岗,待岗第一个月按原工资标准计发工资,从第二个月起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工资。2016年3月初,莫某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及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补发工资差额及支付经济补偿金1万余元,但被公司驳回。莫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莫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原国家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也作了类似规定。
其一,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对放假待岗的最长期限作绝对规定,有些地区则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广东省规定为“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其二,放假待岗期间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劳动合同依然有效,用人單位需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安排年休假等用工责任。其三,放假待岗期间的生活费。以工资支付周期为每个自然月为例,第一个月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从第二个月起,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则各地不同,比如,广东省规定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安徽省规定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本案中,莫某放假待岗期间,公司按法定标准向其支付工资,莫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
(广东 谢炳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