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
——以2011-2018年应用案例为研究对象

2019-12-06 03:21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案由指导性最高人民法院

郭 叶 孙 妹

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由多年的理论积累迈入了审判实践,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由此形成。①参见胡云腾:《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与指导性案例》,载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中国案例指导》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41 页。之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有关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18 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http://www.pkulaw.cn/fbm/,北大法宝:法律法规库网,2019年4月10日访问。,《人民法院组织法》也有与指导性案例有关的规定。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0 批106 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78 例,应用案例累计3098 例。③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累计3098 例是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统计分析2011-2018年累计应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数量。与2017年(65%)同期年度比较分析数据相比,2018年指导性案例应用率达到74%,上升9%。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比较分析报告——以2011-2017年应用案例为研究对象》,载《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研究报告(2017)》,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30 页。本文采用年度比较分析的方式,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近6000 万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在详细介绍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的基础上,通过大数据分析,深入研究2011-2018年指导性案例应用现状,以期为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0 批106 例指导性案例。其中2018年新发布有3 批,共计14 例,相比于2016年(21 例)和2017年(15 例),发布数量已连续2年下降。

(一)已连续6年发布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2018年刑事类指导性案例居多

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指导性案例1-4 批不等。其中发布批次最多的是2014年和2016年,各发布4 批,分别为22 例和21 例。2017年和2018年有所回落,分别(2 批)15 例和(3 批)14 例。2017年以知识产权类为主,有10 例。2018年以刑事类为居多,有7 例,占年度发布数量的一半。从历年分布情况来看,民事类从2011年1 例上升至2016年10 例,2017年未发布,2018年4 例。知识产权类从2013-2018年每年均发布,2015-2017年3年来呈明显增多趋势,2017年有10 例,2018年有1 例。刑事类案例2018年发布7 例,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0 批共计5 例指导性案例,均与网络犯罪相关。行政类指导性案例在6 个年份有分布,2014年和2016年每年5 例,在2012年、2013年、2017年及2018年每年均有2-3 例。执行类案例除2014年集中有4 例发布外,仅在2011年有1 例,发布数量相对较少。国家赔偿类案例在2014年有3 例和2017年有1 例,2018年未发布执行和国家赔偿类。

(二)所涉案由在各年份零散分布,发布数量在4 例以上的仅有12 类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涉及76 种具体案由,其发布4 例以上指导性案例的案由有12 类。其中涉及合同纠纷类案由的有14 例,仍然位居第一。通过年度对比,仅2017年未涉及合同类,其余7年均有发布1-4 例不等的指导性案例。排名第2 位的有3 种案由(扰乱公共秩序罪、执行以及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分别有5 例。涉及扰乱公共秩序罪的5 例指导性案例均为2018年第20 批集中发布。涉及执行类案由的指导性案例主要集中在2011年和2014年。涉及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的指导性案例在2013年、2015年及2017年分布有1 例、1 例及3 例。另外,涉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8 种案由的指导性案例分别有4 例,在2-4 个年份零星分散。其他类型的案由在各年度有少量零星分布。

(三)2018年河北省、湖南省、陕西省首次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图1 指导性案例历年发布数量

图2 指导性案例历年案由分布情况

继2017年甘肃省和贵州省首次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来源地后,2018年河北省、湖南省和陕西省首次成为指导性案例来源地,由此来源地已覆盖最高人民法院及江苏省等21 个省份。截至2018年12月31日,指导性案例来源以最高人民法院最多,共计26 例。除了2011年外,2012-2018年连续7年有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发布,其中2014年和2017年最多,各7 例。位居第二的是江苏省,是2011-2017年连续7年都有指导性案例入选的省份,每年1-4 例不等。上海市排名第三,除2017年无指导性案例入选外,其他7 个年份均有1-3 例入选。浙江省排名第四位,除2011年和2015年无入选的指导性案例外,其他6 个年份中均有1-2 例入选。剩余其他18 个省级行政区域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均在6 例以下(含6 例),于各年份有零星分布。

(四)由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连续8年均有发布,2018年中级人民法院案例有所上升,占当年度发布总量的50%

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看,以普通法院为主。由高级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连续8年均有分布,而专门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仅2014年发布1 例。审理法院中以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最多,分别为29 例。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数量,2018年明显上升,由2017年的3 例上升为2018年的7 例,占当年度发布总量的50%。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数量近三年来比较平稳,基本维持在3-4 例。最高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连续7年均有分布,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共26 例,2018年仅新增1 例。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共计21 例,2018年新增3 例。

指导性案例所涉审理程序以二审居多且连续8年均有发布,2018年一审案件数量有所增多,占当年发布总量的50%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所涉及的审理程序以二审居多。自2011年以来连续8年均有适用二审程序的案例,其中2011年和2018年较少,分别有3 例和4 例。2016年最多,有12 例。其余5 个年份均保持在6-7 例。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例除2011年外,2012-2018年连续7年均有分布,其中2018年适用一审程序的案例有7例,比2017年(3 例)上升了4 例,占2018年度发布总量(14 例)的50%;适用再审程序的案例近4年来比较平稳,在3-5 例之间;适用执行程序的案例在2011年有1例,2014年有4 例。适用国家赔偿的仅在2014年有3 例。适用其他(强制医疗程序)程序的案例在2016年仅1 例。

图3 指导性案例的来源地域

图4 指导性案例的审理法院

图5 指导性案例的审理程序

图6 指导性案例的文书类型

(五)判决书和裁定书是历年均有涉及的文书类型

2011-2018年均有涉及的文书类型是判决书和裁定书,其中判决书最多,有79 例,裁定书有22 例。从年度比较分析来看,以判决书为文书类型的指导性案例2016年达到历年最高的16 例,2017-2018年略有下降,分别有14 例和10 例;以裁定书为文书类型的指导性案例2014年最多,共6 例,2016年和2018年各4 例,其他年份均有1-2 例。以决定书为文书类型的指导性案例在2014年和2016年,分别有3 例和1 例。其他文书(执督复函)仅2011年有1 例。

(六)裁判要点历年以实体指引为主,2018年均为实体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涉及实体指引问题的占91%,其中2012年、2013年及2018年全部涉及实体指引问题。涉及程序指引问题的仅占9%。从年度比较来看,涉及实体指引问题的案例在2011-2014年逐年增多,2016年达到历年最高,共20 例,2017-2018年均为14 例。而涉及程序指引的较少,其中涉及民事程序指引的主要分布在2011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为1 例、4 例和1 例。涉及行政程序指引的主要分布在2014年和2017年,分别为2 例和1 例。涉及刑事程序指引的仅在2016年有1 例。

图7 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指引

二、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20 批106 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78 例,尚未被应用的有28 例。与2017年同期(60 例)相比,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数量增加了18 例。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累计3098 例,比2017年(1571例)同期累计应用案例新增了1527 例①2018年新增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1527 例是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入库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统计分析应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数量。,增长近一倍。②参见郭叶、孙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情况2017年度报告》,《中国应用法学》2018年第3 期。从应用案例的应用年份比较分析来看,2017年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数量达到历年之最,有1320 例。2018年有767 例,应用案例数量明显下降。

图8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年度对比

图9 指导性案例累计发布情况与应用情况年度对比

(一)指导性案例的整体应用情况

1.应用案例数量2011-2017年逐年递增,2018年比去年下降42%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6 例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有78 例被应用于3098 例案例中。其中,2011-2013年应用案例非常少,分别仅有2 例、7 例和16 例。2014年和2015年应用案例出现明显增长,上升至148 例和245 例。2016年和2017年应用案例开始大幅增长,上升至593 例和1320 例,2017年达到历年之最。2018年应用案例767 例,相比2017年应用案例数量下降42%。值得一提的是,虽然2018年度应用案例数量有所回落,但2017-2018年的应用案例数量合计2087 例,总体占比高达67%。

2.10 批指导性案例已被全部应用,2018年度累计应用数量占累计发布数量的74%,比去年上升9%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各年度累计发布106 例指导性案例,累计应用数量已达到78 例,总体占比74%。与去年同期(65%)相比,上升了9%。从发布批次来看,除新发布的第20 批尚未发现应用外,其余19 个批次均有被应用的指导性案例。其中有10 个批次的指导性案例已全部被应用,分别为第1-7 批、第11-12 批以及第14 批指导性案例。

3.个案应用上,指导案例24 号、60 号仍然最多,指导案例72 号应用明显增多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06 例指导性案例中,有78 例被应用于司法实践,应用案例累计有3098 例。2016-2018年的应用案例中,存在同时引用两个或三个指导性案例的情况,比如,有法官同时引用了指导案例19 号和24 号,还有上诉人同时引用指导案例17 号、23 号和60 号的情况。从应用年度来看,2014-2017年度的应用案例数量分别有148 例、245 例、593 例及1320 例,2018年新增767 例,2018年增速放缓。

从个案的年度应用情况来看,2014-2018年度应用数量最多的依然是指导案例24 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依次为64 例、90 例、122 例、238 例、157 例,分别占到当年度应用案例数量的43%、37%、21%、18%、20%。指导案例60 号(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于2016年5月20日发布,虽然发布时间较晚,但是应用较多,2016-2018年分别有88 例、350 例、65 例应用案例,分别占当年度应用案例数量的15%、27%、8%。另外,根据2018年调研情况,指导案例72 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发布较晚,最近两年开始出现应用案例且增长较快,2017年有92 例,2018年有96例。

除指导案例24 号和60 号外,指导案例15 号、23 号(均为买卖合同纠纷)应用也相对较多。其中指导案例15 号在2016-2018年分别有116 例、135 例和68 例应用案例;指导案例23 号在2016-2018年分别有54 例、113 例和95 例应用案例。

4.采用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的应用案例数量比去年均有所下降,新增非法官援引方式

从年度对比来看,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发布之初,法官对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要是采用评析援引①评析援引,是指裁判文书正文中并未提及指导性案例,但是该案例后所附的专家点评、评析、补评及典型意义等中提到指导性案例。的方式。从2012-2013年度开始出现少量法官采用明示援引②法官明示援引,是指法官作出裁判时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主要包括法官主动援引和被动援引两种情形,前者是指法官主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后者是指法官被动援引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即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参照指导性案例时,法官在裁判理由中对此作出了回应。或隐性援引③法官隐性援引,是指在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建议或诉讼参与人请求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对此在裁判理由部分未明确作出回应,但是其裁判结果与指导性案例的精神是一致的情况。的应用案例。2014-2017年这四年间,法官采用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方式的应用案例呈现出大幅增长的趋势,尤其2017年法官采用明示援引方式的应用案例有444 例,采用隐性援引方式的应用案例达到752 例。2018年指导性案例应用速度整体放缓,其中法官明示援引267 例和法官隐性援引378 例,相比于2017年分别下降177 例和374 例。另外2018年调研新增了非法官援引④非法官援引,属于新增的援引类型,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检察人员请求或建议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进行裁判,法官基于案件本身情况未作出回应,且从裁判结果来看与指导性案例不具有相关性的情况。方式,共涉及244 例,总体占比约8%。法官采用评析援引的2018年仅3 例。

(二)应用案例的案由分析

从对历年应用案例的案由统计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约296 种案由。其中应用案例数量在80 例以上的案由有7 类。与2017年同期相比,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由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应用案例数量上升明显,分别有111 例和81 例。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以2017年最多,有51 例,2018年有48 例,有所下降。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的年份是2017-2018年,分别有40 例及38 例。

排名前二位的仍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分别有589 例和547 例;涉及执行、产品责任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应用案例分别有207 例、199 例和95 例。从年度比较分析来看,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主要分布在2016-2018年,分别为111 例、202 例和128 例;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在2013-2018年连续6年有应用案例,分别为3 例、16 例、35 例、124例、279 例和90 例。以执行、产品责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在2014-2018年连续5年均有应用案例,以执行为案由的应用案例在2018年有86 例;以产品责任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2016年和2017年增长较快,2017年93 例,2018年有所下降,有61 例;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有22 例、28 例及27 例。

图10 指导性案例的援引方式

图11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由(80 例以上)

(三)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比较广泛,以上诉人和法官为主。其中上诉人应用次数最多且连续7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共973 次。其中,2017-2018年应用次数比较集中,分别为416 次和303 次,总体占比74%。法官是唯一历年都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应用次数共计 750 次,2016-2018年法官的应用次数相对集中,分别为181 次、276 次和181 次,总体占比85%。原告连续7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原告在2017年应用次数最多,共311 次,2018年有79次,比去年下降232 次。被上诉人、被告和申请人在2013-2018年连续6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其中三类主体在2017年应用次数达到顶峰,分别为112 例、87 例和83 例,2018年均有所下降,分别有69 例、37 例及58 例。其他应用主体的历年应用次数相对较少。

图12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情况

图13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地域分布

(四)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分析

从应用地域来看,共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及除港、澳、台地区外的31 个省级行政区域,且以粤、豫、浙、京、鲁为主,其中,北京市的应用次数近两年明显上升,2017年有125 次,2018年有43 次。2018年度仅西藏自治区和海南省未发现应用指导性案例,其余省份均有应用。

2011-2018年累计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次数在100 次以上的分别为广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北京市、山东省、四川省等12 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广东省的应用次数最多且连续8年有应用案例,累计应用450 次,其中,2016-2018年分别应用82 次、186 次、120 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另外,连续8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还有江苏省,共计142 次,其中,2015-2018年分别应用21 次、33 次、48 次和26 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

连续7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有浙江省、山东省和河南省。浙江省在2016-2018年分别应用49 次、90 次和40 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山东省在2016-2018年分别应用42 次、74 次和34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河南省在2016-2018年分别应用33 次、97 次和58 次,其他年份应用较少。剩余其他省级行政区域的应用次数也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年度应用次数多在50 次以下。

(五)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分析

从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来看,以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为主,分别有1651 例及1127例,总体占比约90%。专门人民法院2017-2018年审理的应用案例数量有所增多,2017年有29例,2018年有17 例。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2011-2018年间连续8年有应用案例,且从2014年起增长趋势明显,2018年有所下降。其中,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有292 例、662 例及470 例。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应用案例也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有235 例、532 例及208 例;2014年、2015年次之,分别有55 例、91 例;其他年份均在5 例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用案例从2013年起连续6年有分布,2017年度应用数量最高,有85 例;2018年(69 例)有所下降。最高人民法院历年的应用案例数量非常少。

(六)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以适用二审和一审程序的居多,分别有1627 例及1126 例,且从2011-2018年连续8年都有适用二审和一审程序的应用案例。除执行程序外,适用其他审理程序的应用案例数量在2013-2017年呈逐年上升趋势,在2018年有所减少。其中适用二审的应用案例在2016-2018年较集中,分别有277 例、652 例及475 例;2014-2015年分别有86 例和122 例;其他年份应用较少。适用一审的应用案例中2017年最多,共有542 例;其次是2016 和2018年,分别有235 例及184 例。相比于2017年,2018年下降了358 例;2014-2015年分别有57 例及101 例;其他年份均在5 例以下。适用再审的应用案例从2012-2016年连续5年均有少量分布,2017年有明显增长,共有85 例。2018年有所减少,有65 例。适用执行程序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有46 例、34 例及37 例。

图14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

图15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审理程序

(七)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分析

2015年5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9 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从司法实践的应用情况来看,应用内容以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为主,2018年调研新增了仅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以及引述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其中,仅将指导性案例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主要集中在2017年和2018年,分别有71 例和45 例,其他年份较少。引述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在2018年有16 例,其他年份较少。

图16 指导性案例应用案例的应用内容①应用内容中的未明确是指,在引用指导性案例时未明确说明其引用的具体内容,且根据裁判文书也不能判断其引用的内容。

从2011年到2018年连续8年都有应用裁判要点和基本案情。其中,裁判要点应用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为357例、605 例及423 例;其他年份应用案例数量较少。基本案情是仅次于裁判要点的应用内容,也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有105 例、208 例和90 例。未明确应用内容的情况从2013年开始逐年上升且增长较快,从2013年的1 例,到2017年339 例,2018年的177 例。裁判理由的应用主要在2016-2018年,分 别 有51 例、167 例 及74例。另外极少数应用案例仅提到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思路或裁判结果具有参照性。

(八)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分析

图17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表述要素组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11 条第1 款的规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查询相关指导性案例。在裁判文书中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的,应在裁判理由部分引述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和裁判要点。

司法实践中,援引指导性案例时的应用表述主要包括:发布主体、发布日期、发布批次、指导性案例编号、指导性案例发文字号、指导性案例案件字号、指导性案例标题、裁判要点、指导性案例相关法律规定等9 个要素。

根据2018年调研情况,司法实践中新出现了6 例同时引述7 要素的情况。从应用案例达到100 例以上的表述要素组合方式来看,“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的表述方式最多,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为110 例、281 例及123 例。“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裁判要点”的表述方式居第二,同样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尤其是在2016年出现大幅增长,在2018年成为应用案例最多的表述方式。仅提到发布主体及指导性案例字样的表述方式位居第三,主要分布在2016-2017年,在2018年仅有少量应用案例。而“发布主体+指导性案例编号+指导性案例标题+裁判要点”的表述方式有179 例,主要分布在2017-2018年,分别为99 例及46 例。

(九)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分析

由于法官隐性援引比较隐晦,往往不会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阐述部分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所以,为了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本文仅对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进行分析。在3098 例应用案例中,法官明示援引的有1011 例。除2011年外,2012-2018年均有法官明示援引。从法官明示援引的案例来看,法官主动援引734 例中予以参照的有575 例,参照率为78%。法官主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主要集中在2015-2018年,分别为62 例、115 例、227 例及134 例,其他年份较少;法官主动援引但未参照或未说明的相对 较 少,2014-2018年 分 别 为1 例、5 例、59例、54 例及40 例。法官被动援引中,未参照的相对较多,以2017年最多,有122 例;2016年和2018年分别为42 例和63 例。法官被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分别为22 例、44 例和27 例。

图18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明示援引)①主动援引中的未说明是指,一审法官在审理该案件时援引了某一指导性案例,但是二审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并未对此进行回应和说明。

三、调研综述

自2011年确立指导案例制度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均有相应数量的指导性案例发布,近两年来指导性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数量不断增多。通过本次对指导性案例发布情况和司法应用的年度对比分析,得出如下结论。

(一)2017-2018年发布数量有所回落,知识产权类和刑事指导性案例有所增多

自201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均发布指导性案例4-22 例不等。2017年和2018年有所回落,分别为15 例和14 例。2017年以知识产权类为主,有10 例。2018年以刑事类居多,有7 例,占当年发布数量的一半。截至2018年12月31日,民事类指导性案例已发布35 例,发布总量稳居第一。民事类除2017年未发布外,其余年份均有发布,2018年新增4 例。刑事类指导性案例已发布22 例,2018年新增7 例,其中有5 例均与网络犯罪相关。知识产权类指导性案例已发布21 例,仅次于民事和刑事类,2013-2018年连续6年有发布知识产权类,2017年发布有10 例,2018年新增1 例。另外,2018年行政类仅有2 例,执行类和国家赔偿类指导性案例未涉及。

(二)累计应用案例总量翻倍增长,2018年指导性案例年应用率74%,比2017年上涨9%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案例数量近两年出现大幅增长,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发布的106 例指导性案例中,已经有78 例被应用于3098 例案例中。指导性案例年应用率已达到74%,与去年同期(65%)相比,上升了9%。累计应用案例3098 例与2017年同期(1571 例)相比,增长近一倍。其中2017年有1320 例,2018年有767 例,2017-2018年的应用案例数量总体占比67%。

(三)应用主体以上诉人和法官居多,法官是唯一历年都在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应用主体比较广泛,包括法官、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告、被告、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公诉人等。其中,以上诉人和法官的应用最多,其中,上诉人连续7年均有应用指导性案例。法官是唯一历年都在应用指导性案例的主体,2011-2018年,累计应用750 次,仅次于上诉人。2013-2017年,法官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次数呈现大幅增长的趋势,2018年有所下降。原告连续7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被上诉人、被告和申请人在2013-2018年连续6年有应用指导性案例。原告、申请人和被告应用指导性案例的次数在2013-2017年均逐年递增,2018年均有所下降。

(四)应用案由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升明显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被应用于约296 种案由。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升明显,分别111 例和81 例。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以2017年最多,有51 例,2018年有48 例,有所下降。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2017-2018年,分别有40 例及38 例。排名前两位的仍然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分别有589 例和547 例;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案由的除2011年和2013年无应用案例外,其余年份均有不同程度的应用,其中主要集中应用的年份为2016-2018年。在2013-2018年连续6年有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的应用案例;产品责任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分别有199 例和95 例,且在2014-2018年连续5年有应用案例。

(五)应用地域中除西藏和海南2018年未发现应用案例外,其余省级行政区域均有应用

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地域从2017年起已全面覆盖除港、澳、台地区之外的31 个省级行政区域,且以粤、豫、浙、京、鲁为主,但各地域的应用差异明显。2018年度仅西藏自治区和海南省未发现应用案例,其余省份均有新增应用案例。北京市的应用次数近两年明显上升,2017年有125次,2018年有43 次。2011-2018年累计应用次数在100 次以上的分别为广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北京市、山东省、四川省等12 个省级行政区域。其中,广东省应用次数最多(450 次)且连续8年有应用案例,连续8年有应用的还有江苏省(142 次),浙江省、山东省和河南省连续7年有应用案例。剩余其他省份的应用次数相对较少。

(六)专门人民法院的应用案例数量有所上升

应用案例的审理法院中,专门法院应用指导性案例数量有56 例,相比于2018年同期(18 例)有所增加,其中有27 例为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13 例为铁路运输基层人民法院,8 例为知识产权法院,8 例为海事法院。专门人民法院2017-2018年应用案例数量有所增多,2017年有29 例,2018年有17 例。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应用案例仍然最多,分别有1651 例及1127 例,总体占比约90%。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在2011-2018年间连续8年有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2016-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历年的应用案例数量非常少。

(七)应用内容以裁判要点为主,法官历年主动援引参照率多保持在50%以上

司法实践中,指导性案例的应用内容从2011年到2018年连续8年均以裁判要点为主,分别为1 例、5 例、11 例、99 例、159 例、357 例、605 例及423 例,占当年应用案例的比例分别为50%、71%、69%、67%、64%、60%、45%及55%,2018年的比重比2017年有所上升。

虽然隐性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数量最多,但是法官隐性援引比较隐晦,一般不会在裁判文书的理由阐述部分进行明确提示或说明,因此,从法官明示援引的应用结果分析指导性案例的应用结果较为准确和科学。从法官明示援引的案例看,截至2018年12月31日,法官主动援引且予以参照的应用案例数量历年均为最多,从2012—2018年分别为1 例、1 例、35 例、62 例、115 例、227 例及134 例,占当年明示援引应用案例的比例分别为50%、33%、76%、61%、48%、51% 及50%。除2012 和2016年外,其余年份法官主动援引的参照率保持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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